合理安排转口贸易交单期
2015-01-01沈忱编辑章蔓菁
文/沈忱 编辑/章蔓菁
合理安排转口贸易交单期
文/沈忱 编辑/章蔓菁
在转口贸易下,出口交单往往受制于前端采购的到单时间,因此,当前后端均采用信用证结算时,交单时间的合理安排就格外重要。
案例分析
受益人: W公司
开证行:韩国D银行
开证金额:USD1616409.99
交单行:M银行XX分行
信用证到期日及地点:150226 A T T H E C O U N T E R O F N E G O BANK(于2015年2月26日议付行柜台到期)
最迟装期:2015年2月5日
交单期:装运日后21天
2015年2月26日,客户W公司前来办理出口交单,单据资料包括信用证原件、出口交单面函、发票、受益人证明,金额分别为USD582900.92和USD1033509.07。该笔业务为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前端采购使用信用证结算,已于M银行XX分行开立90天远期进口信用证;后端销售使用假远期出口信用证结算。因此提单原件需待对应的进口证来单审核后一并出单。
2015年2月27日上午,客户完成进口信用证下单据签收,将提单转交至M银行XX分行出口岗,出口单据审核无误,单据于当天寄出。
2015年3月4日,开证行发来MT752报文,提出不符点:(1)L A T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迟交单),(2)CREDIT EXPIRED(信用证失效),但同时表示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授权M银行XX分行向偿付行索汇,同时扣减不符点费USD100.00。
对此,M银行XX分行认为,提单日为2015年2月5日,按照21天的交单期来计算,最迟交单期为2月26日,因此第一条关于迟交单的不符点不成立。对于第二个不符点,该行认为,根据UCP600第14条b款关于“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shall each have a maximum of five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 This period is not curtailed or otherwise affected by the occurrenc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any expiry date or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截止日而受到缩减或影响)”的规定,指定银行有5个工作日的单据处理时间,因而M银行XX分行于2月27日交单是在规定期限内,信用证失效的不符点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M银行XX分行联系W公司,建议W公司与国外客户联系撤销不符点。然而,鉴于对后续合作的考虑,W公司表示,既然开证行已经授权M银行索汇,该扣费金额也可以接受,因而不愿意主动与申请人联系。
此时,面对W公司的态度,M银行XX分行陷入了犹豫,因为如果继续坚持发送反驳不符点的电文,可能会影响客户收汇、甚至会影响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最终,出于对维护客户利益和银行专业形象的考虑,M银行XX分行仍决定发报文反驳开证行不符点,并要求修改授权索汇的金额;同时也对客户做了相应的解释,希望其配合。
2015年3月6日,M银行XX分行收到了开证行的MT799报文,开证行同意取消不符点扣费。同一天,M银行向偿付行全额索偿,并于2015年3月12日正常收汇。客户对M银行XX分行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启示
在转口贸易下,出口交单往往受制于前端采购的到单时间,因此,当前后端均采用信用证结算时,交单时间的合理安排就格外重要。特别是当进口到单时间和出口交单时间间隔较近时,出口端很容易出现迟交单或过装效期的情况。鉴于此,实务中银行可在收单时提示客户,告知其可能会因为迟交单形成不符点;也可建议客户将两端结算业务全部放在一家银行,以提高交单效率,避免不符点发生。
此外,这个案例也再次显示了国际结算中关注细节的重要性。如果对于开证行扣收不符点费不加重视,不核对单据,则会给客户造成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站在客户角度,并秉持专业精神,才能实现银企共赢。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部杭州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