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董事会选聘机制调适
2014-12-22高明华
目
前,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正在推进中,从国务院国资委到地方国资委,从中央企业到地方企业,都相继推出了一些改革举措。然而,在董事会独立选聘总经理方面,改革进展却显得很缓慢,似乎这是一条“红线”,不敢越雷池一步。
董事会很难独立选聘总经理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总经理。然而,在实践中,不论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还是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更多的是走形式。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则基本上是国资委或组织部门提出人选,然后再通过股东大会(对于董事而言)或董事会(对于总经理而言)聘任,甚至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也很多都是由国资委或组织部门任命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动力大大减弱,尤其是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自己诉求以及选择自己的代理人则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奢求;另一方面,董事会对于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者的行为可以完全不负责任,因为这些经营者不是他们选择的。
在现代公司,董事会被赋予两大职能,一是科学的战略决策,二是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但现实中,由于董事会的不独立而使这两大职能难以实现。董事会既不能独立于国资委或组织部门,也不能独立于经营层,实际上成为一个虚置或被架空的角色。根据我们2013年对董事会治理的评价,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仅为51.95,其中,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为52.44,民营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为51.60。如此之低的董事会治理水平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规范性存在严重不足,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这种不足更为明显。
国有控股公司(其实也包括民营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表现为董事会职能和经营层职能的混同。在中国绝大部分公司,董事长被确定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被视作公司的“一把手”,是董事和总经理的领导者,董事长的权力要高于总经理。其实,公司治理层是通过契约来规范的,是没有“一把手”概念的。根据公司法,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也可以担任董事长。实际上,董事会是一个会议体,董事的权力是平等的,董事长并非一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她)仅仅是“董事会的发言人”或“董事会召集人”,并不是凌驾于其他董事和总经理之上的领导者。董事长的职权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且限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内,向总经理授权进行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是董事会而不是董事长。
董事长成为“一把手”,其本质是把董事长职能置于与总经理职能等同的位置,不同的只是前者是“一把手”,后者是“二把手”,于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成员所承担的监督角色与经营者作为被监督的角色一体化了,在两个职务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一体化更加突出。
从董事会构成上看,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非独立董事)基本上是2:1的比例,这也是董事会和经营层职能混同的重要原因。2/3的执行董事意味着董事会中绝大部分都是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等负责人都是国资委或组织部门委派的,但仍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信息的不对称更加剧了这种内部人控制。
要让董事会责权实至名归
董事会独立选聘总经理(CEO)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一项基本权力,也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通行的公司治理规范。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尤其是股份公司以及其中的上市公司,不管是谁控股,根据《公司法》,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均没有选择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者的权力,经营者皆须由董事会来选择和聘任,否则,董事会中的任何董事都不会为他选错经营者而负责任。而股东由于身处企业之外,更承担不了这样的责任,即使有责任,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也难以受到惩罚,况且《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东要承担选错经营者的责任。对于国有股来说,股东代表机构是政府,政府是集体,让集体负责等同于无人负责,事实上也没有任何集体(机构)对选错总经理承担责任。因此,严格遵守公司法,确保董事会独立地选聘经营者,并承担选错的责任,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这也是依法治国在企业中的重要表现,即依法治企。
董事会拥有独立选聘总经理的权力既是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促使董事会选聘高能力企业家的动力源。高能力的或“好”的总经理(企业家)应当是使所有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主要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有无能力;二是是否忠诚。因此,要选择到高能力的企业家,首先有善于识别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个人;其次要强化来自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然而,国资监管机构或组织部门对企业家的选择很难保证选择到“好”的企业家,因为高能力的企业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来的,单靠国资监管机构或组织部门的“独具慧眼”是远远不够的,也是力不从心的,不是可选择的企业家最优选择方案。根据我们2014年对企业家能力的评价,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平均值仅为33.47,其中,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平均值为33.19,民营控股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平均值为33.65。这说明,中国企业家能力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或者说,由于缺乏市场激励,造成真正有能力的企业家难以涌现出来,这恐怕也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
