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正确把握的问题
2014-12-31孙明燕
文/ 孙明燕
中共山东日照市委党校 276800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关键时刻,迫切的需要深入研究农业转型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对我国这种人多、地少、水缺的国家而言,以什么样经营体系把农业潜在生产能力有效释放出来,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针对性的指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中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四化同cm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已成为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完成的现实课题。
十八大以来,学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注度较高,对于其内涵与创新方向都有了明确的理论概括,但在具体的构建中仍存在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理清楚这些问题对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意义重大。
1 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不是对原有基本经营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并完善。国际国内农业发展的实践和农业产业特点也都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从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来看,家庭经营是最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至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第二个阶段从1958年至1978年,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制度。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至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实践证明,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家庭经营是最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经营使农民付出努力与获得收益直接相对应,极大的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304750000吨,增至1984年的407300000吨,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国外农业发展实践来看,也主要实行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国外的农业现代化大致有四种模式:地多人少的发达国家,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选择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地少人多的发达国家,像日本、荷兰选择发展小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资源禀赋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国家,像德国选择发展适度规模农场的道路;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选择了大规模农场和小农户并存的发展道路。可见,各国主要实行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像农业经营规模较小的日本,全国500万个农场中,绝大部分为家庭农场;美国的大型农场中,家庭农场占90%,并且占比很少的公司法人农场中,85%是家族公司。
从农业的产业特性来看,家庭经营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社会再生产交织的过程,农业生产不能控制土地空间分散与自然条件的多变,要求劳动必须及时对自然环境的变化作出决策,并且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难以根据收获测算个别劳动的价值,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比较高。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高度一致,家庭经营使整个生产过程具有灵活的信息决策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符合农业的产业特性,总之,不是家庭经营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经营,使之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
家庭经营并不等同于小农经济,它可以实现适度的规模化,如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可以使用电子、农业机械、良种、化肥等先进的生产技术;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组织化程度,享受社会化服务。总之,家庭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可以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让农业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
2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邓小平早在1962年《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就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质上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同时明确政府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起引导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看不见的手”带动各类资源朝着有益的方向汇集流动,从而淘汰落后的生产关系,重构解放生产力的新型生产关系。政府以行政命令或准行政命令的方式去推动,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而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一些基层干部对待与农民的关系上,习惯以父母官自居,引导变为主导、指挥,同时热衷于创造政绩,上面提出什么要求,下面就一哄而起、一拥而上,对于那些不切实际的项目,当政者热情越高,推行力度越大,老百姓受害越深。我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务必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尊重市场,更多的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能交给市场的,一律交给市场来决定,退出主导的角色,做好规划和宣传工作,制定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整合和利用资源,构建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是农业生产力的主体,也是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具有农业经营的决策权,要不要放弃农业、,要不要流转土地,做专业农户还是兼业农户,参与合作组织还是做其他形式的经营主体,都必须切实尊重农民的选择。只有真正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才能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构建起释放农村经济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 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立足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规模经营道路。
今年一号文件重点强调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特别注意,在实践推行中不能搞成以土地流转成何种规模为导向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地怎么流转,采取何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取决于地怎么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平原地区,随着农业设施条件的改善,地力差距在缩小,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互换并地”,把原来细碎、分散的承包地并成大块,这样也可以集中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业劳动人口加速向城镇转移,更少的农民来种更多的地,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鼓励土地经营权在农户间流转,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同时又需要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建立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形成社会化服务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合作生产,提高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工商资本的支持和参与,工商资本入农,会出现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从事规模经营的形式。当然工商资本入农会出现非农化的风险,今年一号文件强调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各地必须从实际情况和农业发展规律出发,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为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法规,完善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加强纠纷仲裁能力,保证土地有序流转,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环境。
此外,规模经营必须适度。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推算,我国人口峰值可能出现于2050年前后,达到16亿人。即便那时城镇化率达到70%,也有近5亿人在农村,庞大的人口数量决定了我国农村不可能短期内实现大规模经营,土地发挥基本的生活保障作用还将持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做了这样的测算,如果我国农业经营单位,以3口之家,2个劳动力平均100亩规模计算,全国只要4800万农业人口就可以承担16亿耕地的农耕。这意味我国农民中,有6亿人将离开农业,而我国每年实际转移农业人口只有 1000万人左右,显然并不现实。所以,发展多种规模经营形式必须以适度作为前提,切忌贪多恋大。关键要看当地农业资源禀赋的状况、农业技术水平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人口的转移程度。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因势利导,水到渠成。否则不但不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土地利用率,甚至会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4 明确好各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
随着工业化、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工业部门,农业副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地”的问题越来越紧迫。在这种形势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工商企业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首先明确好各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规模化生产的中坚力量,既能保留家庭经营的内核,又能有效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手段,提高集约化水平,承担着农产品生产特别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的关键,它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解决的“市场”对接不足问题,通过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对接企业,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加强对信息的搜集和辨识,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国内外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龙头企业发挥自身资本、技术、人才等优势,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起到引领的作用,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工商资本的支持和参与,工商资本应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储藏、保鲜、加工、购销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环节,服务带动农户。
在当前生产经营主体重塑和多元化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认识到承包农户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其他主体规模化经营的源泉,传统的分散小农户、兼业农户,也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并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而非取代农民。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生产关系的变革,要符合生产力标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个地方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做到政策稳、人心稳,农业稳、社会稳。
[1]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农村工作通讯》,2013年10月。
[2]尹成杰: 《农业跨国公司与农业国际化的双重影响》,《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 3期。
[3]杨仕省: 《一号文件将力推家庭农场“松江模式”有望得到推广》,《华夏时报》2013年 2月22日。
[4]顾仲阳: 《农业部: 全国土地流转面积 2.7亿亩》,《人民日报》2013年 3月 5日。
[5]唐安来: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农村经营管理》2013年第 11.
[6]蔡元杰: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日浙江》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