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风险投资计划”税收优惠制度及启示
2015-01-01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38
薛 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38)
李 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28)
宁冰珂(纽约大学)
英国“风险投资计划”税收优惠制度及启示
薛 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38)
李 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28)
宁冰珂(纽约大学)
内容提要:本文对英国“风险投资计划”税收优惠制度的主要内容、限制条件、实施情况和政策效果进行了分析,并与我国相关政策进行了比较,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风险投资 天使投资 税收
随着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高净值人群的壮大,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在近年进入快速发展期。2014年,我国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额接近5 000亿元,约为2004年的8倍。①本文所述风险投资包括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其中,天使投资主要投向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企业;创业投资主要投向处于成长期的企业。风险投资属于早期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同时作为重要的创新资本,是创新实现的重要条件。因此,风险投资需要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给予风险投资相应的税收优惠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两次发文,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鼓励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②2015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要求“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同年3月2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进一步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鼓励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方面,英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风险投资计划(Venture Capital Scheme,VCS)是全球的成功典型,具有良好的政策效果,其细致完备的税制设计值得我国借鉴。
一、英国风险投资计划(VCS)的主要内容
在英国,风险投资计划(VCS)为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其对小企业进行投资。该计划包括若干子计划,其中最主要的三个部分为:企业投资计划(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简称EIS)、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ed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简称SEIS)和风险投资信托计划(Venture Capital Trust Scheme,简称VCT)①其他子计划还包括:股票损失减免计划(Share Loss Relief , 简称SLR)和企业风险投资计划(Corporate Venturing Scheme,简称CVS,已经暂停实施)。,分别为不同类型的个人投资行为“量身定制”了税收优惠,同时又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前两个计划针对天使投资,后一个计划针对创业投资。
(一)企业投资计划(EIS)税收优惠
英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EIS,对购买小企业新发行股票的个人投资者给予个人所得税收优惠,但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都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1.优惠政策。(1)个人投资者可按其投资额的30%获得税收抵免,冲抵应纳个人所得税②30%的抵免比率是从2011年4月6日后开始实施的,之前为20%。,且不足抵免部分可向前结转,但每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抵免额不能超过100万英镑。(2)个人投资者转让已持有3年以上的股票,所获资本利得免税,但免税额有上限限制③即当按抵免率计算的投资抵免额大于抵免额最大限额时,可免税的资本利得=实际资本利得×(抵免额上限÷投资额×抵免比率)。。(3)资本损失可抵普通所得。个人投资者在持股3年后转让被投资企业股份,若发生资本损失,可抵扣当年资本利得,不足抵扣部分还可抵扣当年和以前纳税年度的普通所得。(4)若个人投资者转让某项资产获得了资本利得,并用此资本利得再投资符合EIS条件的小企业,此资本利得可延期到再投资EIS小企业股票也发生转让时纳税④此资本利得的获得必须发生在再投资行为之前的12个月或者之后的36个月内。。
2.被投资小企业需满足的主要条件。如果小企业希望利用EIS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个人投资者,首先需要向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 Revenue & Customs,简称HMRC)提交《提前确认申请》。通过确认的小企业取得《确认书》,并有权向个人投资者发放可用于《申请EIS税收优惠的申请表格》。
被投资小企业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包括:(1)从事合格业务,包括对业务有益的研发活动;(2)不得从事房地产业、投资业、金融保险业、资产租赁、法律会计咨询、煤铁开采、伐木业、园艺农业、造船业、旅馆业等相关产业;(3)非上市;(4)不受其他公司控制,也不控制其他公司;(5)股权融资前总资产不超过1 500万英镑,之后不超过1 600万英镑;(6)全职员工不超过250人;(7)经营活动可不在英国,但在英国须有永久机构;(8)公司财务不处于困境⑤处于财务困境的表现包括不能依靠自身或外部的市场力量阻止损失等。;(9)在过去一年中通过EIS、VCT、SEIS和任何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融资规模不超过500万英镑。
3. 个人投资者及投资活动需满足的主要条件。EIS规定了投资的时间条件,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投资所属纳税年度次年1月31日起的5年内做出上述优惠申请,也可在收到企业EIS表格后即可申请。但自股份购买之日起的3年内,如果出现申请条件不满足的情形⑥主要包括:持股时间少于3年;与该企业产生联系;该企业不再符合EIS要求;股份转让给配偶和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个人;从该企业或与该企业有联系的个人处取得利益,如取得贷款或该企业将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纳税人等。,已享受的税收减免将被撤回。
除持股时间要求外,个人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通过EIS对一个小企业的投资额最多为100万英镑;(2)在认购企业股份前2年和认购后3年,本人及其亲属不得与被投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子公司等有经济利益①包括对被投资公司有控制权、表决权、持有股份超过30%和持有各种形式的优先股。或者雇佣关系②如合伙人、主管或雇员。。
(二)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IS)税收优惠
