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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运行效果、问题及建议

2014-12-24陈宝卫

北方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对策

陈宝卫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民间融资;运行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197-02

2012年3月,山东省提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2013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全国第四家市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截至2014年5月,中心运行一年来,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方面取得了初步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予关注。

一、基本情况

2013年5月8日,淄博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简称“融资中心”)成立,是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按照“合法、规范、阳光、监管”的宗旨和“中介搭台,市场运作,契约合规,法律保护”的原则运营,致力于引导淄博市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而努力。融资中心内设信息部、市场部、风险控制部、综合部,按照公司制运作,设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员工21人,具有研究生、本科学历人员占90%,平均年龄29岁,具有相应的金融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融资中心自身不直接参与借贷的撮合,其职责主要有三部分:一是融资登记。根据民间借贷的需求,融资中心设立信息咨询、信息登记、信息查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等窗口,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民间借贷主体可以通过中心信息系统登记、发布、查询融资信息。二是融资撮合服务。通过服务平台商谈对接,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和融资合同,依法实现借贷交易。三是配套服务。引入银行、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审计、保险、律师事务所等六大类配套服务机构,减少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其运作流程如下。

为确保中心规范运转,建立了相应配套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融资中心通过政府部门推动,制定了《关于推动淄博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博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对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统一规定明确相关职责,切实负起监管职责。

(二)加强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建设

依照“依法、规范、公正、自律”公司理念,一是建立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建立了业务运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网站;三是建立了与相关部门协调有序联动服务机制。

(三)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坚持规范运作。提供建议性规范的借款合同,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办理贷款事宜,借助专业机构形成风险把控的配套服务体系。二是坚持有效担保。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每一笔借款都落实有效的抵、质押物和担保,确保抵、质押物无任何产权纠纷,出现违约时,确保抵押权有效实现。三是坚持严谨审慎。把好借款人选择关,把好借贷资金来源合法关,把好借贷当事人证件、文本资料真实关。

(四)严守三条底线

一是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妥善解决融资业务纠纷,不得采取暴力方式追债。

(五)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

按照“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接受监管”的原则,依托融资中心,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有序流动,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额积极作用。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市场逐步认可民间融资登记备案方式,民间融资向阳光化发展

该中心运行一年来,共登记405笔,金额12.51亿元。其中,借款人登记129笔,金额9.7亿元;贷款人登记276人,金额2.81亿元;撮合成交99笔,金额3.18亿元(存在贷款人资金重复出借)。累计接待咨询人员万余人次,市场开始逐步认可民间融资登记方式。

(二)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引导更多民间融资投向实体经济发展

在当前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景下,中心为部分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提供了资金支持。运行一年成交3.18亿元资金中,投向中小微企业19 359万元,占比60.88%;投向“三农”用户6 127万元,占比19.27%;投向个体工商户6 314万元,占比19.86%。如桓台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山东布莱凯特黑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扩大养殖规模,急需发展资金,经融资中心积极撮合,成功融资200余万元。高新区某机加工企业,为加快企业创新发展,解决技术转型过程中资金需求,经融资中心认真考察调研,并向贷款人积极推介后成功融资700余万元。

(三)撮合成交资金“零违约”,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起了良好示范作用

运行一年成交3.18亿元资金中,采取抵押、担保、信用方式的分别占比60%,30%、10%,抵押主要以房产、土地、车辆为主,由于中心提供的良好风险防范措施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了资金使用到期无一违约,而且资金到后,双方须做的积极性非常高,对民间融资能够规范化发展、减少纠纷起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有效引导民间融资利率趋向合理

运行一年成交3.18亿元资金中,借款期间为3个月以内、3~6个月、6个月~1年内的分别占比11%、36% 、49%,个别存在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期限超过1年。月利率一般在1.5‰~2‰,平均约为1.8‰。虽然需求资金远大于供求资金,有可能成交利率很高,但中心规定,融资上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自行在书面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保含利率本数),所以能够确保民间融资利率不向畸形发展。

(五)发挥示范引导功能,有利于逐步培育信息对称的民间融资市场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分析公布有关民间融资情况,建立定期利率公布机制,有利于很好的引导社会预期,对民间融资信息有更多的了解和掌握。二是有利于培育大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拓展民间融资渠道。民间资本通过在平台的登记和运作,会发展成更多更成熟的市场投资主体,然后,通过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逐步扩大投资渠道,成为促进民间资本规范发展的主导力量。

三、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立法进程严重滞后,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规则缺失。现行法律规范主要散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基于此,地方政府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试行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对于探索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创新民间借贷监管手段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由于没有立法保护,目前地方政府无法对登记备案实行强制管理。

(二)借贷双方均存在较大顾虑,中心吸引力有待增强

没有法律规定强制备案,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只能以自愿、吸引为主。中心一方面宣布不承担民间借贷风险,另一方面用绿色通道保障权益吸引,消极的第三方角色难以吸引借贷双方信任。对于借款人而言,比较重视风险的控制,但控制金融风险靠的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信息的透明、准确的定价、借贷双方的自律、法律的惩处。中心提供了一个撮合平台,却没有相关的配套服务或者说对于配套服务不承担责任,对于平台上的违规做法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中心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评估等配套服务机构,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但没有对各中介机构的约束制度,并没有针对金融特点建立起有力的约束机制。对贷款人来说,在无强制要求的前提下,处于个人隐私泄密、税收追缴、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等担忧,很难主动去登记备案。

(三)备案登记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风险

中心目前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行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其最终目的在于重建民间融资信用体系,并形成“民间融资征信系统”。从各国征信系统建设的历史经验来看,征信体系建设离不开信用数据库的建设,而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则是信用数据库发挥作用的生命线,是信用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在当前的民间融资备案运行机制下,中心虽然要求借贷双方备案时提供信贷资金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反映资金用途真实情况,但因缺乏帐户审查权或相应的资金划转跟踪机制,只能停留在形式审查。借贷交易发生后,利息支付、本金偿还未能及时采集,影响信用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后续监管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制度层面以及行为过程理解,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应当是涵盖备案申请、受理、审查、备案信息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在内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既要有备案登记、信息查询等内容,更要有与之相对应的后续监管机制,否则将会削弱备案的社会效果。从当实践的情况来看,相关备案管理制度在设计上还存在缺陷,尚未建立相应的后续监督管理机制,中心的备案主要以借贷发生时的备案为主,后续监督管理在机制与系统层面仍未能有效体现,存在“重备案、轻监管”的现象。

四、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备案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民间融资备案管理立法,制定出台民间融资备案管理细则。二是加强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打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挤压更多民间资金通过中心进行交易。三是强化备案登记的吸引力,通过可能降低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交易成本、加强风险管理和备案登记信息的隐私保护力度,来吸引更多资金通过中心备案和交易。四是健全备案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备案信息动态提示功能和备案信息使用监管机制,实现定期自动提醒或实时监控,加强备案信息的后续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控制。

[责任编辑:文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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