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P2P行业监管路径探析
2014-12-23唐嘉悦郝蒙
唐嘉悦++郝蒙
摘 要:随着国内对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这种越来越“自由”的市场环境,六种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其中最接近互联网金融内涵的P2P模式,获得广泛的发展,但是由于在风险评估、风险对冲机制等方面没有有效建立,因此独立生存的机制不够完善,还不是产业链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问题重重的起步阶段,监管滞后,无法可依。为保证新型的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将国外监管的经验、教训与中国金融市场的特点、金融体系的框架相结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互联网金融情形的发展、风控与监管之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美国监管模式;监管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3-0104-02
2013年可以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得到蓬勃的发展,行业繁荣景象达到高峰,其中的P2P是海外金融模式的本土化,是国内市场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P2P,英文Peer-to-Peer Lending,Person-to-Person Lending,又叫人人贷,出资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一方,本质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主要面向小微用户,进行小额贷款。P2P网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点对点借贷,资金供需双方无需多次借贷,资金链短而且收益率较高;信用级别高则利率低,且优先得到贷款;无门槛、低成本、条件低的程序吸引更多中小企业者,不仅是对现有银行业务盲区的补充,而且引导社会闲置资金财富化;数字化信用评估体系,借贷更加透明、阳光,一拆多借且小额借。
综合P2P网贷在国内外的运作模式大体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P2P平台,以美国的Kiva为代表,面向发展中国家收入较低的企业,批量出借,小额借贷。第二类是单纯的中介平台,以美国的Prosper为代表,借贷双方通过Prosper直接借贷,利率由竞价确定,平台只收取服务费。第三类是功能增值的复合中介型,以英国的Zopa和美国的Lending Club为代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信用情况确定利率,非竞标方式,这种模式的P2P平台成为了款项的追索人、担保人和利率制定者。
无论是那种运作模式的P2P都在国内获得了蓬勃发展,但近几年也出现了淘金贷诈骗案,几十家网贷公司出现挤兑风波、垮台、跑路,这表明,国内不完善的P2P运营模式的风险在日趋发展中也逐渐呈现出来,据银监会披露的P2P行业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法律风险。面对如此复杂的风险,国外P2P平台又是如何进行风控和监管的呢?本文将对美国对P2P的监管经验进行总结,提供对中国P2P行业监管路径的一些借鉴。
一、美国P2P行业具体的监管措施
1.外控:在法律中明确界定P2P网贷为证券化产品,平台监管机构为美国证监会SEC,放款和管理机构为Ebank,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
2.外控:WebBank作为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清算结算通过美国自动清算所(ACH)进行,客户资金与P2P平台无关,无资金池和违法拆借的可能。
3.内控:在风险控制方面,十分严格的借款审核以及定期公布借款人信用评级的预期损失率供投资者参考,之所以平台奉行谨慎严格的态度,坏账率低,是因为稍有审核失误,平台承担全额赔付的责任。
4.内控:处理逾期和违约账款方式合法正当,国内在违约方面没有合理的催讨方式。美国P2P平台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由Ebank以合法的途径负责追讨,超过一定期限将转由催债公司负责。
二、对中国监管路径的启示
1.美国人的契约精神决定了美国严密型监管立法的思维模式,而且美国是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执法范围即按行为监管的典范,无论有多少创新型的金融产品,都能在法律中都能找到可对应的条文。因此,及时在法律中明确监管的部门、行业规范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美国注重营造谨慎宽松的网络环境,为了鼓励创新,不过分干预,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给了二十年的充分发展空间,对应在政策方面也是针对新产品的特点使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在补充的监管法规内尽量适应网络需要,“补充+传统监管”的模式既简单易行又没有高门槛的束缚,同时这种适度监管也给予了互联网金融充分的创新与发展空间。金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这种适应市场需要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3.鼓励创新并不等于可以违规,自由发展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充分发展。美国很好地平衡了创新和风险的关系,在法律和执法中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加以强制,营造了严格合规的金融发展氛围,企业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性很强,十分有利于公平竞争。
4.美国在监管中十分强调机构全面详细的信息披露。法律中明确表明,任何机构对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具体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而中国对这方面没那么严格的要求,国内企业很少对外公布具体的数字和操作风险,极易导致忽视风险而盲目投资。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过程中最好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列入其中,为投资者营造透明、公平的金融环境,这同时也有利于防范风险。
5.以行业协会为缓冲带,注重监管部门与企业以协会为桥梁的协调和沟通。
美国相对自由的市场机制和十分完善的征信体系都是国内所不具备的,美国实行分业监管、国内混业,国情的不同决定体制的不同。虽然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基本发展成熟,我们与他们差距较大,但我们国内高储蓄率、巨额可投资资产的特点使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政府倒逼金融体制改革的愿望,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模式,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角度设计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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