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如何做到“管办评分离”
2014-12-20马得清
马得清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表述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制度和能力两个层面丰富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既然这是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那么我国教育的深化改革的基本框架也就必然要与此目标相一致,而且要具体落实在教育如何推进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提升治理能力的行动中。下面我们看看《决定》对教育改革总体目标的表述。
《决定》从三个方面强调:第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第二,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第三,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等。
不难看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主要方面,重点十分明确和突出,为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
对照这三个方面的内涵,我们不能不说,我国教育改革的实际步伐还是较慢,教育治理体系的建设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化的束缚,思想解放程度不大,教育监管职能还没有尽快回到依法治校的法治化治理轨道,教育监管和具体办学的关系和评价的关系还停留在行政化管理的较低水平上。也就是说,我国教育管理的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向依法治理的监管这一时代要求和深化改革的必然转换。正是因为这一转换缓慢,才使得教育公平、教育资源配置、现代职业体系、创新人才培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自主招生、学校自主办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尤其是难以理顺监管和办学的关系,最终导致我国的办学千校一面,同质化现象严重。而在解决教育问题的过程中,也正是由于监管治理体系的缺失,不得不用行政命令的老办法左一个禁令右一个禁令地解决,而结果如何呢?往往是有禁不止,往往是按到葫芦起了瓢。
而从制度落实层面看,我们在谈教育管理政绩的时候,必须要看到不足。第一个不足就是《教育规划纲要》“变现”的落实不足,《教育规划纲要》其实对教育改革已经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阐释,但是落实却很慢。另外,根据纲要出台的有关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实施措施也没有落实到实际治理之中。
事实上,依法治校就是要推进教育治理工作中的管办评分离,就是政府层面的教育管理要从靠行政化管理转向依法治理,学校层面的教育管理要从行政化管理旧体制中脱胎向依法办学转换,社会层面的教育评价的主要内容就是教育评价要独立为专业化评价机构,只有这样,管办评才会有法可依,才会依法治理。这也意味着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将迈进深水区——国家要对教育泛行政化管理动真格,促使教育改革将管办评变现。
说到底,管办评分离的改革核心就是依法治理教育,就是要促使教育走向全面的依法治校时代,建立起制度体系、决策程序体系、信息公开体系、监督体系、自主办学体系和社会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子体系。
因此,不管怎么说,要搞好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工作,依法治校始终是第一个抓手,因为依法治校能够明确法定主体,明确法定主体就是为了做到明晰教育管理、自主办学、专业化评价三者之间的责权利法律关系。有了明晰的责权利法律关系,管办评分离也就有了核心要素。
因此,再往具体里说,管办评分离其实就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明晰教育管理、自主办学、社会评价的责权利关系。
一、要明确管办评分离改革所涉及的主体
笔者认为,虽然实施管办评分离的教育体制改革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但是就改革对象而言,其主体一定是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专业评价机构。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管主体,学校是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组织主体,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学生是课程学习的主体,评价机构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主体。因此,管办评分离涉及的主体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评价机构,也因此,所谓管办评分离也就是要依法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评价机构这三大主体的基本权益,明确其应尽义务,就是要让这三大主体依法活动,让他们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和不该干什么、干了不该干的事情会受到什么处罚。
明确了管办评分离涉及的三大法定主体,也就明确了法定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基本法律关系。这样,几大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也就明晰了。这是我们在具体制定现代学校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要突出监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要点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一定要明确,所谓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不是剥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力和弱化其应尽义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派出的专司教育管理的部门,而是旨在让他们的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都回归法治轨道,进而依法保障其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有效,从而有效杜绝其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提升治理教育的能力。可以说,要落实管办评分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质不会改变,不同的是其行政管理职能是依法监管而非行政指令。这样,教育管理就会回归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中,进而依法规范自身,依法管理学校,最终实现管办评分离,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教育活力。
这就要求,教育部要清理于法治原则相抵触的政策和文件,要逐渐拧干行政化管理教育的水分,明确教育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在现阶段,一定要在教育管理层面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好法治教育和依法监管理念的教育,要破除落实推进管办评分离各项工作措施的各种阻力。
明确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明确了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即依法监管的重要性质。我们可以相信,随着教育管理监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行政化或泛行政化这种陈旧的大一统的教育管理方式将会被逐步解构,与此同时,一种新的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管理方式也就会随之建构起来,我国教育管理的新时代也就自然会到来。endprint
三、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这一属性适用于一个法定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而绝不能有例外。因此,还要明确,我们要实施的管办评分离改革,也不是让办学自主权走向绝对化,而是说,要让学校在法定监管范围内根据法律赋予的办学权力和义务合法地从事教育组织实施活动和教育改革活动。例如,学校依法落实办学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课程、依法管理学术研究活动、依法聘用和管理教师、依法规范学生在校行为等等,学校如果做出了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情,教育管理部门则要依法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要强调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管办评分离改革最后要具体落实到国家、地方和学校课程的实施者,否则就会轮空。课程实施者是教师,因此,教师承担的依法治校的责任和义务是最具体的。在聘用制度的法治环境里,教师从事教学的资格、岗位、所应具有的师德、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都应该明晰化,都应该反映在聘用合同之中,从而有效避免学校人事管理的人为因素,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行政侵犯,让教师在法治环境里依法发展和进步,感受法治环境里的人生职业价值和尊严。因此,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要对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化。
在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要强调学生的学习责任和义务。我们知道,学习的主体是学生,离开了学生,学校培养人的教育活动就失去了对象,学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学习主体的年龄具有阶段性,学生的成长具有发展性,但是,从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时候起,学习主体的在校学习活动就已经为义务教育法所规定,因此,他们的学习行为在本质上讲并非个人和家庭的绝对自由选择,而是具有法定属性的,因此,我们也要从承担学习责任和义务角度来依法管理学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一定要从法治原则出发,重新考虑如何依法管理学生的问题。在过去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下,有的学校对学生违纪问题不敢大胆管理,有的则管理过度甚至论管理,结果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我们按照依法治校的法治原则管理,积极清理和建设学生管理办法,突出学生学习的责任和义务,何愁不能出一代又一代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合格公民呢?
四、要突出教育评价的责任和义务
从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客观需要看,在理顺教育监管、自主办学和社会评价三大主体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把教育监管水平和自主办学的水平评价职能从政府和学校手中分离出来,必须改变政府一边监管一边自己评价自己和学校的陈旧方式,而要把评价权交给社会教育教学专业机构,不能自己监管又自己评价自己,不能自己办学自己评价自己;也不能由监管者直接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因为监管者和自主办学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要自己主动申报或者自觉接受专业教育教学评价机构的评价。
总之,明确了以上几个方面所涉及到的管办评分离三大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法定关系,也就明确了法定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基本法律关系。这样,几大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也就明晰了。这样,管办评分离,教育的各个层面都依法行事,法所要求的就理直气壮地去做,法所禁止的就坚决不做,教育的各个层面都坚持按章办事,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才会取得实质性成果,教育治理能力才会获得极大的提升,现代学校制度体系何愁不能加快建立起来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