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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视点

2015-01-01

国际税收 2015年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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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机关打击国际逃避税的行动紧锣密鼓。国家税务总局继去年底推出《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又于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简称“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引了大量外资。境外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除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采取间接投资方式的也不少见——即先在境外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再由境外中间控投公司投资和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和资产。与之相对应,境外投资者将其投资退出中国市场的方式或调整投资布局时,亦有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两种不同形式。而我国现行税法对境外投资者的直接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间接转让所得因不能认定为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所得或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一些境外投资者亦即非居民企业就将直接转让包装成间接转让,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一税收漏洞,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简称“698号文”)。698号文明确,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简要言之,就是实行“穿透”原则,税务机关将非居民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交易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交易,从而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保护我国税收不受损失。

698号文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较为强烈的反响。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扬州市国税局依据698号文查处的第一起此类税案被世界著名的《国际税务评论》杂志选为2010年度全球两大重要税收事件之一。698号文之所以引起如此重大影响,实质在于中国税务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了打击国际反避税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在扬州案例的影响下,中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系列间接股权转让案件调查,取得了突出成果。

与698号文相比,7号公告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变: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698号文仅适用非居民企业间转让股权行为扩充到间接转让中国机构场所财产交易和间接转让中国不动产交易;二是完善了“合理商业目的”判断标准,提升了执法的规范性,增强了纳税人遵从的确定性;三是对集团内重组业务设置了安全港规则,为集团重组业务提供了税收确定性便利;四是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使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相关利益方了解各自的法律义务。

7号公告从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财产税收管理进行了更细致和明确的规范,是中国国际税收管理主动适应国际税收发展大势和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积极探索,对提高中国税收的国际影响力,保护中国税收的国家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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