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征信业发展模式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探析
2014-12-22马欣欣MAXinxin王波WANGBo朱本行ZHUBenhang石婧SHIJing
马欣欣 MA Xin-xin;王波 WANG Bo;朱本行 ZHU Ben-hang;石婧 SHI Jing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 250014)
(Shando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Ji'nan 250014,China)
0 引言
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发展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国际公认的征信国家的概念也是指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而我国征信建设的起步较晚,因此,世界上已经拥有了许多征信发展模式我们可以借鉴。
1 几种代表性征信模式
目前国际上有几种代表性的征信模式,主要有:
第一类,市场化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为代表。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以盈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而是设立信用管理局管理信用行业实务,并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美国的市场化征信模式,是随着二战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交易额不断上升而发展的。美国不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也有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性质是私有的、完全商业化了。政府不参与征信活动,负责立法、执法、司法,同时政府本身也是征信机构的评级对象,这样保证了征信公司的独立性和中立公正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个人征信体系进行监管,还有一些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收账协会等组织监管,监管的对象是信用数据的采集、信用评分的过程、信用报告的制作及使用范围、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等。市场化征信活动主要有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债追收等。美国有多家征信局和机构,收集信息的来源广泛,除了金融机构信息,还从协会、财务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以及商业零售机构,收集正面和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都拥有覆盖全国的大型数据库,有行业标准和数据上报格式、先进的数据评分技术和统计模型。
这种模式优势在于信用市场活力旺盛、信用服务效率高。劣势在于:一是如果在本地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外国或外地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本地的征信市场,使得本地征信企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难以发展;二是因征信机构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协调力量薄弱,信用数据库难以归集到必要的信用信息数据;三是因为市场驱动型是不断通过试错来完善信用法规体系,从而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缓慢。另外这种模式对信用立法和行业监管的要求很高,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不能完全照搬这种模式。
第二类,欧洲的公共征信模式。主要有法、德、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是由政府出资、非盈利性的,以法律或决议形式强制政府、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照对等原则,信用数据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服务。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在信用信息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出面来协调社会各个方面,强制性地向社会各部门征集信用信息数据,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可集中力量迅速建立起信用信息数据库,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劣势在于:这个模式的主导思想是为保护金融系统安全和个人隐私,在这个过程中,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征信系统不向社会提供服务,因此不能有效的形成覆盖社会的失信惩戒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政府不是市场经济的商业主体,建立数据库的目的不在于直接生产征信产品和参与市场竞争,而是出于非营利性目的,信用信息也不向社会公布,因此工程巨大、耗资巨大、维护费用巨大、商业利益甚微;此外提供征信服务的机构必须迅速、准确、客观的报道信息,而政府征信模式很难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
第三类,日本的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银行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混合型征信模式,产生背景是由于日本行业协会在本国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力。运作形式是以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建立会员制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均面向会员。主要代表性协会有日本的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商业公司、零售店等商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需求。后来银行协会统一国家各信用中心,成立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中心,信息中心和会员银行间交流采取收费方式。
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于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建立,行业内会员相对容易协调,并有利于稳定各方合作关系;通过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以此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质量。劣势在于:一是行业协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影响力并没有出现像日本的情形,各行业协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性,导致信用信息不全面和不完整,难以满足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二是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较小,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需求服务,而不向社会提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低,且征信机构只是如实登记客户信息,而不对客户资信进行信用评级和任何风险权数的计算。
从各征信国家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制度的不同模式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征信数据库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不同,而从事信用管理的行为主体在管理咨询、教育、行业监管、立法等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2 国外征信业发展成功的经验
