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统计口径差异分析
2015-01-01刘琳编辑丁小珊
文/刘琳 编辑/丁小珊
货物贸易统计口径差异分析
文/刘琳 编辑/丁小珊
在货物贸易的数据统计中,外汇局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是资金流,海关数据统计的是货物流。由于外汇局和海关在统计方法、统计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导致部门货物贸易统计口径不一致,对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数额差异
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额与外汇局统计的企业实际收付汇额在数值方面存在不一致。
其一,计价方式不同导致差异。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是包含运费、保险费等在内的到岸价格数据;而在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统计中,运费和保险费不在货物贸易统计范畴内,而是归类在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应交易编码,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汇只按实际贸易额进行统计,其计价一般以交易合同签订的价格为准。
其二,海关估价及限价导致统计差异。货物进出口在海关报关时,出于对部分商品征税和保税的要求,海关会对部分商品重新估价测算,但外汇局依然按照合同价款统计,导致两者的不一致;此外,海关部门为防止进口企业低报价,实行限价管理,而限价有可能高出合同价格,从而造成海关进口额高于贸易付汇额。
其三,贸易信贷及贸易信贷报告质量影响两者数据的匹配。国际收支统计立足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所有权变更的交易,因此该统计与货物是否跨境没有必然联系。企业采用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行为会直接造成外汇局数据与海关数据的不匹配。此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贸易信贷行为纳入货物贸易管理,实行企业义务和自主报告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目前企业贸易信贷数据报告质量普遍不高,导致外汇局掌握的企业外汇资金流动状况不准确,也影响了数据的匹配性。
单方面统计差异
海关和外汇局在部分贸易中的单方面统计,也会带来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的差异。一是有进出口无收付汇的情况。如易货贸易和来料、出料加工贸易。国际收支统计中对易货贸易只记录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价差;而海关分别统计出口货物额和进口货物额。国际收支统计中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出料加工的出口仅收取加工费(工缴费收支纳入服务贸易项下),其进出口环节不收付汇;海关则分别对进、出口货值进行全额统计。如果易货贸易和来料、出料加工的进口、出口不在同一统计周期内,贸易顺入与进出口顺差就会出现偏离。
二是有收付汇无进出口的情况。主要包括不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以及离岸转手买卖。网络购物是指个人借助网络直购(个人在网站购买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或直销(个人向境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境外消费者)货物。这种购销不纳入海关统计,但会产生涉外收付汇,即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对于货物不入中国关境的转口贸易,外汇局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中专门设置了“离岸转手买卖”分类,统计在货物贸易项下;而海关对转口贸易不做统计。
报关地与收付汇地区差异
货物进出口报关地与收付汇地区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地报关异地收付汇,二是异地报关本地收付汇。某一地区海关统计的货物是在当地口岸的实际发生额,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是企业在该地区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汇。因此,如果企业选择的报关地与收付汇地不一致,则报关地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额将大于该地区国际收支口径的统计额;而收付汇地的国际收支口径的统计额则会大于该地区海关的统计额。
转口贸易统计差异
尽管《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将转口贸易从归属服务贸易统计项调整到归属货物贸易统计项,以使国际收支统计口径与海关统计口径更为接近,但海关和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监管原则及统计口径依然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单转卖,由于仅涉及货权转移,不发生货物转出,故海关对其不进行统计;但由于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涉外资金交易,外汇局则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是监管区域外的居民从非居民手中买入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并将货物从区内运到区外。外汇局对此产生的资金支付交易,统计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目;而海关将其作为二线关境处理,进行单项统计。
特殊贸易统计差异
边贸地区的特殊贸易会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的不一致。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会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因此海关口径的边贸进出口数据采集基本完整。但对国际收支口径的数据采集而言,如果交易双方采取易货贸易方式,如边贸企业先报关进口(或出口),再组织货源报关出口(或进口),以达到轧差贸易货款、规避携带现钞风险的目的,则采集的数据就仅为轧差额,会小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额。此外,由于边贸地区银行与外方之间结算渠道不顺畅,部分地区与外方尚未建立人民币账户行及代理行关系,从而会导致大量边贸交易采用现钞结算或通过“地下钱庄”、黑市交易来完成。这部分跨境资金的流动就会游离于监管之外,无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采集。
鉴此,为使不同部门的货物贸易统计口径和数据更趋合理,需加强外汇局、海关等涉外经贸监管部门之间统计原则和管理政策的协调,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统计监测体系,以便更好地应对交易及资金流动异常等复杂局面。
作者单位:外汇局南通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