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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淫秽内容的长效机制探讨

2014-12-18陈堂发

中国广播 2014年12期
关键词:网络治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陈堂发

【摘  要】打击惩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需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区分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故意、过失违法行为,设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谁举报,谁得利”的大力度奖励措施,激活“群防群治”信念;采用技术手段详细显示网站注册相关信息,以身份明确性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地方网络监管部门在提供禁止淫秽信息传播的动态性清单方面未尽责,应承担连带行政责任;严惩利益链上所有非法得利的主体,包括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广告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关键词】网络治理   淫秽内容   长效机制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使用的高度社会化,使得“扫黄”工作的迫切性更加凸显。作为日常生活环境要素存在的新媒体空间的有害内容如果得不到彻底铲除,长期坚持的对传统文化市场的“扫黄”工作必将收效甚微。2014年4月中旬,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手,再次集中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简称“扫黄打非·净网2014”)。打击治理工作已进行一段时间,有数百家网站被查处,其中不乏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如新浪公司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被吊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人员已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①深圳快播公司涉嫌播放大量视频淫秽色情内容,且情节严重,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其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②此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均因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受到处罚。③此次“净网行动”虽已过去半年多时间,但由于淫秽信息已经海量储存的“积重难返”,网上淫秽色情内容并无明显减少迹象。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信息对青少年乃至整个社会的危害,尽快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治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一、网络淫秽内容屡禁不止成治理困局

伴随新媒介技术运用的大众化、智能化加速,“用户中心”的技术赋权对抗制度性调控的态势日益显著,作为技术赋权逻辑衍生的副产品,色情淫秽内容的泛滥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自2004年7月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首次联合开展打击淫秽色情内容的专项行动以来,已集中开展过五次大规模的专项打击行动,④每次整治行动为期少则一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在每一次行动收官、“达到预期效果”的工作总结之后,这些有害信息又迅速变本加厉地反弹,那些历次被归入禁传的文字及视频淫秽“作品”依然充斥网络空间。

查验网络空间淫秽内容极度泛滥的最简单手段就是以某些词汇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而这些词汇本身,有的直接指代淫秽色情内涵,有的则并不直观地显示淫秽色情,只是存在语意的关联。前者如通过某搜索引擎搜索“都市艳妇”“风骚少妇”,分别得到441万和637万条搜索结果。后者如输入“医生+小说”“都市+小说”“权力+小说”“少年+小说”“官场+小说”,每个词条同样有数以万计的页面,有相当一部分结果显示的是淫秽色情内容。点击这些网页,要么是内容淫秽的文字作品或配音作品,要么是涉嫌提供色情、淫秽服务的网络视频聊天,要么是赤裸的性感照、视频或露骨的动漫游戏、性用品广告。而这些网页又为更多的其他淫秽色情网页提供连环告知或自动链接服务,形成“滚雪球效应”。

虽然极少数的搜索引擎服务对有些涉及黄色淫秽标识性强的词语进行了屏蔽,过滤和阻止了一部分涉及淫秽信息的网页,如以“都市艳妇”“极品少妇”为关键词通过某搜索引擎搜索,均显示“无搜索结果”。但对于那些作品内容非常淫秽而题名比较含蓄的关键词如“山村神医”“全能姐夫”,搜索引擎则无法过滤,而这些“作品”大部分文字属淫秽内容。这些页面又提供若干种淫秽作品信息,层层链接,这种“便捷性”意味着互联网比传统出版物有着更强大的社会侵害力。

除通过主动搜索渠道轻易获取淫秽色情信息外,自动弹出的网络游戏或涉性用品或药品广告也夹杂大量性诱惑的元素。此外,还存在大量通过邮件、微信、QQ群等向用户推送淫秽网站或色情服务网址的情况。用户免费下载的视频播放软件也被植入淫秽色情视频,可以反复自动链接相应网站。一些明显不健康的内容也会公然出现在众多知名商业门户网站、企业网站,一些知名门户网站专门设立诸如“美女”“两性”“时尚”“车模”“写真”“言情小说”等专栏,名义上提供生活类资讯服务,实则打不雅内容的擦边球,或者靠链接其他网站淫秽色情获得点击量。

