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视角下的罪犯改造新探
2014-12-23宋丹
宋丹
摘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监狱及其形态、制度、实践层面被赋予更多的含义,其中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现代新型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当前中国罪犯改造面临哪些问题?罪犯改造人性化是如何提出与实践的?以及应当如何对罪犯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就这三点问题一陈管见。
关键词:罪犯;改造;人性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3-0320-02
一、罪犯改造现状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也日新月异,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愈加突出,社会结构、阶层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罪犯构成复杂化,传统的监狱工作模式已经明显滞后,罪犯改造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反思目前中国罪犯改造中所存在的问题,探索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新途径已成为监狱工作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偏离罪犯改造根本宗旨。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在经济社会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监企合一这一体制使监狱集刑罚执行和经济功能于一身。如此一来,监狱除了国家财政部分拨款外,还要自行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除此之外监狱企业还要上缴一部分税款和利润。受上述条件的制约,监狱必然会把目光放到经济效益上,也就是重视罪犯的劳动成果。同时,上交部分利润也是监狱的任务之一,上交数额的多与少则成为上级单位考核监狱工作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此一来,劳动改造的目的就被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吞噬了,甚至于造成罪犯厌恶劳动的诟病。根本上这与劳动改造的现代目的相冲突。因此我们也就不难得出为什么会存在重劳动改造而轻教育改造的现象。
2.重监管轻教育,改造天平严重失衡。首先是对于教育与监管二者的理解不准确。罪犯改造的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因此通过教育的手段矫正罪犯错误的观念,净化他们的灵魂是内因,规范行为严看死守是外因。但仍有部分干警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很好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认为只要监管上不出现事故,就是完成了工作,把教育改造工作只当作是一种选择性工作。以监管稳定做为工作的中心目标,忽视教育改造的根本属性,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抓监管维稳定上,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教育改造罪犯的针对性措施,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给狱内秩序稳定埋下了严重的潜在隐患。
3.不能正确认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部分监狱领导及干警并不了解教育与心理矫治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盲目的认为两者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实质上没有区别。更有部分基层干警对于该项工作怀有抵触心理,对心理矫治人员来监开展工作不主动配合。心理矫治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在人员配备、专业素质以及从业资格上都有明确标准,而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专门的心理矫治人员担负心理矫治工作,大多数时候都是由干警来兼任的,缺乏专业知识,没有实际经验已经成为制约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障碍。上述三种倾向只是中国罪犯改造中所呈现出的部分问题,也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近年来中国罪犯改造才开始了人性化改造理念和措施的探索与实践。希望通过这种有益尝试能够破解制约中国在罪犯改造中所遇到的难题,以一种全新的罪犯改造模式来应对新形势下的罪犯改造工作。
二、罪犯人性化管理的提出与实践
1.人性化管理的含义。要理解人性化管理的概念,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何为人性。所谓人性,不同文化有着不同的定义,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所谓人性,就是人的本性。在中国,关于人性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能够摆在一个正确的位置上去审视和理解,尤其是在罪犯管理工作中,人性的问题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词汇。从目前监狱工作的实践出发,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以细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和依托,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与其他改造手段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组织活动。
2.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实践。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许多监狱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有益尝试,为中国罪犯改造人性化管理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和借鉴。
