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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案例适用汇编

2014-12-20苏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唐律

摘 要 《唐律》是唐代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本文就唐律的律条自编故事解析唐代案例在实际中是如何定罪的。

关键词 唐律 流刑 赎铜 自首不实不尽之罪 上请

作者简介:苏阳,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05-02

公元726年,河南道郓州府须昌县有一户苏姓人家,他们世代为农,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苏老爹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苏武年十三,而立之年得之。小儿子苏文年仅八岁,聪颖过人,诗书过目不忘,在镇上德高望重的李博文秀才的李氏书塾念书。妻子张氏三十有五,体弱多病,常年卧床不起。是年5月,张氏不幸感染风寒去世。

苏武读书不多,一直跟着父亲在田间劳作。729年6月的一天,苏武在家做饭,忽闻爹爹与人争吵。出门一看,是镇上的无赖赵四在埋怨苏老爹低头走路肩上的扁担碰了他。苏武快步跑出家门本想去拉架,赵四见他却大喊:“又来一个帮忙的,你们爷俩欺负我。”拿头往苏武身上撞,苏武连连后退,对方仍不依不饶的,最后气不过与赵四扭打在了一起。苏武年少气盛,挥起拳头就打掉对方两颗牙齿。赵四哭爹喊娘的,将苏老爹一家告到官府。按照《斗讼令》“斗殴人致折齿毁耳鼻眇目及折指等”的规定,苏武要被判一年半徒刑。但是县令考虑到被撞是小事,是赵四撒泼将事态扩大化。又念及苏武是为父解围,恐父被伤,这本身是孝,应被嘉奖。尽管法律适用发生冲突,“百善孝为先”,商议后决定减等处罚,只杖九十。尽管苏武已经十六岁,但是户籍册上登记十四岁。两岁只差在相貌上无法识别出,在审判时就应以户籍册为凭证。“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苏武占了年龄上的便宜,老爹交了九斤赎铜,县衙将其释放回家。

与此同时,苏文的学业也令人欣慰。第二年春,经过层层选拔以及乡里其他知名人士的推荐,苏文被送去县城。

苏老爹甚是欣慰,央求隔壁的李大婶给苏武向镇上王大财主求了一门亲戚。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尽管王氏贤良淑德,但是结婚五年多了一直没有动静。苏老爹还等着抱孙子呢,按耐不住让苏武以“无子出”的理由休了王氏,隔了一年又娶唐氏生了儿子苏远明。唐氏毕竟不是大户出身,处事不明事理,斤斤计较。苏武本来就老实本分,耳根子软。她就在耳边吹风劝苏武精明点,以后霸占家产。于是让苏武偷偷的跑去当地很灵的一个庙里许愿,祈求苏老爹以后对自己好点。天有不测风云,苏老爹一日外出,途中因天热难忍晕倒在地,回家后便一蹶不振,躺在床上不能自理。唐氏不满,私下里不止一次诅咒他早死。并唆使丈夫苏武把他安排在一间不见阳光的阴暗屋子里,大夫不让看,衣服不给洗,送饭不及时。厌魅求得父母偏爱、诅咒谩骂父母、供养有阙,此乃不孝之大罪,按照唐律规定“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斗讼律》也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但苏老爹身不能动,无法告官,只能默默的忍着。

公元739年,苏武在自己田里劳作,看见两头牛在山坡上吃草,他知道是镇上李财主家的,每天下午他家的仆人都在地里放牛。苏武见没人偷偷的将这两头牛牵到临近的镇子卖了,回家后告诉了唐氏。“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后来李家来找,苏武出门在外,唐氏一口否认不知道此事。找了几天,有人告诉李家是苏武偷的,在他们告官之前,唐氏听说了此事,特别害怕就跑去官府承认是丈夫所偷。依法可得相容隐的人代为自首及作告发的,如同罪犯本人自首。苏武听说了,吓得没敢回家,逃跑了。依律,唐氏可以减等处置,苏武却不能原其罪。但是唐氏在自首时想减轻处罚,谎称苏武只偷了一头牛。后来询问买家,真相大白,按照自首不实不尽之罪处置。这属于自首赃数不尽的,止计算少说的那头牛的价值来定罪。牛的价值依令要依犯罪当旬相当之物等评估,定罪的赃额以犯罪当旬上等绢的单价核定。744年苏武在外流浪,思家心切,终于忍受不住回家了。“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自首之法,减罪二等坐之。”

儿子苏远明从小娇生惯养,横行霸道,手下带着几个混混,为害一方。752年,18岁的苏远明与村子里的王老五因争田地发生口角,遂让两个混混替自己出气,他们拳打脚踢,不一会儿王老五就奄奄一息。报官后,经鉴定,王老五两只胳膊骨折。唐律规定“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但是其中一个混混胆小怕事,此事一出,就逃跑了。苏远明跟剩下的混混商量好,一口咬定逃跑的那人是主谋,主意是他出的。按照“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也就是说剩下的俩人处徒刑两年半。过了半年,逃跑的混混被抓到了,经审讯苏远明是首犯。又重新审问,苏对此供认不讳。以他为首,处徒三年,现已执行半年,还应执行两年半,准许赎铜。

