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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检务公开的几点思考

2014-12-20孙跃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发展现状

摘 要 “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规定,旨在“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是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研究检务公开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制度发展、价值追求,总结分析检务公开制度的现状,进而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关键词 检务公开 发展现状 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孙跃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66-02

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人民群众对法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人们开始充分关注个体权利的保护,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之中,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了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群众在期待公平公正的案件结果的同时,也希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公开透明,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了使人民群众走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误区,检察机关也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透明的检务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检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检务公开制度的缺陷

1998年首次提出“检务公开”制度,引起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各人民检察院以检察业务部门职能为依托,建章立制,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制度缺陷。

(一) 检务公开重制度、轻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期待,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这一举措,使得全国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制度为抓手,转变工作思路,由“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变静态的制度为动态的实施,形成听取民意诉求,改善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但是,不少检察机关在落实的过程中,片面理解了检务公开,将其单纯的理解为一种制度,理解为一项考核目标,工作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一致。例如,不少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仅限定于高检院颁布的三个文件中的内容,换言之,高检院让公开什么,我就公开什么,完成好“规定动作”即万事大吉,对“自选动作”却鲜有突破。再如,对易引发负面新闻的敏感案件,一些检察机关所采取的不是从检察业务范围内积极稳妥的处理案件,而是与新闻媒体搞关系,进行危机公关,将对检察机关不利的消息进行封锁。即便没有敏感案件,多数检察机关也乐于与新闻媒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力求借力而为,多在“看得见”的检务公开上做文章,提高本院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又如,检察机关定期都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或展出展板,或发放传单,或开展法制课堂,但是无论使用何种形式,往往只是引用法律条款,缺乏详细解释;忽视了人民群众真正的需求。

(二) 检务公开重形式、轻实效

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多是搞表面文章。首先,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视察、聘任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邀请群众代表莅临视察、“检察开放日”等等多是走走过场。检察院的大门不是向所有人敞开,往往是精挑一些有社会地位,身份可靠的人,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其次,视察的内容或开放的内容也多是事先做好筛选和准备的,这种形式化的检务公开,导致“想来的来不了,请来的不想来,想看的看不了,给看的不想看”。再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座谈,“客人们”更是主要谈优点、谈希望,而少有“挑刺儿”者。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人数众多,每次开放日不能全员参加,仅有部分人员参加,而检察机关每次开放日公开内容又大抵相同,就形成了“铁打的开放内容,流水的代表委员”,这样一来,对多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来说,了解检察机关的公开内容都是肤浅、表面的,不能真实、全面的了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

二、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完善检察告知制度

检察告知,是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开告诉相关检察工作内容的一种制度”,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检察告知不是简单地告诉,还要让被告诉人明白告知的内容和目的;第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告知;第三,检察告知具有普遍性。检察机关告知制度的贯彻落实,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检察权,实现司法公开公正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强和完善。

检察告知的内容包括: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其形式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常用方式,口头形式是对书面形式的补充。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和辩护权的尊重,也实现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检察告知制度己具备制度化、规范化,且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仍存在完善之处。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尽量扩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加强对未履行或者怠慢履行告知程序的制裁制度建设,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被害人的告知。检察机关履行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体现了被害人的人为关怀,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是保障人权的要求,能够增进社会团结,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对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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