由于互联网终端多样化开发及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络媒体作为社会性自媒体的运用进入一个新阶段。与传统媒体“机构中心——强控制”模式截然相反,新媒体以“用户中心—内容自生——弱把关”为运行模式,这是技术赋权网民的产物。无限性链接、瞬时复制与粘贴、海量收纳储存、临时屏蔽、一对多的加密扩散、网页或网站设立的零成本等技术手段,恰恰为淫秽色情信息的非法生产与传播提供了最便利条件。对淫秽内容一键复制与保存的便捷性使得查处之后的“卷土重来”易如反掌,每次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都要清除掉数以百万计的淫秽色情信息,关闭网站数千家。如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开展的专项行动关闭涉黄网站6万多个,删除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近200万条,⑤但短时间就出现惊人反弹。2011年9月再次进行的治理行动又封堵淫秽色情网站51.6万余个,清理网上淫秽色情信息180余万条。⑥除此之外,网站临时主动屏蔽或断开链接传输造成净化假相,微信、QQ群传播渠道使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境内版主利用境外网站或境外服务器,网站频繁地变换网址更加便捷,“一对多”传播与分享路径的几何级数爆增方式,互联网终端技术高度智能化与终端使用形式的多样研发,设置两种不同内容的网站页面逃避监管等等,诸多技术因素都加大了查处清理的难度与成本。

二、建立治理网络淫秽内容的长效机制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投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毒瘤”,要想在更适宜于其滋长的网络环境里根除,任务更为艰巨。我国法律在打击惩治网络淫秽色情内容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周全的法制体系,如《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而《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则分别对制作、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予以规定,并就制作、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构成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惩治问题作出明确说明。要使体系严密的“法制”产生应有的功效,化为“法治”力量,应该逐步建立起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与技术手段的长效治理机制。

1.设定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通过搜索平台,无限量互联网终端用户可以对网络空间的某一个网址同时进行请求,获取需要的网页。同时,某一网络终端用户也可以同时获取包含搜索关键词所指向的类信息的所有网页,这是一个瞬间即可完成的过程。因为这一服务功能存在,淫秽色情网站才能够以隐蔽方式运作,不需要作任何公开的宣传就可以获取大量用户。淫秽色情网页或网站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网民访问的最便捷渠道就是通过搜索引擎的推介。在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传播扩散中,搜索服务提供商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人,应当区分故意、过失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追究以责任人的故意违法为前置条件。“故意”责任的认定应有合理标准:搜索服务提供商接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未真正断开链接,或仅是暂时屏蔽与断开链接;接到网民举报后,搜索服务提供商未立即采取断开链接的措施;未审查网站内容,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排位服务;对具有明显淫秽色情内容识别特征的关键词,未采取过滤及屏蔽措施。所谓淫秽色情内容的明显识别特征,是指作品题名中就含有可以识别的特定词汇,如“淫妇”“艳遇”“艳色”“艳情”“艳史”“色诱”“偷情”“风流”“熟女”“淫欲”“欲魔”“绝色”“娇妻”“春宫”“风月”“情迷”“贪色”“权色”等。在历次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内容的专项行动中被查禁的数千部网络小说,有相当一部分“作品”的题目都包含这类词汇。只有个别的搜索引擎对上面所列的大多数词汇都采取了屏蔽措施。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主动过滤责任不限于文字作品,也包括有明显识别特征的图片、视频。认定犯罪也应在量的认定上确定一个实际链接成功的网站或网页数目;因为故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承担人不仅是直接的责任人,还应包括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法人代表,这符合利益与责任对等原则。

行政责任则以责任人的过失违法为追究依据。“过失”责任强调在上述故意责任的情形之外,责任方因为疏于对淫秽色情内容主动及时清除而应承担的责任。如被搜索的关键词不具有淫秽色情信息的明显识别特征,搜索服务提供商对该类文字、图片、视频未采取过滤措施。或者某网站的链接点击率明显存在异常情况,未采取审读把关。行政责任包括对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苛重的罚款、吊销某类服务许可证等。