英国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SEIS,这是为购买小型初创企业股票的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以缓解小型初创企业特有的融资困难。与EIS相比,SEIS所针对的企业规模更小。③目前,SEIS还是临时性计划,经过多次延长,目前有效期至2017年4月6日。英国财政法案很有可能继续延长执行期限或者使其成为永久性政策。
1.优惠内容。(1)个人投资者可按其投资额的50%获得税收抵免,但不足抵免部分不能结转,且每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享受优惠的投资额不能超过10万英镑;(2)个人投资者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票时已经持有3年以上,所获资本利得免税④若在3年内转让,数量相当于50%所得额的税收抵免额将被撤回,且有关资本利得不能享受免税。;(3)股票转让的资本损失可抵扣普通所得或资本利得,但确认的损失额中须减除投资者已经获得的投资抵免额;(4)对再投资SEIS企业的资本利得免税。个人在2012-2013年度转让资产取得应税所得并再投资符合SEIS资质的企业,再投资额可免资本利得税;若在2013-2014年度继续投资,则类似再投资额的50%可免资本利得税。但享受优惠的再投资总额不能超过10万英镑。
2.被投资企业需满足的主要条件。(1)发行股票时,应符合以下条件:未上市;雇员少于25人;总资产不得高于20万英镑;没有任何来自EIS或VCT的投资;从SEIS获得投资的3年内,所获国家资助总额不高于15万英镑;已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时间不多于2年;在开始新交易活动之前不得进行其他任何交易活动;(2)自股票发行之日起,企业应当持续符合以下条件:为英国居民企业,或在英国有常设机构;若是单独一家企业,必须以进行合格交易活动为全部存在目的:不得自己控制或与其他相关人士一起控制不符合资质的其他企业;必须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从事合格商业活动⑤“合格商业活动”包括:进行新的合格经营、为进行新合格经营而做准备、开展对新合格经营有益或者在股票发行时或随后必须进行的研发活动。;股票发行之日至终止之日期间,企业所进行的新合格交易活动或与之相关的研发活动必须由本公司自己进行或者由符合资质的母公司控股9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
3.个人投资者需满足的主要条件。投资者并不仅限于英国居民,但必须是英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除持股时间要求外,主要条件如下:(1)股票发行之日起的3年之内,投资者不得被该企业雇佣;但公司主管并不视为被雇佣;(2)公司成立之日至股票发行第3年期间,投资者与该企业没有实际利益关系⑥实际利益关系是指:拥有该企业30%及以上的股份,或拥有表决权,或享有资产清算权。;(3)投资者不能出于与企业实际利益人有互惠的投资安排而认购企业股票;(4)从公司成立之日到股票发行第3年期间,投资人不能接受任何贷款;(5)投资人不能出于逃税或非纯商业目的(如兼并)而认购股票。
(三)风险投资信托计划(VCT)税收优惠
英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实施VCT,对合格的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个人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个人投资者购买合格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普通股票,间接投资于众多的非上市小企业。其中,合格的风险投资公司是经过HMRC批准的风险投资信托公司⑦在英国,“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就是公司型基金,“单位信托”才是典型的信托型基金。(简称VCTs),主要业务为向未上市的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提供信贷资金。
投资者(公司或个人)投资合格VCTs,以及VCT投资合格的小企业所获的资本利得都免征公司所得税。合格VCTs需满足的主要条件包括:(1)非封闭公司,且70%以上的资金持续用于合格公司的股权投资;(2)投资多个企业,且对每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额的15%;(3)所投公司接受VCTs以及政府资助的年度投资总额不能超过500万⑧2012年4月后提高到500万。;(4)所投小公司条件与EIS中要求的合格公司条件基本相同。
VCTs的个人投资者可获得的税收优惠包括:(1)投资额的30%可以作为税收抵免额冲抵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但享受优惠的投资额不能超过20万英镑①2004年之前最高限额为10万英镑。,且持股时间至少为5年②对于2000年4月5日之前和2006年4月5日之后发行的股票,个人投资者持有VCT股票的最低年限为5年;但对于期间发行的股票则仅需3年。;(2)对于享受了税收抵免的VCTs股票,个人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相关股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于享受税收抵免的VCTs股票,个人投资者持有相关股票满5年以上,股票转让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
二、英国风险投资计划(VCS)的实施情况与政策效果
(一)VCS计划受惠企业和投资者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
HMRC每年都发布VCS主要子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据2014年12月发布的《EIS和SEIS计划统计报告》,EIS计划实施至2012-2013纳税年度③纳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6日至下一年的4月6日。,共有2万多家小企业通过其进行股权融资,融资总额达100多亿英镑,58万人次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详见下表)。可以看出,在EIS计划实施以来的十年间,通过EIS融资的企业和金额都在较快增长。
SEIS计划实施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即2012-2013纳税年度,共有1 120家小型初创企业通过其进行股权融资,融资规模达8 370万元,共有7 515人享受了相关优惠。
据2014年发布的《VCT计划统计报告》,VCT计划实施至2013-2014纳税年度,共有843家次的VCTs通过该计划进行融资,融资总额约55亿英镑。在2012-2013纳税年度,共有1.55万人认购了经批准的65家VCTs共值3.775亿英镑的股票,并享受了有关优惠,其认购总额占VCTs当年股票融资总额的94.4%。
(二)VCS计划对英国风险投资形成有效激励
VCS计划中的税收优惠制度并未对投资企业的研发活动或技术领域有所限制,因此除鼓励了风险投资外,其他合格的股权投资也都受到了激励。从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比重来看,目前英国位列欧洲第一,2013年是欧洲平均水平的2倍多;从创业风险投资额占GDP的比重看,英国在欧洲也处于领先位置,2007至2012年的平均比重为0.06%,比欧洲平均水平高出71%。某英国研究机构的调查研究也显示,受调查投资人中80%至少有一次投资是通过EIS,57%的投资额享受了EIS提供的税收优惠,并且24%的投资是因为EIS优惠才进行的(Wiltbank, 2009)。
三、对中国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中英相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差异
英国的VCS计划是专门针对风险投资者的特惠性税收政策,我国也有类似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具体规定为“对创投公司股权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比较两国政策,可以发现如下主要差异。
第一,英国VCS计划中规定的合格被投资企业主要是从规模和成立时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并未要求技术领域、研发活动等,实际上对非高技术领域的所有股权投资都有所激励。我国现行政策除要求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为中小企业外,还要求在投资2年后必须为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更针对创业投资,但门槛要求太高④据调查,2012年我国享受创业投资额70%抵扣优惠的创投公司仅约100余家。。