然而,现实中,董事会选聘总经理的法定权力却基本没有得到落实。根据我们对截至2013年年底2 293家上市公司样本的统计,总经理由市场选聘的公司仅为279家,占比为12.17%。其中,国有控股公司有112家,占全部国有控股公司的比例为12.56%。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来说,这种市场选聘并非都是由董事会独立选聘,更多的是国资监管机构和组织部门主导选聘,就此看来,真正由董事会独立选聘总经理的比例是非常低的。
国资监管机构和组织部门主导选聘总经理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从政府中选派;二是从公司内部选拔,一般由某一副手接任;三是将其他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调任该公司。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拥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从民营企业家中选聘的问题。实际上,民营企业中不乏优秀的企业家,像法国,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是可以成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一方面应取消总经理的行政待遇;另一方面,相对应的,也应该注重从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中选拔总经理,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总经理选择渠道。
加快培孕经理人市场
在厘清董事会职能的前提下,让对总经理的选聘权回归董事会,并高度重视总经理的独立性和能动性,是国有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应该分开,明确企业里的企业家不应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董事会(包括董事长)负责监督,但监督不是干预,要充分发挥总经理的能动性,必须给予其独立性,包括赋予独立权力和独立承担责任。在对企业家的选聘和考核上,在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的基础上,要通过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来选择企业家,并以贡献(企业价值或股东回报)来对企业家进行考核。只有使总经理选聘回归市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造就更多的优秀企业家。
企业家的市场选择是以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为前提的。成熟的经理人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经理人是职业化的,即经理人人力资本具有高度的专用性,一旦失去经理职务,他(她)们的损失将非常大。二是经理人市场是企业家选择的重要来源,在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就是潜在的企业家,甚至就是现实的企业家,因为经理人市场上的经理人很多就是企业的现任高管。三是经理人市场具有信号显示和传递作用,它能把企业的业绩与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在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是其“价格”信号,而经理人以往的努力和业绩则是其“质量”信号。四是信用约束制度的健全,诚实守信是职业经理人的立身之本。在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信息必须是可靠可信的。在这样的经理人市场上,一方面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泛筛选、鉴别经理人能力的平台;另一方面又能使企业拥有在发现选错经理人后及时改正并重新选择的机会。成熟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能有效促使在任经理勤勉工作,不断创新,诚实展示自己的高能力,并获得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高薪酬。否则,市场就会显示他(她)是低能力或低信用的经营者,他(她)非但不能获得高报酬,而且还会面临被“炒鱿鱼”的危险。
中国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经理人市场,如果说有的话,也只能算是模糊的经理人市场,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经理人能力的信号无法显示出来。在现实中,企业已经习惯于内部产生或“空降”总经理。当然,在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上,内部产生未必一定是对经理人市场的背叛,因为企业内部高管人员本就是经理人市场的组成部分,是潜在的总经理人选。但问题在于,在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内部选择也就基本局限于“瘸子里面选将军”,即使选了并非真正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也只能是“将就”;即使选了真正有能力的企业家,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也会被认为是“关系”的产物,而不被认为是“真实能力”的产物。
在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信息完备是必不可少的要件。在经理人信息中,不仅有潜在能力的信息,如:教育水平、工作年限和经历等,更有实际能力的信息,如:关系网络、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不仅有成功的信息,如:被聘为独立董事、担任人大代表等,也有不成功的信息,如:贷款诉讼(未按期偿还)、投资者低回报或无回报、员工收入增长过慢或不增长、被监管机构谴责等。在充分、真实的信息中,体现着企业家诚信经营、敢于创新和担当的品质和精神。市场必须有惩戒机制,即必须能够让不诚信的经理人承担隐瞒信息的代价,如果经理人提供了不真实信息(比如:隐瞒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失败经历),将会导致淘汰的概率大大增加,比如: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公开,这意味着他将很难再被企业所选择,甚至不得不退出经理人市场。这类似于市场产品,消费者可以上当一次,但两次或多次上当是不可能的,最终生产劣质品的企业将面临倒闭的风险。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规则,加快推动经理人市场步伐,以使更多的优秀企业家能够脱颖而出。
(责任编辑:李万全)
作者简介:高明华,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教育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清华大学等多所大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