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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问题探讨

2014-12-20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20

商业会计 2014年21期
关键词:嘉禾盈余社员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一、相关研究文献

财政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是由本年盈余收益加上其他收入之后扣除其他支出所构成。虽然说合作社盈余分配应该以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但是,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实践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并非那么简单或意见完全一致。

早在1844年成立的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即在产权结构方面,可以用集股的办法筹集资金,股数不限,股金不参与分红,股息不高于银行利息。而Stiglitzz与Joseph E.(1996)运用博弈论、交易费用理论等经济理论,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内外部是怎样实现效用与利润双赢这一结果,得出:合作社实行按比例分担责任和分享盈余的原则,可以达到博弈论中稳定合作解,进而使合作社能得到健康发展。Barton从控制和分配角度,指出合作社是由使用者所有和使用者管理的商业组织,并按照交易额或交易量将收益分配给所有社员。Staatz(1989)指出合作社的剩余决策权和收益权由所有社员共同所有,而并非仅由核心成员代为决策。张菊(2012)指出,主管部门应该督促并帮助合作社建账,并按照《合作社法》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针对有些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混乱的情况,主管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检查走访。宋言东、蒋秀莲、张雪峰(2008)指出,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机制,必须首先健全产权机制和完善治理结构,另外还要重视组织成员合作精神和合作能力的培养以及良好环境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喻国良 (2008)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配有过于向大户集中、财务监管不利等问题。 孙亚范(2008,2009)认为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不健全,难以从根本上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机制,创新、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国外合作社理论和实践经验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对盈余分配也有着较多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国情的差异,直接以国外盈余分配方式在国内运作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就国内而言,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研究尚处于较肤浅的阶段,在研究上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在研究地域方面,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研究主要偏重于浙江、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及落后地区研究较少,如西部盆地地区。所以本文对四川仁嘉禾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进行了实地调研,拟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析研究,针对该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现状,归纳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出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嘉禾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分析

(一)资产状况和收益情况良好,发展稳定

从2012年仁寿县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的历史数据来看,其资产总额153.8万元,固定资产103.8万元,流动资产50万元,净资产总额113.35万元,负债为40.45万元,销售收入435.53万元,净利润38.73万元,资产负债率18.67%。2012年仁寿县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37.8万元,提取公积金1.89万元。

(二)合作社成员持股情况

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实行会员费和股份制并存的参会方式,其中农民会员占52%的股份,合作社共有57个农民会员,平均每个农民会员的持股比例0.91%;眉山市宏鹰绿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占20%的股份,植保员、栽培技术人员和专业大户各占8.33%、8.33%、11.33%。

(三)合作社成员对于分配的了解

在对关于合作社的盈余理解、对合作社决策的程序、权限以及自身的权利了解的调查当中,有近90%的成员表示不理解、不以为意,认为只要参加合作社,得到技术服务、农资服务,并解决好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使自己的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就已经非常满足了,至于盈余分配是不是符合规范、符不符合制度,自己的决策权、参与权是否得到落实并不重要。仅有不到10%的人表示了解或部分了解,其中这10%的人群中九成都是管理层人员,而在这部分所谓的“理解者”中,普遍认为合作社盈余就是合作社当年赚的钱(即收入减去支出)。

(四)公积金提取比例

通过对10位管理层进行走访调查显示: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虽按照一定比例(大约5%)对盈余提取了盈余公积金,但没有提取风险金,没有把盈余公积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对于普通成员走访时,几乎所有成员都反映在涉及退社时,存在着不可以要求分割公共积累,不能够退还成员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份额等情况,而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五)对大股东的回报方式

通过对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57名普通成员占有出资额的52%,而眉山市宏鹰绿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占20%的股份,植保员、栽培技术人员和专业大户各占8.33%、8.33%、11.33%,总共占据了48%的资产份额。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对大股东投资的回报方式,采用按股分红的方式。不难看出,绝大部分利润被排名在前的大股东所享有,而大多数的普通成员只能享受合作社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及很少的二次返利。

(六)二次返利形式

调查发现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在二次返利的具体方式方面,最高为56.8%,为现金形式返还的次数占据比例;其次42.3%为年末二次返还优惠的形式;最后0.9%为采用节日礼品的赠送或旅游等形式。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不仅承诺“三包”服务(包培训栽培技术、包免费提供优质品种、包收购),还做出“两承诺”(承诺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承诺水果随到随收),并且采取自己购置钢架大棚,育苗统一培植,随后用培植好的育苗赠送给成员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减轻成员的种植风险。