山东省鲁南监狱借弘扬中华文化之契机,对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改造罪犯进行了有益实践,通过不断努力与改进,逐步形成了具有“鲁南”特点的中华传统美德育人体系,有效促进了罪犯改造工作的发展,探索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性化社会主义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制度。鲁南监狱针对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在罪犯中广泛开展了以“爱心、孝心、诚心、同情心、责任心、感恩心、荣耻心、宽容心、正义心、进取心”为主要内容的“十心”教育活动。既增强了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强化了道德素质,狱内违纪现象大幅减少,不文明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开展监狱警察美德教育。在干警职工中大力开展“美德工程建设年”活动,以“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尊老爱幼、崇德向善、知荣明耻、邻里和睦、清正廉洁、敬业奉献”作为加强警察职工传统美德教育的切入点和着眼点,组织警察职工积极参与“希望工程”、“送温暧”、“志愿者”等活动,积极开展争创“美德工程建设”中的“十佳警察”、“十佳职工”及“十佳贤内助”,争创文明科室、文明监区、文明家庭、文明楼道和文明社区,有效促进了警察队伍道德素质的提升。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鲁南监狱人性化改造的新模式,这种全新的改造模式十分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三、人性化管理的建议
1.正确处理人性化管理和严格管理的关系。人性化管理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即当代的惩罚已不是以往简单的人身囚禁,而是从罪犯本身的各种合理需要出发,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法定的惩罚活动更具人性,而不是让惩罚成为一种严重损伤罪犯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严刑峻罚或枯燥的监禁。提倡人性化管理并不排斥严格管理。严格管理体现着刑罚的强制力和严肃性,可以有效遏止罪犯人性中消极的因素,是稳定正常改造秩序的基础的话,那么人性化管理则是旨在挖掘、激发、满足罪犯人性中积极的因素,赋予罪犯和整体秩序以向上进步的活力。两者都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手段,彼此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从总体上讲,严格管理是前提和基础,而人性化管理则是强化和提高,它可以使严格管理变得更为有理、有度、有效和文明。endprint
2.与罪犯零距离。本来,监狱人民警察与监狱里服刑的罪犯有一种“天然的隔阂”。消除“天然隔阂”,监狱人民警察应处在主动位置。其捷径是“零距离”技术,即尽量与罪犯保持零距离接触。当然“零距离”是需要条件的。(1)“零距离”需要严格的管理保驾护航,而不是无原则的迁就。可以想象当一个人处于目无法纪、放荡不羁的时候,你所做的一切工作很可能是徒劳的,这时的“零距离”只能是同流合污,而别无选择。罪犯被处于刑罚,其本身就是法律的惩罚,但此时仍需要监狱的严格管理,否则,不少罪犯便会故态复萌。(2)“零距离”需要造就高素质的干警队伍。“零距离”绝不是脉脉温情,而是最少隔阂的教育转化。“零距离”本身就是一项高深的管教艺术。软硬兼施,小恩小惠不难理解,但要做到恰到好处,绝非良好的愿望就能奏效的。知识和智慧是良好愿望得以转化的材料和条件,二者的完美结合,就能凝结为管教艺术。(3)“零距离”是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双方的互相接纳、认同,并趋于融合、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始终是有身份差别和界限的,这种差别和界限是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
3.健全罪犯权利保障机制。根据对目前中国监狱行刑制度及行刑实践的综合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建制:(1)法律保障机制。在监狱中推行人性化管理,保障罪犯的权利,应当健全监狱法律体系结构。首先,上承母法或渊源法即《宪法》;其次,应加速与加强对《监狱法》的立法建设,争取配套的条例早日出台;再次,是《监狱法》本身的充实与完善问题,尤其是对罪犯劳动方面的规定应与《劳动法》相一致;第四,是地方人大、政府和监狱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罚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司法部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等。(2)物质保障机制。罪犯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物质基础,因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因而,对罪犯生活待遇的改善,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必须与国家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运行。应该有意识地将罪犯的生产劳动与其思想意识的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好这种生产劳动,既可以有效地改善监狱的设施乃至适度地提高罪犯的生活待遇,从而为社会减轻负担,又能够从根本上使罪犯获得人格品位的提高、个体素质的完善,从而顺利回归社会。(3)组织保障机制。罪犯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干警来组织落实。监狱干警怎样充分保障罪犯的权利,使罪犯的权利落到实处呢?这要求中国广大监狱干警既必须在岗位上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尽快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又必须接受岗外正规培训,不断精通业务,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艺术,并通过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工作确保罪犯权利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晶.正义试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7-148.
[2] 郭建安,鲁兰.中国监狱行刑实践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5-236.
[3] 杨殿升,张金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38.
[4] 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监狱人权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0.
[5] 陈福阵.人文化管理与服刑罪犯的权利保障问题初探[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
[6] 周健龙.浅析当前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6,(11).
[7] 王斌.谈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与严格管理[J].辽宁警专学报,2004,(5).
[8] 张秀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42.[责任编辑 魏 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