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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对象

2014-12-20李采益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第三人权益

摘 要 承诺制度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制度,该制度被大多数国家纳入反垄断法中,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也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然而我国承诺制度的重点是关注公共利益,对该制度中涉及的第三人权益保护有所不足,也没有具体规定该制度中第三人权益的具体保护对象。本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实践,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对象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该制度的研究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 承诺制度 第三人 权益

作者简介:李采益,重庆大学2012级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28-02

一、 承诺制度

(一)承诺制度的概念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该规定即为承诺制度。

(二)承诺制度的适用

承诺制度一般适用于有些事实状况难以查明或查明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情况。其适用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进行了初步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来消除限制竞争的影响,该一定期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其次,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证明难度或该行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取证成本太高,执法机构才能决定是否同意承诺制度的实施。最后是涉嫌垄断的经营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经营者作出承诺,停止垄断行为,消除该行为带来的限制竞争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做出中止调查的决定。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做出中止调查决定的依据发生变化或者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恢复调查。

(三)承诺制度的实践

该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节约了执法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但是,该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侧重保护了公共利益,对所涉及的第三人权益保护却没有提及。且在具体的实践中,将反垄断执法中承诺制度的申请权赋予了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对涉及到的相关第三人没有规定相关的权利,整个承诺制度只有执法机构和经营者参与,第三人没有话语权。

二、 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就是第三人,指的是在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承诺,不是承诺的直接对象,但承诺这一行为可能或已经间接影响了其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第三人的界定

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公民、其他组织。所以当我们认定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的第三人的时候,应该按照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承诺制度的影响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第三人。第三人之所以需要有判断标准,是为了避免将所有有关主体纳入到第三人的范围,在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时候,要兼顾公平,防止对相关私人利益过度保护。

所以,第三人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被调查的垄断行为的影响,该影响一般是损害;第二,该损害与垄断行为具有因果联系,这里的因果联系指的是必然因果联系,即当行为实施者的行为与受损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称为构成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该因果关系的确认便于比较清楚的确定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必然要引起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条件只是为结果发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所以在对某些因果联系进行分析时,应对其他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也进行分析,在对被调查的垄断行为在致损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析,最后确定垄断行为人应负责任的范围;第三,涉及该公民、法人或组织损害的案件已经启动了承诺制度,即被调查的垄断行为实施者与执法机关之间已经对承诺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共识或进行了协商。即即使承诺制度还没发生,将要发生这一过程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第四,该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垄断行为实施者与执法机关之间达成的承诺而受到影响,且该影响对于被调查者而言是间接的。

原则说来,第三人只是大体概括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并没有固定的一一例举出来。比方说当被调查的经营者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影响巨大时,第三人可能包括消费者中的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横向市场说来,可能涉及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相关市场的合法经营者,运输者,仓储者。纵向市场说来,可能涉及到原料的供给着,材料的加工者,产品的销售者及售后服务商等。

三、权益

(一)权益的概念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什么,首先我们应该来看看权和益。权益指的就是权利和利益,相对于利益来说,权利是前提,即权利是利益实现的保障。利益是一种对人的行为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或安排时所需考虑的东西,它是一种期待或者说是要求。所以相对于权利来说,利益是以权利为手段达到目的,获得所需要的经济或精神上的需要。

(二)权益的内容

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仅在《反垄断法》四十三条中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权是法律直接明文规定的,这就意味着第三人有知情权。事实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被调查的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承诺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所涉及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也属于社会公共成员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这些公民、法人或组织有权参与进来。即根据实体法的推定,他们有合法的参与权。鉴于在整个承诺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第三人有参与权,那么执法机关决定同意实施承诺的权力的质询权和实施后的事后监督权也属于第三人。若在这一过程中,因为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原因,第三人的以上权利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实施,那么应该赋予第三人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权。如果因为被调查的经营者的原因,第三人的以上权利没有实施,造成了损失,那么第三人应该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在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涉嫌垄断的经营者有过错造成第三人权利没有实施而遭受损害时,第三人有权利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损害赔偿,弥补其损失。因为第三人中很大一部分可能是消费者,所以可能具有法定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

当然,第三人作为社会成员,《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范围,从这一层面说来,作为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的不特定第三人中的公民,在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拥有属于群体性的社会权利。即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生存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社会经济秩序权。对于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来说,第三人一般属于弱势群体,这时候,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有义务来积极保障弱势第三人的权利。这种由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性权利主要是各种受益权和各种社会福利权利,如社会救济权、休假权、工作权等。

利益主要是指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求偿范围,一般是财产性利益。既包括真实发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未来可以预期的损失,如对于当第三人为其他受影响的合法经营者来说,该损失可能是排除竞争之后增加的成本。但是这个损失造成的原因应该是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带来的。对于第三人为受影响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可能会侵犯其财产权或人身权,这时候求偿范围可以包括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食宿费及误工费等,还包括预期可以获得,但因承诺制度的实施而无法获得的各项损失等。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侵犯财产权时是不能获得的,在侵犯人身权的时候可以提出。

四、 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有关建议

(一)程序上的参与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重点放在对市场的竞争秩序的维护,虽然最终的受益者是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包括第三人,但立法上还是忽略了相关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的规定。在承诺制度中,主体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涉嫌垄断的经营者,没有把受影响的第三人包括进来。

其实,在立法上若赋予了第三人程序上的参与权,可以维护程序正义,有助于防范法律程序滥用。第三人的参与权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知情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适用承诺之前,应当听取受影响的第三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即第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即将实施的承诺的影响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向其说明承诺制度的目的,承诺的内容和达成后的效果等,第三人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案件作出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

监督权,在承诺达成到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第三人可以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中止、终止调查权,有利于防止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滥用。对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承诺内容的实施,第三人也可以监督,有利于维护自己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可随时报告给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事后救济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第三人和解金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为第三人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借鉴这一制度,为第三人损失进行补偿提供良好的保障。美国《谢尔曼法》中规定了三倍损害赔偿规则,我国可以借鉴并制定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第三人自己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同时威慑实施垄断的经营者。

五、 结语

我国在引入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的时候,没有关注太多的受影响的第三人,也没有对第三人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规定,希望本文能为第三人权益保护提供有用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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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剑辉.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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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婷.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经济与法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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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游钰.论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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