2.以有力度的奖励措施激活“群防群治”信念

鉴于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分散性、内容信息的海量性、技术手段的隐蔽性、惊人的网站数量、没有国界的服务器,净化网络必须发动民众参与,数亿的网民就是潜在的监督力量。在个体利益至上的社会大环境下,抽象的“人人有责”应该代之以具体的“人人有利”法则,这样才能真正调动网民检举揭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群防群治”局面。目前,虽然网民举报成为“扫黄打非”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但6亿多的网民总数与仅以万计的网民举报相比,力量毕竟微不足道。物质利益的鼓励机制不健全阻断了更多潜在的举报通道。

“人人有利”的鼓励机制体现为“谁举报,谁得利”。健全的鼓励机制可以考虑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的线索,对查处并没收的非法或犯罪所得数额,根据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举报人的物质奖励。对案件查处后暂无非法所得的,查处机关应申请从政府专门设立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适当数额奖励举报人,额度参照类似案件确定比例。重赏之下,必能形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虽然公安部已出台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但实际工作中奖励数额一般只在1000元至2000元,且仅针对长期坚持举报的网民,偶尔的举报行为只作为义举对待。这种“微利法则”既不符合责利相当的法治原则,也不能形成“人人揽责”的激励机制。如果根据查处非法所得的较高比例直接奖励举报人,则可形成一种新的职业举报人群体,淫秽色情网站势必难以扎根。

3.采用技术手段详细显示网站注册相关信息

目前我国网站备案实现了从网下审批到网上审批的转变,已建成覆盖部、省、企业三级分布式网站备案管理、电子政务、行政审批的技术支撑平台,每日审批核准的网站数量近4000个。⑦根据登记规定,如果是非商业性的个人网站,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备案,如果是集体或商业网站,还需要到当地公安、工商部门登记。身份的明确性决定了行为人责任意识的强弱,对于网民而言,他们并不清楚数量如此庞大的网站注册详细信息,应通过强制性技术手段将所有合法的网站或网页登记注册信息在醒目位置显示,包括法人或注册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并显示注册地的地方政府网络监管部门及法律惩处机关接受举报的电话、邮箱信息,便于网民迅速举报。信息显示方式可统一设定为用户将鼠标移至网页“地址”框时,自动跳出该信息窗口。对于非法设立的网站、网页或境外网站,因无该类信息显示,也便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迅速识别与查处。目前,绝大多数网站表明真实身份的登记信息并没有公开,或者信息标示含糊,或者显示的信息简单且位置不易被发现。

4.地方网络监管部门未尽责应承担连带行政责任

网站注册所在地的网络监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网站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如有被查处的网站属其监管区域,则该网络监管部门应被追究行政责任。省、市一级党委与政府部门都设立了互联网宣传管理机构,该机构除了日常网络舆论把控与引导之外,应该承担的重要任务就是对淫秽色情内容及其他非法内容进行不间断地监督把关,这也是舆论引导的应有之意。因为严格意义上的舆论引导工作除了遵循政治导向原则,还应该遵从社会责任原则、精神文明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及社会效益原则。⑧在文字过滤技术相对容易实施的情况下,网络监管部门应根据其所掌握的最新情况,不间断地向内容服务商、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提供哪些内容属禁止传播之列的目录清单。淫秽色情信息清单的形成分为两步,第一步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国内主要搜索服务商的用户相关搜索记录数据,汇总分析点击率与淫秽网站之间的关系,初步筛选一批需要重点监督的网站名录。第二步根据直观判断、已查处案例、举报线索、网站内容查验,确认禁止传播的动态性清单。

5.严惩利益链上所有非法得利的主体

以往的惩治行动打击对象为利益链的末端即淫秽色情网站及当事人,实际上这是多违法主体利益驱动与密切配合的结果,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广告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在利益分成中,淫秽网站得到的比例仅是较少的一部分,淫秽信息通过层层关卡到达用户,用户付费以后,电信运营商、广告商等获得更多的利润,切断利益链是关键。长效治理应严惩利益链上的所有分配主体,对明知他人开办淫秽色情网站或传播淫秽物品,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域名注册、主机托管、虚拟空间租赁、费用结算等服务,投放广告,同时获取非法利益,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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