第二,英国VCS计划对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更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其中通过SEIS计划对天使投资给予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这是因为天使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具有小型初创性的特征。我国现行政策主要针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象很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且未因为投资风险更大而获得更多税收优惠。
第三,英国VCS计划在投资、股权转让、再投资时等股权投资的不同环节都制定了税收优惠,且基本保证个人投资者无论是自行投资还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税负基本相当。我国仅对投资环节制定了优惠政策,优惠力度相对较小,创投公司所获投资抵扣额往往不足抵扣也没有时间结转抵扣⑤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长于7年,投资项目往往都是在后几年退出,因此前些年往往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即使获得了投资额抵扣也用不了,等到有投资收益的年度,基金存续期已经很短,可用抵扣额往往又没有时间获得结转。我们在调研中,很多享受了创投70%投资额抵扣优惠的创投公司反映,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在基金存续期内未用完的投资抵扣额往往没时间结转。,而且存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之间以及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第四,英国VCS计划经历不断完善和丰富的过程,精细化的政策设计和有效的评估制度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基础。比如,EIS计划自实施至今共进行了11次修改,增加受惠企业范围和政策可操作性是修改的主要内容;HMRC会定期公布政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政策完善建议。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英国VCS计划放宽了合格企业的门槛①EIS计划在2012年对合格企业的门槛条件大幅放宽,包括企业融资前总资产由不超过700万提高到1 500万,融资后由不超过800万元提高到1 600万,全职员工由不超过50人提高到250人。,并增加了税收优惠力度②EIS计划和VCT计划在2011年投资抵免比率由20%上升至30%;2012年,个人投资者对一个公司的投资额由最多为50万提高到100万英镑。,这说明英国政府希望通过激励创业投资和技术创新应对经济危机和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对此,我国现行政策“重管理,轻设计”,也缺乏评估机制,完善进程比较缓慢③我国目前仅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也享受70%投资额抵扣优惠,参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难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尚未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要求。
(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初步建议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和设计是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针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特惠性税收政策,还要考虑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基于我国现行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借鉴英国经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风险投资首先是一种股权投资,因此应尽快完善涉及股权投资的资本利得税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给予更优惠的个人所得税率,允许资本损失抵扣资本利得,且不足抵扣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
第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在不同组织形式下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自行直接投资的情况下,税负应尽量相当,保证税收中性。
应尽快完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成为彻底的“管道”④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虽然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但仍然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主体,因此并不是彻底的管道。,投资收益(损失)可以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所得性质分别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保证风险投资的所得税优惠、资本损失扣除等能够真正受惠普通合伙人,使其与直接投资的税负相同。
对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公司,允许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部分)免税或对公司分配股息给予(部分)免税,以消除(减轻)双重征税,使股东投资者的税负与直接投资和以普通合伙人身份间接投资的税负基本相当。
第三,增加现有创业投资70%抵扣优惠的普惠性。一是扩大合格被投资企业的范围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并设定规模性和创新性指标,但指标不宜过多;二是扩大优惠对象至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和企业投资者。三是适时增加股权转让环节的税收优惠。
第四,推出“天使投资税制”,对天使投资给予特别优惠。短期内,可按照创业投资70%抵扣优惠为基础制定“天使投资税制”,并适当提高抵扣比例;其中,合格被投资企业的门槛要高于创业投资优惠所要求的门槛,特别应要求企业成立时间不能超过2年。从长远看,建议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天使投资的股权转让和再投资环节也设计所得税优惠。
责任编辑:高 阳
Tax Incentive of the Venture Capital Plan in Britai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Wei Xue, Feng Li & Bingke Ning
Britain is a typical country that encourages angel investment and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by tax incentive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in content, qualifications,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 and policy effect of the Venture Capital Plan. By comparing with relevant policy in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Chinese venture capital tax policy.
Venture capitalAngel investmentTax
F810.42
A
2095-6126(2015)12-0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