三、嘉禾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

1.普通成员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都比较弱。在合作社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条件下,受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制约,形成领办主体和普通社员之间利益的分割,目前形成了有利于领办主体的格局。在访谈中发现普通社员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都比较弱,他们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参与决策”往往是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并不能更有效地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改善他们的收益格局。

2.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随意性强且混乱。通过对13位管理层进行走访调查,调查显示: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虽按照一定比例(大约5%)对盈余提取了盈余公积金,但没有提取风险金,没有把盈余公积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这与合作社“章程”中明确提出的盈余公积金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10%相去甚远,在对持股比例较高的成员调查时,不少成员认为,正是由于自己经营有方,才使得合作社的盈余颇丰,而这点与普通成员无关,因此,普通成员不应该享有分享的权利。对于普通成员走访时,几乎所有成员都反映在涉及退社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公共积累,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成员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3.合作社盈余返还不公。通过对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合作社虽有57名成员的出资,但由于出资金额的大小不等,该社采用了不同的回报方式。针对出资较多的大股东投资所采用的是按股分红的方式。由此不难看出,绝大部分利润为排名在前的大股东所享有,而作为普通成员只能享受优惠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及很少的二次返利。

4.政策缺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基本方向,合作社在利益分配时应当遵照执行,但由于目前没有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的会计制度,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比较混乱,农民从合作社中得到的利益不能准确核算。

(二)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问题的原因

1.普通成员对盈余分配不了解,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合作社普通成员文化水平不高,对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来说就不能站到一定高度来参与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颁布以来,政府相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宣传,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有的合作社社员,尤其是普通社员对这两部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至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很多人则更是闻所未闻。

2.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在合作社中,由于核心成员持股占有绝对优势,加上普通成员自身能力有限,合作社日常的经营管理、财务决策等大多都由理事会说了算,普通成员根本参与不进去。在制定盈余的分配办法时,核心成员组成的理事会自然会维护出资多、交易量(额)少的核心成员的利益。而一部分普通成员可能不知道应如何分配盈余,另一部分即使知道利益被损害也因维权成本太高,一般都选择了沉默或退出合作社等方式来消极对待。

3.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合作社作为法人,其自身虽然有监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但内部监督职能难以落实,这是因为合作社被内部人严重控制、普通社员条件和认识有限和监督成本过高等原因。这时,合作社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督,并且政府需要落实做好外部监督的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来促进合作社的成长,但由于农业方面“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不力,虽然合作社目前迅猛发展,数量也在日益增多,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财务监督并没有做到很好的落实。

四、嘉禾水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对策建议

(一)盈余分配机制应坚持以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为主,股利分配为辅

农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方式,在实行股份合作的合作社内部,要坚持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量(额)返还相结合,并且以后者为主要形式。对此,我国法律已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由于法律出台滞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应对法律出台之前成立的合作社根据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对法律出台之后新成立的合作社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章程,确定利润分配方式。

(二)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合作社应该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展板、挂横幅、画漫画等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到实处。其次,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东部发达地区成功的经验,结合自身身处西部、产业结构等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并保证该“办法”符合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也有利于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培训

合作社成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合作社发展水平,管理层的素质更是影响着合作社发展方向。合作社可以采用远程培训、外地考察实习、出国培训等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包括理事长)的培训工作纳入预算中,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同时,在合作社内设置培训班,向普通社员讲解与合作社相关的程序、盈余分配的流程、审查以及监督机制。

(四)应健全合作社评估和监督机制

首先,合作社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便于社员通过成员大会等方式对合作社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等进行监督。其次,完善盈余分配基础工作,设立每个成员的成员账户,把该成员出资本社的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捐赠财产量化成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并且要实时详细地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中,这样就可作为成员参与本社分配盈余时和成员退出合作社时退还资金的依据。再次,合作社在主管部门的督促以及帮助下建立账户,并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主管部门应该定期针对某些盈余分配制度混乱的合作社进行检查走访。同时,要把盈余分配作为一个评选示范合作社的重要参考指标,要深入普通成员中进行调查,而不是只参考合作社自身的汇报资料。最后,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要完善合作社内外部监督机制,对财政扶持的资金进行必须条件的审计与稽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避免地方和基层财政部门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杜绝违法乱纪现象,使财政扶持发挥出自己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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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最近,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宣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启动。设立启动引导基金是中央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进展。中央财政投入作为"母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同时,引导基金的实施,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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