755年,苏远明娶妻黄氏。但他本性难改,四年后,又与人打架,苏远明掏出挂在腰上的匕首,将对方一人杀死。官府把他抓进去,按照“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叔叔苏文虽为官,但因犯流罪以上,照例不能减等处罚。官府准备进行死刑复核时,苏武闻此,一口气没上来,偏瘫在床,不能言语。经三次复奏,大理寺复审,尚书省复核,最后皇帝批准执行死刑。苏武生活不能自理,据令应侍,家里期亲没有年龄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的,按要求向刑部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呈请皇上处置。皇上看在苏文的情面上,以及苏武确实需要照顾,特准许苏远明在家留侍,权留养亲。即“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不久之后,苏武之病不得医治去世。苏远明在家服丧一年期满后,按照流配的方法处置,三等流刑都要服劳役一年。苏远明被发放至伊犁,黄氏也应跟随丈夫配发。两人在伊犁待了三年,虽然已入当地户籍,但因为不习惯当地的生活以及需要照顾母亲,还是回到了原籍。

735年苏文先参加州县八月份的检定考试,也就是“乡贡”,没想到拔得头筹。第二年九月,苏文带好盘缠,从家出发,来京城报到参加礼部侍郎主持的省试。经过严格的考试,苏文文章以其特有的文采和审时度势的眼光博得主考官的喜爱,给予第一名的成绩。送中书门下省审查通过,在礼部试院前放榜时,苏文发现自己是当年的“状元”。正好这年,科举考试制度发生了变化,考试与选官分开:进士考试属礼部,由侍郎主管;选官考试属吏部,由考功员外郎主管。也就是说礼部试所录取的进士,只是获得出身,并不能立即做官,如果要做官,还需到吏部进行一次选官考试,称为“吏部试”。面试时,经过书、判、身、言四关,苏文表现甚好,准予授与官职“翰林院修撰”,身居从六品。次年,与御史大夫的女儿林梦佳成婚,婚后育有一子苏远志。

三年大考后,按照“四善”和“二十七最”的标准,苏文被提拔为太原府县令,散官官阶为朝议郎,勋官为五转骁骑尉。一日,赵财主家的儿子在镇上为非作歹,强抢百姓东西。恰巧苏文路过,命令手下将其押入大牢。赵财主得知后,将四匹绢送至府上,此事就不了了之。后来,赵财主经常向苏文赠送绢,想联络感情,日后在生意上得到苏县令的照应,一年下来有十匹。赵财主家一个远亲表哥跟苏文是老乡,他儿子前几日因偷盗被抓,赵财主想凭借这年的交情以及老乡情,让侄子减轻处罚,遂又送去四匹绢。苏文当时答应的挺好的,但是后来听说此人横霸一乡,大家都怕他,他还与自己的侄子苏远明发生过争执,遂在审判的时候并没有枉法。三年后要去做尚书右丞了,有官员与他有仇,不满其职位上升如此之快。听说上述事情后,将其告发。“卑官犯罪,迁官事发,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也就是说私罪及公坐死罪,都据律处罚,虽然又升官上任,并不免罪。“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受财枉法、受所监临、受财不枉法,处罚办法不相同,按照律文,应把重赃并入轻赃,并折半论处。将受财枉法四匹、受财不枉法四匹并入受所监临十匹,共十八匹,折为九匹,依律要除名,并处流刑。除名是最严重的行政处罚,苏文所有官职的和爵位全部撤销,不再受官吏免除赋税徭役的待遇,无荫同庶人,六年后可以按照最初得官的品阶重新上任。一般来说,官员犯了流罪,有别于一般百姓,“不合真配”,可以官当或赎买,但是除名配流的官员都要实际执行。745年7月,江南道洪州府连续一月突降暴雨,城里水流成河,很多房子被淹,民不聊生。玄宗重新启用苏文,派他做洪州府府尹去治洪。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为百姓做了不少好事,深得当地老百姓的信任。

后来苏文升至大理寺卿,大理寺处理公事时,采用四级的集体负责制。大理寺卿是长官、大理寺少卿、大理正是通判官,大理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若犯公罪,要负连带责任,犯事一级的上级逐等受到处罚。府史一天接到有人报官,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者,老者状告邻镇吕县令的儿子强娶自己的女儿,女儿不答应,最后以死相逼。府史跟从前县令有过节,正好这次吕公子落在他的手里。他在审判时故意加重案情,判处吕公子流刑。大理丞复审此案时,府史偷偷给送了10匹绢,并说明了事情经过。大理丞心想帮他这次,以后还有用得到的地方。当案件上呈到大理正时,发生了分歧。一大理正认为该案件另有隐情,处罚过重。另一大理正认为应当按照大理丞的判决执行。上传到大理寺卿时,苏文附和了原审。后来,吕家不服判决,趁皇上寻访时邀车架直诉。后派人重新调查,发现确属冤案。府史故意判流罪,是首犯,他应该处流刑。三等流刑比作徒刑四年,犯私罪,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先以职事官当,从九品下阶只能当一年的刑罚,剩下的两年可以赎铜四十斤,三年后可以比以前的品阶降两等听叙。大理丞是从犯,减一等徒三年。大理丞是从六品上阶,按照“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先减一等,处徒两年。后官当用官不尽,准许一年后比犯罪前的品阶降一等任用。大理正、大理寺卿都是不知情的,按照过失犯公罪处罚。大理正较府史减二等,又过失出人罪的减五等,从流刑减到杖九十。两个大理正意见不统一,“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做异判以上之官”,也就是说只处罚支持原判的大理正。大理正是从五品下,先减等处罚,处杖八十,再用铜八斤赎。大理寺卿比大理正再减一等,杖八十。同理,可以赎铜七斤。如果案件在上报审核时,两个大理正都否定原来的判决,所有的官吏都可以免除处罚。

苏文一直在大理寺做官,六十岁时,告老还乡。虽已退休,但是他的子孙仍然可以适用议、请、减、赎以及恩荫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甄艳楠.浅议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法制与社会.2011年.

[3]宋社洪.唐代士子教育资源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4]张茵茵.唐代流刑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5]张海云.唐代受贿罪惩治研究.青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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