国外征信业发展比较成功,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律体系完善。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建设最健全的国家之一,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美国征信法律框架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保护法》;规范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授信行为、防止滥用信用信息的如《平等信用机会法》;规范信息公开的法律,为征信机构合法获取信用信息并加工成信用产品提供法律依据的如《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与美国相比,欧洲有更加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比如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联邦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原则;英国的《消费信用法》、《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取得和使用做了规定,确立了个人数据的保护原则。二是,民众信用意识强,社会法律氛围高。发达国家,信用交易遍及市场经济各部分,信用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积累信用财富、建立良好的信用报告是每个人的无形的财富,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保护被征信人的权益在发达国家已形成一种成熟机制,在每个人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三是,市场经济发达,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较为成熟,发展比较完善。信用信息的获取、保存在法律以及其他方面都有规定;对于信用信息获取需要主体授权、信用信息保存时限、信息质量、信息收集目的和使用权限和范围都有具体规定;信用管理和信用监管严格,侧重保护征信活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监管机构还需定期提交监管报告。
3 我国征信发展的现状
我国征信的现状是,首先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不长,地区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征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在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凸显了信用评级和信用监管的重要性,因此为中国建立自己的征信和评级体系提出了要求。为规范征信机构行为,刺激征信业发展,09年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而《条例》只对信用信息的占有着提供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强制力;另外也缺乏对信用信息开放范围、采集方式、信息处理和传播限制的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行业和地方性的管理规章和地方性文件,如人行、商务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管理规则,上海、安徽、深圳、江苏、浙江等地方的信用信息管理方法。其次标准化建设方面,关于信用和征信已有19项国家标准,覆盖至信用基本术语、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等多个方面,形成了工作和技术标准化规范,具备了标准化工作基础,但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和数据接口等基础技术标准。征信机构收集的大量企业和个人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些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迫切需要建立信息安全的保护标准。
另外全民的信用意识不高,对于信用和征信在经济活动中的认识还不够,加上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于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一无所知,对于关注和维护自身信用的积极性不高,信用观念还未形成。
再有就是资源共享难以实现。根据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来看,与信用相关的绝大多数信息都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并对各行业各部门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另外由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程序都是自主研发,模式不统一,端口不统一,就使得征信系统和相关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整合以及移植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信息之间交流的闭塞就会造成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因此这就需要政府的深度介入、强力推动,集中力量建立起统一的信用平台系统。
最后,市场监管方面还刚刚开始起步,权责不明确。《征信管理条例》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纳入征信管理范围。目前由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央行独特地位和采集数据方面的优势,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现状下,能够满足征信业统一监管的要求,但是对于各部门应该如何配合,缺少一个整体的规划。《条例》中设定央行通过中国征信中心整合各部门数据和实现共享,现有体制下,难以将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检等部门的所有的信用信息纳入到一个系统中。
4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探析
综合比较几种国外征信模式,都有各自的产生背景和各国的特点。由于我国征信环境不乐观,相关法律还不健全,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化和商业化,还是应该坚持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和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发展公共信用体系,按照法规规范、政府推动、市场驱动、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在采纳人行征信经验基础上,首先发展多部门联合征信。而后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完善:第一,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我国法律对于征信监管的法规规章,2009年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以及征信机构的设立做了详细规定,但当前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加强信用行业管理、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等,还存在法律的空白,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征信法制建设,创造一个开放、公平和信用信息合理交流的法律环境。第二,以政府为主导,发展多部门联合征信。目前我国部分行业之间实现了信用信息共享,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部分行业之间实现了信用信息共享,如中国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还有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比如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联合征信能够突破信用信息分割的障碍,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全国部门、区域间信用信息的互通,促进资源整合和信用信息共享。可用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和索引,形成共享的信息平台和多部门数据库的共享交流机制。第三,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征信标准。研究建立统一的标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结构,以及指标和存储格式,信用信息的加工和处理,信用信息交流共享的权责和安全性措施进行进一步详细规范,以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和支撑,促进信用服务规范化。第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应完善包含主客体、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手段、申诉复核以及信息传导的相互协调和作用的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使守信者步步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使信用观念深入人心,营造人人守信、爱护信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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