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平等享受提前退休待遇问题的思考
2014-12-24蒋昌和刘世君
蒋昌和 刘世君
特殊工种职工实行提前退休,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的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然而近年来,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其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企业却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由此而引发的上访、诉讼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地处眉山市的汪洋煤矿为例。汪洋煤矿是一个具有近百年历史的中型煤矿,转制前一直是眉山市重点国有煤矿企业,由于矿山设备老化、组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弊端,经有关部门批准,1998年转制成为民营股份制企业。企业转制后,新招收的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在达到同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后,不能办理提前退休,造成企业之间、职工之间不平衡,引发了上访和诉讼。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平等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面临的问题
相关政策缺失。目前,在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改制前进入企业的职工)中,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提前退休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只要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达到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最低参保缴费年限、原始档案记载清楚者,均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但对于民营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当期养老金支付有一定影响。特殊工种职工提前5年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5年支付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减少,加剧了基金的负担和风险。以此类推,如果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人数增加,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就更大。
部分民营企业管理不到位。办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需要企业的职工档案资料完整,从事特殊工种原始材料齐全。但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用工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原始材料缺失、证据不全等问题,即使今后将民营企业职工纳入提前退休范围,可能在审批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处理。
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平等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需要。《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特殊工种职工能够按相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待遇,而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却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在一定程度上未体现享受平等待遇。因此,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是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民营企业有800多万家,解决了75%的城镇人员就业。汪洋煤矿所在的仁寿县,10户煤矿企业,除1户为国企外,其余全是民营企业。如果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势必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保护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身体健康的需要。“苦、脏、累、险”是特殊工种的共同特征,而煤矿井下职工还要面临更多的安全威胁和职业伤害,其中的职业伤害随着日积月累,工龄达到一定年限后,一般都会不同程度的发生尘肺病、风湿病、听力损伤、哮喘病、关节炎等,工龄越长,几率越大,后果越严重,现有医学水平难以根治。国家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应提前退休,是对长期从事井下作业职工的保护,因此,在这项待遇上民营企业职工也应同等享受。
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特殊工种职工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涉及到一大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进行上访或司法诉讼的事件将不可避免,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民营企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目前在民营企业就业的特殊工种职工已占很大比例,应及时调整和完善这一政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参保缴费上没有区别,应平等地享有相关权利。因此,只有与时俱进,完善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平等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对策及建议
——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不能平等享受提前退休待遇问题。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汪洋煤矿转制后招用特殊工种职工从事井下作业在10 年以上的有169 人,占井下工的75%;年龄在45 周岁以上的有150 人,占井下工的66%。预计在不长的时间内,将有一批特殊工种职工会面临能否享受提前退休问题。汪洋煤矿一个企业如此,全市、全省民营企业中涉及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将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民营业企特殊工种职工平等享受提前退休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随着民营煤矿企业特殊工种职工以及其他类似职工达到提前退休条件人数的不断增加,将随时可能引发更多、更大的矛盾。
——及时完善并制定切实可行政策。
1.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企业特殊工种的确定大部分是在建国初期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进行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各方面的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大一部分工种由于进行了设备更新,工艺改进,劳动强度和职业危害大幅度降低,原来的特殊工种已变为一般工种,不应继续享受特殊工种待遇。建议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全国总工会等牵头,组织专家对不同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测定,重新界定特殊工种范围,该保留的保留,该删减的删减,该增加的核加。
2.将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纳入享受提前退休范围。按照平等对待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建议对特殊工种职工实行提前退休不再以单位性质进行区分,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凡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只要符合特殊工种名录、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达到提前退休年龄、达到参保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真实齐全的,都应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特殊工种职工一样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3.积极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将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纳入享受提前退休范围后,会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一定负担,这可以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来考虑解决。一是开源。即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基金投入。我国实行的是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即企业之间、新职工与老职工之间相互调剂,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后,新职工对老职工就实现了调剂。同时,国家财政也可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只要适当给予补助,便可解决其基金缺口问题。二是节流。即前面讲的通过对特殊工种的重新界定,对达不到特殊工种条件的工种,从特殊工种目录中剔除,以减少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同时,各级审批部门严格把关,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作为特殊工种退休,以减少基金的支付压力。
4.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一是建议由国家或省级以上权威部门及时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下发基层有关部门执行,防止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互相攀比。二是要简化和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作业,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有关手续,防止群众反复跑路的现象发生。三是确定申报办理时限,防止个别人员久拖不办。
——企业自身要加强管理。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如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的出勤情况认真进行登记,对职工领取的报酬进行明细,对发放的特殊工种津贴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职业史纪录一并存档;对职工档案认真进行清理,及时收集原始资料,按规定记入人事档案等,规范做好基础性工作。
——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监督检查。一是认真督促企业做好特殊工种的登记和审核备案工作。每年企业均应将当年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资料送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备案。二是对过去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应由用工单位据实进行一次性清理,并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双方建立纸质及电子文档,以利今后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三是搞好审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将拟审批通过的退休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地点、时间和符合相关文件的依据,逐项在一定的范围公开进行公示。四是严肃查处。对那些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予以严格处罚。五是努力提高办理服务水平。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关心群众疾苦,深入井下现场感知、体察、调研民企特殊工种特别是矿工的工作环境,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切实践行好“群众路线”,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努力让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