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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述

2014-12-21新华社金融世界FinanceWorldXinhuaNewsAgency

互联网天地 2014年10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信息

新华社《金融世界》/Finance World,Xinhua News Agency

中国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

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当前,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日趋成熟,人们对其内涵的认识和理解正逐渐深入。

2012年8月,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 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表示,未来的金融有2 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

2014年4月,《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 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2.1 信息的多维采集与深度运用

2.1.1 互联网金融采集并使用了更多的信息——大数据

市场主体不是独立存在的,会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联系,如供货商、客户、银行等,可通过互联网从多个侧面搜集这一市场主体的信息,并通过信息的拼接对市场主体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进而获得该主体其他方面的信息。如阿里金融通过分析客户在淘宝上的消费等情况,能够判断出客户可能的生活情况以及潜在的消费需求,甚至能够通过客户交纳水、电、煤气费的地址来判断客户是否有稳定的住所,并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2.1.2 互联网金融采用了新的信息处理方式——云计算

传统金融模式下,信息资源分散庞杂,数据难以有效处理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有些信息是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的高速处理能力。总体效果:在云计算的保障下,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被扁平化,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结构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金融市场信息序列,而这些信息是传统金融机构参与主体迫切需要但难以获得的。

2.2 去(传统)中介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供求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供求双方能够方便地查询交易对象的交易记录,通过信息技术深入分析数据,全面、深入掌握交易对象的信息,并据此找到合适的风险管理和分散工具,甚至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定价完全竞争,最大化地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直接融资,资金供求信息在网络上形成“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双方资金供求匹配成功后即可直接交易,在没有金融中介参与的情况下,高效解决资金融通问题。这种去中介化的模式,侵蚀了原有的金融版图,瓜分了原有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正成为市场争议的焦点。

2.3 传统金融机构的后台化

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冲击在于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原来的直接联系。客户直接面对的将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传统的银行账户、基金账户全部后台化,客户甚至感觉不到。随着账户同一化趋势的发展注1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采用QQ、支付宝等账户登录,一些金融机构也在推进“一账通”,未来的情景可能是人们使用一个账户即可行遍互联网,竞争的结果将是互联网上仅剩几个超级账户体系。,“账户为王”时代即将到来,第三方支付账户可能会成为人们支付和消费的首要、甚至是唯一入口,其他账户全部隐藏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背后,成为其附庸。

3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注2发展阶段的划分借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1)第一阶段:2005年以前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在出现初期就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冲击,传统金融机构陆续成立电商部门,建设电商网站来销售金融产品并提供金融服务。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客户服务等。1998年,国内网上证券交易起步。2000年,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投资者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通过互联网即可非常方便、快捷、安全地进行证券交易。2002年,中国人保电子商务平台(e-PICC)正式上线,用户不仅可以通过e-PICC 投保中国人保的车险、家财险、货运险等保险产品,还可以享受保单验真、保费试算、理赔状态查询、咨询投诉报案、风险评估、保单批改、保险箱等一系列实时服务。

(2)第二阶段:2005—2012年

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我国P2P 借贷平台自2006年开始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上半年,共有1 184家P2P 借贷平台,借款人为18.9 万人,投资人共44.36 万人注3资料来源:《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http://sh.qq.com/a/20140711/014894.htm。。2007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依托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将网商的网络交易数据及信用评价作为信用依据,以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签约,开始尝试联保贷款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低门槛、快速便捷的融资服务。2010年6月,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模式的创新与突破。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3)第三阶段:2013年开始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为269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 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0%,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1 亿笔,金额为8.96 万亿元人民币,分别同比增长43.47%和30.04%。2014年上半年,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818.37 亿元人民币,预计行业全年成交量将达2 000 亿元人民币。

4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环境

4.1 法律环境

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还不明确。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 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央行等部门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看,或者位阶较低,或者效力有限,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约束力还远远不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而在突破时,难免步子迈大走入法律的禁区。如果极其严格地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难免力度有限,此时,部分法律严重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便凸显出来。如《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应适当放宽,在适度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众筹平台、P2P 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利于其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环境。

4.2 政策环境

2013年以来,不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推出相应措施,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创新;2013年7月5日,金融“国十条”出台,再次强调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明确了民资进入金融业的改革政策;2013年7月19日,央行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 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地方政府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温州大力建设金融改革市场,投资建设信息对称平台,引入专业化的投融资金融机构和关联服务机构,实现融资需求“一站式”服务,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江浙等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环节采取开放的态度,允许在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撮合”等相关字样;北京市石景山区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北京市海淀区揭牌互联网金融大厦和互联网金融产业园。

4.3 征信环境

我国征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已初步形成一个覆盖面较广、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 第二层是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第三层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索、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又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

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征信机构还没有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很有限。另外,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比较分散,拥有个人数据的机构单位之间难以协调,个人信用数据难以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央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难以协调不同部门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P2P 网贷的发展,对征信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应运而生。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主要为P2P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同业间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旨在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目标是将数量众多的P2P 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实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

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体系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征信系统通过P2P 网贷平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则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借贷信息对征信体系建设起到完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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