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实施“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4-12-23寄新华
寄新华
摘 要:铁路运输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工作初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对铁路运输企业未来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初期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铁路;“营改增”;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3-0078-02
一、铁路实施“营改增”概况
1.“营改增”的范围。按照国务院“营改增”试点方案,铁路实施“营改增”的单位范围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其下属的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股改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以上单位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2.适用税率。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铁路运输作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缴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预缴基数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汇总本级及所属运输企业、投资公司上转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缴纳(含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铁路实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负与同比大幅增加。铁路实施“营改增”后,由于销项税率提高,且进项抵扣较少,引起企业税负同比大幅增加。以??铁路局为例,2014年1季度上转总公司增值税累计流转额2.78亿元,与2013年同期累计缴纳营业税2.07亿元相比,多缴纳税款0.71亿元,增长比例约为34%。主要原因:一是税率从3%的营业税提升到了11%的增值税,增加了8个百分点。二是铁路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占成本支出比例较大,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三是存量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进行抵扣。四是铁路线路、站场、房屋等不动产购置费用及后续相关维护支出不允许抵扣。五是由于铁路行业特殊性,生活、房建、职工培训基地等部门的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六是目前许多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增值税运行链条不完整、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局限。综上,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其承担的税负将增加,企业效益会明显降低。
2.专用发票汇总开票“五同”条件不适用现场实际。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汇总专用发票开具限于同受票人、同月、同发到站、同托收货人、同品名的运输业务”,但一些长期客户及大宗发货人要求按月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即月末开具一张发票即可。到站不同则不能汇总开票,造成发票使用数量大、工作量剧增。特别是车务站段行包开票点,一台开票机根本无法满足现场需要,开票员和客户意见较大。
3.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目前铁路建设与生产运输是分账核算的模式,由于建设周期长,大多数项目成立了合资公司,部分项目由铁路局成立建设工程指挥部进行管理,项目建成后又委托铁路局进行运输管理,复杂的经济和管理关系,都与增值税征管要求的“以票控税”闭环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铁路建设项目账表不与铁路局运营账表进行合并,导致基本建设项目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较为困难。由于地区偏远及税务环境等因素,沿线一些零小材料采购,供应方多以“无专用发票”、“不是一般纳税人”等理由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零星采购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加了成本支出。
5.税控开票系统存在问题较多。铁路实施“营改增”,适用两档的税率,11%的货运税控系统和6%的运输辅助服务税控系统分别由两家公司研发。由于研发时间仓促,两个税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许多问题,如系统运行不稳定、管理功能不全、数据“丢包”现象严重等,导致开票点工作效率较低,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开具。
三、对策及建议
1.积极应对,争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争取税务机关理解支持。铁路行业就像一个封闭的小社会,经济业务复杂,许多经济业务税务机关并不了解,在“营改增”初期,企业应积极向税务机关做好解释,争取税务机关理解支持。二是用好“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确保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保持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三是争取国家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建议铁路总公司加强与国家税总沟通,除国际联运以外,争取将目前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客货运输任务,如学生半价优惠、残疾人半价优惠、军需物资运输等业务收入,纳入增值税免税项目。
2.想方设法,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一是运输企业应尽可能地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企业整体税负是否减少,关键是看可抵扣项目金额占营业额的比重。基层站段应加强成本预算管理,为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税服务,应尽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及时完成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工作。二是铁路总公司应尽快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纳入可抵扣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改变现有的会计核算模式,将基建会计核算纳入运营会计核算体系,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尽可能将基建项目(不动产)和设备购置项目进行细分,争取抵扣环节工作从建设期就开始,尽可能扩大抵扣的内容和数额。三是力争将目前铁路运输投入巨大的线路资产购置和日常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铁路线路(包括构成线路资产的钢轨、轨枕、道岔、道砟、路基)被界定为不动产,其购置、改建、扩建、维修、大修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但实际情况是铁路线路与公路线路有天壤之别,铁路部门需定期对线路进行换轨、换枕、换岔等大修及日常维修,从其本质看铁路线路不应属于不动产,建议总公司与税务机关沟通,将线路资产中的钢轨、轨枕、道岔、道砟申请划为动产范畴,纳入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范围。四是低值易耗品采用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针对沿线零星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困难,建议各运输企业应尽可能实行集中采购,对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通用商品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集中采购以及统一配送,并选择能够开具专票的商家,尽量减少临时性零星采购和接受应税劳务。这样既可以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行抵扣。endprint
3.大胆尝试,对货运税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一是放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五同”限制要求。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采用客户拿铁路货票(或包裹票)换开增值税专票的方式。对于长期以铁路作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客户来说,每月需换开几十张、甚至上百张发票,“五同”限制要求除增加双方的工作量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议总公司协调相关部门对“五同”要求进行放宽,比照中铁快运开票一样可以进行汇总开票,并将收回的铁路货票(或包裹票)作为备查依据。二是建议将铁路货票改为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6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由于税务局提供发票是免费的,建议总公司下一步协商国家税总取消铁路货票,由货运员直接通过货运3.0系统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增值税发票有六联发票,其中三张主要满足企业需要,总公司可改进货运系统,利用其中三联满足企业要求,这样既可以减轻开票工作量,还可以大量节约印制货票成本。三是对铁路货运税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6%和11%税控系统都不同程度存在设计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存在的问题已通过软件开发商得到了解决,但目前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红字发票二次开具时,货运系统不能调出开票信息等。建议铁路总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甄别汇总,与税务机关、软件开发商进行联系沟通,对税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统一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控开票系统使用的方便、快捷,更好地为现场服务。
4.精心组织,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一是提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技能水平。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管理人员要熟知税收政策。“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牵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改变,涉及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提高了,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规范做好“营改增”核算工作。规范核算是税收筹划的基础。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税部门发布的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和总公司发布的“营改增”相关制度办法,准确把握汇总纳税过程中销项税确认、进项税抵扣、预缴税款计算等相关规定,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预缴税额,确保应纳税额准确无误,避免税款损失,防范增值税风险。三是紧紧抓住业务特性,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工作影响巨大,铁路运输企业应抓住有利契机,优化企业运输生产流程,提前谋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大前提下,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精心组织,认真梳理分析,从铁路行业业务特殊性出发,紧紧抓住业务特性,运用相关技术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必定会给铁路行业带来许多影响及挑战,面对“营改增”带来的诸多问题,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税收管理工作,不断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有效进行成本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从实践中总结并制定出适合“营改增”的具体措施,确保铁路企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Z].2014,(1).
[2] 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Z].2014,(3).
[3] 秦博,董英红,郭建波,李娟.对铁路运输业“营改增”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J].铁道财会,2013,(9).
[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