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督促令”的生态保护法律载体作用
2014-12-31任磊
任磊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是文明,生态保护检察的重点是保护。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以及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部署。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出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这迫切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体制的活力和效率,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体制保障。
“检察督促令”的重大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化的推进,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生态保护过程中“防微杜渐”更胜于“亡羊补牢”。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生态保护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先行者,在重拳打击生态类刑事、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就如何找准工作定位,提升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效力,着力打造贵阳检察生态保护升级版进行了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
2013年5月1日,《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条例》第三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的规定,开创了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领域以非诉方式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先河。“检察督促令”成为检察机关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重要载体,为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工作开辟了新路径。
自2013年3月1日,贵阳市检察机关两级院生态保护检察局成立以来,与侦监、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紧密配合,在依法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普通刑事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违法事件采取发出检察督促令的措施。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直接影响老百姓生活的环境污染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损害。目前已发出的38份检察督促令,督促事项均得以落实,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护航作用。
发挥“检察督促令”的非诉讼法律监督作用 ,弥补对环境违法活动的监督空白
生态破坏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破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没有达到一定的量构不成刑事犯罪,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难以修复的,在行政违法事件中制止生态破坏的蔓延极其重要。依托《条例》的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非诉讼环境事件的法律监督作用,根据《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创新使用“检察督促令”,有效弥补了对环境违法活动的监督空白,着力为老百姓营造无“灰霾 ”、无“异味”、无“污水”、无“噪声”的城市宜居环境。
乌当区检察院针对该区奶牛场火石头搅拌站、中交二公司等十六家经营户来料加工造成噪声扰民和粉尘污染、水田镇田园木材加工厂未年审、振华湾养殖场异味污染等问题向乌当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发出检察督促令、检察建议19份,促使该区组织生态、安监、公安、城管、工商等单位联合执法,相关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又如清镇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贵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百花湖,经监测,COD(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为确保贵阳市饮用水安全,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向清镇市城投公司发出检察督促令,要求其尽快解决贵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排污管道建设问题。清镇市有关部门迅速责成清镇城投公司负责完成该学院的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并对贵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超标排放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发挥“检察督促令”的诉前法律监督作用 ,加强对破坏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
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依托《条例》的实施,找准生态刑事司法领域监督与生态行政执法领域监督的结合点,创造性使用“检察督促令”,有效突破生态保护立案监督工作瓶颈。并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督促令”的诉前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加强对破坏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
如今年3月,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在工作中发现乌当区东风镇照福沙石厂涉嫌超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一案,向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督促令,要求对破坏现场进行勘验、展开调查,符合刑事立案移送公安机关。现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已正式立案侦查。今年5月,乌当区在建项目滨河路修建过程中,施工单位四川广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林地,将土石方倾倒入南明河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贵阳市检察院分别向乌当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贵阳市森林资源管理站、贵阳泉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发出检察督促令,要求上述单位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乌当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初步勘验,滨河路工程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为16.95亩,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
发挥“检察督促令”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加强对环境犯罪后果的生态修复监督
为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目的,有效运用刑罚手段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在涉土、涉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补种林木,有效恢复生态,最大化的体现刑法惩罚、预防、教育、指引的社会价值。
目前贵阳两级检察机关已对3个涉案单位、11名涉案人员发出了检察督促令,对涉地60余亩、涉树12000余株进行了生态修复。如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支书金某等8人为鼓励、扶持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清镇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经审查后,认为金某等8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该院生态保护检察局以检察督促令方式要求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委会金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对被毁掉的林木进行补种,并保证存活率。金某等8人补种林木3320棵,共计20余亩。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鉴于金某等人已在检察机关督促下补种林木,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采纳了检察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8人均作出缓刑判决。又如刘某某未办理用地手续,在乌当区顺海村非法占用林地,对土地硬化后修建厂房,毁坏林地、耕地计12亩,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某某表示愿意拆掉已修建的厂房,恢复土壤功能,补种树苗。同时,在生态恢复工程中,贵阳市检察院探索引入贵阳环境公众教育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督机制,由该中心派出专家对生态恢复工程的规划、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由该中心验收合格出具报告。
这些案件的处理在当地老百姓中引起强烈反响:“树木不能乱砍、土地不能乱用。搞不好要坐牢、还要多赔钱,得不偿失。”起到了办理一个生态案件,警示、教育一方群众,提升一方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的作用。这种对刑罚手段的创新,体现了生态文明、生态保护的科学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使用“检察督促令”,作为非诉检察监督形式,对症下药、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既充分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优势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非诉讼环境事件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弥补了对环境违法活动的监督空白。同时在生态保护案件中的有效运用,起到了办理一个生态案件,警示、教育一方群众的良好社会效果。为预防生态类刑事、职务犯罪,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作者系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胡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