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拯救企业危机
2014-12-29周德文
周德文
债,无力偿还债权、债务,从而引致的信用危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债务危机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不仅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而且会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2011年下半年,温州地区发生了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据媒体报道,当年上半年累计温州发生民间借贷485.5亿元,月利息3~5分,个别甚至高达6分至一角。这导致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并接连发生老板“跑路”甚至跳楼,企业倒闭、员工拿不到工资等系列事件。
企业债务危机不只发生在温州,全国各地都存在,2012年末,中国企业债务大约为65万亿元,占GDP之比达125%。国际上成熟的经济体企业债务一般会占到GDP的50%~70%,中国企业是这个数字的2倍,是全球平均水平的3~4倍。近两年来,中国企业的债务危机不仅没有缓解,而且更趋严重,不容等闲视之。
较早其他地区发生企业债务危机的温州,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联合调动政府、金融、司法、协会等力量,出台系列举措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其中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对一些重大或跨行业、跨区域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债务重组。如负债10多亿元的温州眼镜行业龙头老大“温州信泰”集团;债务总额逾12亿元,企业前身已有340多年历史的“海鹤药业有限公司”;负债总额高达60亿元,民间借贷约22亿元,温州最大民间融资案“温州立人教育集团”等严重债务危机企业都施行了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事项。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实行债务重组应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企业发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时,通常有两种方法解决债务纠纷:一种是债务人采用法律手段申请债务人破产,强制债务人将资产变现还债,破产程序需要较长时间,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如数收回,结果是“鱼死网破”,双方损失惨重。另一种方法是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既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获得重整旗鼓的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券款额,减少损失。可谓“两全其美”。这种方法尤其适用虽然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但仍有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要根据负债企业的具体情况。从一些负债企业债务重组的实践看,很少采用单一方式,一般都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如债转股、变更债务偿还期限、转让部分资产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温州立人教育集团就出台了“债转股”、“债务分期偿还”、“房产认购”三种方式结合的债务重组方案,供债权人选择。
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进行重组,经常出现“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组”三种不同的提法。其实这三种重组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而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企业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又往往孕育着新股东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对企业资产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包含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综上所述,债务重组,是摆脱企业债务危机的明智选择,而债务重组往往需要与资产重组相结合,方能取得更好效果,实现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
(作者系: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
民间借贷危机频发的原因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但如今许多民间借贷与以往的民间借贷有很大不同。借贷对象,过去一般都是熟人、亲朋好友之间相帮性借款,现在许多借款是通过朋友的朋友、熟人的熟人,实际上成为陌生人之间的经营性借贷;过去借款一般都以个人或中小企业主名义出面,而现在许多是以中小企业名义出面融资;由于民间借贷的活跃,职业借贷人的出现,民间借贷呈现商业化、资本化特点;闲散的民间资金通过职业借贷人和职业中介机构集中到一些对外大规模举债的企业,借贷金额规模,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几个亿,非往日可比;借贷活动链条的各个环节(职业借贷人、中介机构等)都要增加利息,导致高利贷形成。这些变化与特点使民间借贷风险危机大大增高。
民间借贷这些变化与特点形成,是金融市场长期处于高垄断、封闭性状态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市场长期处于高垄断、封闭性状态,国有资本牢牢地把控着银行业。一方面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无法从公有制银行获得贷款,解决发展的资金不足困难,无奈走向民间借贷。另方面,日益丰厚的民间资金不能堂堂正正地进入金融业,资本逐利的本性驱使进入民间借贷,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在处于地下半地下状态下的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期,鱼龙混杂,容易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进行金融诈骗。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多数中小企业离不开民间借贷,一些企业因借债过多,利息负担太重,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如期偿还借贷,导致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案件增加。
许多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案件与房地产业有关,民间借贷数额巨大的案件,基本上都涉及房地产业。多年来,房地产业红火,投资收益丰厚,吸引着“千军万马”,企业开发,个人炒房。房地产业的疯狂加剧了资金短缺,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利率。
据统计,温州地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民间借贷资本投放到了房地产领域。随着国家楼市调控政策的严厉推行,房地产热度减退,楼市成交量锐减,房价趋降,加上紧缩的货币政策,银根收紧,资金回笼和银行贷款更加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不能如期还款,引发危机爆发。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存在的合理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长期来,民间借贷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造成民间借贷长期处在灰色状态,使得一些民间借贷遮遮掩掩,不明不白,难以把握合法 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借贷当事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借贷形式和手续往往简单化、随意性,许多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有的虽有借据,却没有利息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危机频发和纠纷增加的重要因素。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