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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对策

2014-12-24蒋玉瑶

北方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财政预算预算管理

蒋玉瑶

摘要:政府财政预算收入来源于纳税人,政府对财政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均是纳税人对政府的责任委托。然而目前黑龙江省存在预算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健全、预算编制环节透明度不高、预算审批环节监督弱化、预算审计结果公开性不强、民众参与监督意识薄弱、预算信息公开平台过少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外部监督制度等对策,为黑龙江省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做实践指引。

关键词:财政预算;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129-01

一、黑龙江省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健全

对于预算公开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有 2008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0 年 3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但上述法规、规定不但法律位阶低,而且本身存在缺陷,缺乏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预算编制环节透明度不高

预算的编制往往是不公开的,资金分配由管钱的部门说了算,给公众最多是告知而已,编制的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无从知道。并且预算编制难懂,专业性过强,并且没有详细的解释,不方便广大群众了解预算的编制。

(三)预算审批环节监督弱化

法律对各级人代会召开时间无具体规定,通常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在编制和审批中,使审批的预算案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地方人大没有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人员少,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开展经常性监督。

(四)预算审计结果公开性不强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然而黑龙江省的财政预算审计报告每年公布时间都不尽相同,而且有时晚两年才公布,而且公布的内容不够详细,意见不够具体。并且审计问责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大多采用是责令整改,大事化小,至于向谁问责,处理后的结果怎么样,往往不得而知。

(五)民众参与监督意识薄弱

通过预算草案的数量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就可以看出公民参与监督意识较弱。从公众层面,由于我国政治改革滞后和民主化进程的反复,使得公民普遍对社会缺乏责任意识,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的情况下,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观念不强。从政府官员层面,由于我国官本位思想的普遍存在,政府没有提供良好的公众参与监督的条件。

(六)预算信息公开平台过少

黑龙江省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主要有政府网站和电视媒体,公开平台相对较少,形式过于空泛。但是政府网站中,没有专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网站,综合网站中没有专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部分,电视媒体的宣传力度有限,没能在有效时间重复播出。

二、黑龙江省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完善预算信息公开法制建设

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代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制定时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预算公开的程序,赋予公民财政预算信息知情权。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证不泄密,可以根据实施情况,具体推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或是地方政府如黑龙江省推出《黑龙江省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条例》。

(二)提升预算编制环节透明度

公开财政预算编制过程,采用多种形式让公众参与财政预算编制,如预算听证会等,增加政府与公众交流平台,充分表达公众偏好,以次安排财政支出。实现预算信息内容详细易懂,部门预算应在细化到类、款、项后,进一步追求项目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具体单位、具体负责人等详细情况,详细数据并附以必要文字说明。

(三)加强预算审批环节监督职能

增加预算审批时间,提前编制预算草案,在人大代表与会前发到人大代表手中,使其有足够时间思考,了解掌握财政经济形势、税收和其他收入等预测情况以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听取财政部门关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汇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建立专家审议小组,人大代表可以委托对政府预算管理研究的专家,组成对政府预算的审批进行协助的机构。

(四)强化预算审计环节制度建设

建立审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算信息审计的重视,端正部门领导态度,规范审计工作流程,细化财政预算信息审计公开内容,强化财政预算信息审计的监督作用。以避免审计组织在政府内部控制下,审计结果的不公以及审计公开内容的缩减。建立审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计结果中财政预算违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应着重对责任的界定、责任的幅度、责任的主体和执法权限方式及追究程序等加以明确规范。进行制度安排,避免上级对下级的问责,放置避重就轻的责任追究处罚方式。

(五)加快预算信息公开意识转变

改变传统的官本位执政理念,要把预算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和职责,在符合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及时公开财政预算制度规定、预算流程和结果文件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也促使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加强对公众进行财政预算相关知识普及,提升公众对政策理解,并且确保财政预算信息通俗易懂,大力提升预算公开信息的可读性和认知度。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树立民主执政理念。转变以往把信息公开看作政府机关权利而非自身权利淡薄的权利意识观念,合法、合规地保护和运用自身的权利,增加公民的教育与培训。

(六)完善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考虑政府与公众间的对接,即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只有财政预算信息的桥梁架接到公民,财政预算信息才能良好的公开,政府及时公布信息,公民及时反映信息。结合实际,丰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形式,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设置,二是电子政务建设,三是关注现代媒体,四是便民场所。

参考文献:

[1] 蒋悟真.预算公开法治化:实质、困境及其出路[J].中国法学,2013(5):4-7.

[2] 吴海云.浅谈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策略[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24):43.

[3] 陈 龙.预算信息公开:风险、困惑及化解[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40-47.

[4] 苏 明,李成威,赵大全,王志刚.关于预算公开的若干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0):3-17.

[5] 王洛中,李 帆.我国政府预算公开的实践进展、现实差距与提升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3(10):12-17.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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