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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6期
关键词:代驾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

咨询台:

我是某商场清洁工,日前商场给我定的工资水平仅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出100 多元,而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我的月工资报酬还略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读者 孟清

孟清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支持信任。根据国家对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如下:

一、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最低工资中不应包含的各项中,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规定均未提出过最低工资中应剔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国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就已参考并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诸多因素。《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到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作协议的代驾工作算不算劳动关系

咨询台:

我2011年底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驾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生效日期为2012年1月1日,未约定截止日期,协议约定我上班天数自主安排,上班时间为每天晚上19 时至次日凌晨3 时,该公司按每天60 元向我支付报酬,另支付业绩量的10%的提成。2012年4月1日,我因故离开了该公司,当年9月2日又再次回到该公司从事代驾工作。此次,双方未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但上班天数、上班时间、报酬支付方式均沿用前一协议执行。2013年4月底,我提出公司应支付我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4月29日 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等。公司却回答,我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合作关系,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这种合作协议形式的代驾工作算不算劳动关系?

读者 聂勇

聂勇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支持。根据你所咨询的问题查阅相关法律规范政策后,现答复如下: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与该公司从劳动关系方面看只有1 项、3 项两种情况相符,2 项的情形却不能成立。按照你前后两次在职期间,上班天数均由本人自主安排,不受公司制约,且你自诉2012年4月至8月离职5 个月之久,期间也未向公司请过假,公司也未因你旷工而做出违反劳动纪律方面的处理。有此事实表明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你,你也不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所以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三种必备情形中有一种情形你不具备,你和公司之间缺少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按照你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你们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如果你今后想与用人单位确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接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履行职工的各项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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