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互联网时代传媒对司法的影响
2014-12-20舒隽英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以自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传媒对于司法工作的影响正在日益加大。本文从传统理论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入手,总结、分析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媒对司法工作正在产生的一些新的影响,进而就如何在尊重媒体监督的情况下维护司法的独立性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传媒 司法
作者简介:舒隽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4-02
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备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二者的矛盾有激化趋势。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新时代背景下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传统理论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较为复杂,各国的相关理论也不尽相同,概括的说,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致性和矛盾性。
(一)传媒与司法具有一致性
罗尔斯曾经说过:“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职能是以公众利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而司法存在的本身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追求公平正义。同时,作为任何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司法权的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各种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因此司法权的运用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而在我国这种监督既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自于检察机关开展的诉讼监督工作,也来自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毕竟,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部分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而媒体是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其通过对个案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发挥其监督职能,不仅有效地宣传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还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的公正;反过来,司法的公正也为媒体创造稳定、安全的法治环境,保障媒体监督权力的顺利实现。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传媒和司法具有良性互动的可能。
(二)传媒与司法具有矛盾性
由于传媒所表达的通常是一种基于个人判断而后形成的事实表述或评论,而司法活动进行中的相对封闭性,往往会影响到媒体描述或评论时准确性。而且媒体与司法机关在理念层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司法所强调的是一种中立性的理性、客观、平和,而媒体因为要以吸引受众为己任,就必须要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被迫的去迎合社会公众的关注点和预设立场。因此,传媒与司法矛盾的核心问题在于,传媒可能会因为自己有倾向性的观点及对社会公众的某种明示或默示的引导从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决策的独立性,甚而影响到司法公正。首先,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确立的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媒体在发挥其监督职能的同时,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司法活动,甚至形成“媒介审判”。所谓媒介审判,就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在当代,媒介审判已成为传媒与司法关系中难以平衡的焦点。其次,虽然传媒和司法都追求公平正义,但是司法上的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媒体的过分介入也会导致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得不到有效贯彻,最终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二、 互联网时代传媒影响司法呈现新的特性
互联网时代到来以后,总体来说,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并没有突破传统理论的框架,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有愈演愈烈之势。
首先,传媒影响司法的方式日趋多样化。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再为贴切不过。从先前的论坛、博客,到后来的微博、微信,从电脑的“无所不能”,再到如今手机客户端的兴起,互联网时时刻刻影响和改变着公众的生活方式。互联网较之传统媒体,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和传播性,这也使得司法活动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曝光率”大大提高,客观上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其次,较之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存在特有的弊端。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等特点,通过网络所反映出来的消息与真实情况相比往往夸大、不符,甚至完全相反,常常造成以讹传讹或者故意散播谣言,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
再次,传媒与司法的矛盾集中表现为“民意”与司法的矛盾。在传统媒体时代,受条件所限,公众一般很难对社会事件直接发出声音,而如今的网络时代使得人人都能成为评论员,而且能够迅速在网络上得到广泛地呼应,通过网络聚集起来的“民意”也会对司法活动造成很大的压力。通常来讲,司法活动特别是审判活动的价值标准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标准或传统观念并不完全一致,再加上这种短时期内迅速形成的“民意”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可能受主观性言论的误导、煽动、利用或者仅仅是一种泄私愤的表达方式,往往是非理性的,形成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在“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某某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舆论包围下,司法机关也难免会屈服于压力而做出可能偏离法律的裁判。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时代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互联网时代下传媒影响司法呈现出的新特性,也凸显了新时代背景下平衡传媒与司法面临的新的挑战。传媒的监督作用所折射出来的新闻自由光辉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都是人类社会宝贵的理念和追求,二者不可偏废。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平衡传媒与司法,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需要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要加强相关立法,规范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的相关行为
互联网发展迅速,各种网络媒体、公众平台的兴起,使得法律的滞后性越来越突出。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现象与日俱增,很多方面都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需要加强立法,既要保证法律的权威,坚持司法独立,又要完善媒体的监督机制。
(二)政府不能盲目追求GDP,应重视社会全面发展,平衡各阶层利益分配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矛盾不断加大,各种社会矛盾较为激化,这也导致了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很容易激起民众的不满,通过网络空间表达和传递出来。譬如,近些年凡是涉及到城管、拆迁等一类事件,往往会引发网民不分青红皂白“一边倒”的舆论声讨。
(三)政府要积极引导,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反腐”成为热点话题,诚然,网络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平台,但是,网络毕竟有自身的弊端,常常会引发一系列歪曲案件事实事件的发生,因此不能以此为解决和满足普通民众诉求利益的常态。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凸显,其实很大程度上源于普通民众诉求无门的情况,只有从各个方面完善民众的监督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
(四)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司法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不能再以传统的眼光处理和解决矛盾,必须与时俱进,及时保证信息公开,这样不仅能够预防司法腐败,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而且能够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有效缓解网络时代的舆论压力,防止谣言的发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因司法不公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为严重,理应受到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
(五)媒体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精神,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时,要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从而尽力避免发生“媒介审判”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学的重要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审判机关依法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在新闻报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媒体要做到只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由于当前网络媒体要生存发展离不开商业化运作,网络媒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赢利的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绝对不能允许媒体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为吸引公众眼球盲目的迎合一些网民的需求。对于网络上的热点案件,媒体首先应该保持客观理性,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精神,加强自律,在新闻报道方面力求客观公正,从而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六)加强对民众的法律知识和素养的教育
普通民众要提高法律知识的理论修养,提高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在网络上盲目跟风,这样才能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有利于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注释: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