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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与共赢

2014-12-16陈文崔嵩

银行家 2014年12期
关键词:借贷贷款商业银行

陈文 崔嵩

作为民间借贷市场的新兴力量,网络借贷机构将中介平台转移到互联网之上,无论从借贷深度还是广度都极大推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同时冲击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模式。但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本质上还是金融,它的发展离不开传统金融的支持和帮助。网络借贷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二者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催生了全新的合作方式。本文中,我们试图探究传统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互补问题。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双方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差异化的比较优势,这种合作可能性的存在也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从简单的业务交叉到契约合作,再到理念的初步融合,似乎已经跨越了正面冲突的直接竞争阶段,二者将携手迈向未来更深的融合。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造就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依据,具体而言:

一方面,尽管借由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以成本、时间上的优势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和经营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但是总体规模较小的网络借贷,尚不能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根本性影响,在短期之内并不会动摇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模式。硬实力上的巨大差距淡化了双方竞争的强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的主流客户有一定区分,网络借贷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阿里小贷)或社会小额闲散资金(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吸纳成本高,主要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与个体消费者,而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企业与居民储蓄存款,资金吸纳成本低,主要贷款对象是大中型企业。主流客户的非重叠性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之间的关系处于非直接竞争的状态,这也预留给了双方合作实现共赢的空间。

商业银行拥有大量低成本的社会资金,拥有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形象,正好可以弥补网络借贷公司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的不足。同时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也可以规范互联网借贷机构的发展,防止互联网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网络借贷公司掌握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可以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优质的潜在借款客户。互联网的便捷性也使得网络借贷公司的覆盖领域更多,服务银行无法覆盖的客户,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快速高效的基因,可以加速银行体系变革,提升银行体系效率与服务质量,实现双赢。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提高自身服务的覆盖面;而凭借信息处理、基于大数据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网络借贷则可通过向传统金融机构开放数据,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实现服务能力的跃升,突出其平台化的本意,将风险转嫁给有承受能力的商业银行。这样网络借贷平台真正能够作为信息中介存在,而非信用中介存在,这才是真正的金融模式创新。

尽管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二者的合作存在共赢空间是不争的事实。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如果只是固守传统业务模式,无法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则其发展必然滞后,难以在新的市场形势下占得一席之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在实践中有许多探索性尝试,尽管并不十分成功,却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实践分为四个阶段:

这一时期的主要合作形式是银行作为电商等互联网平台的支付结算商,帮助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进行支付结算,起到一个中介服务的职能,银行收入以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为主,并不涉及借贷等资金融通业务。这种支付结算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电商与各家银行签订协议后,客户购物直接用银行卡支付,钱从银行到电商;第二,电商与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后,客户采用支付平台可用的银行卡支付,钱通过支付平台从银行透传到电商;第三,电商与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后,客户把钱从银行支付给支付平台,等客户确认收货后,支付平台将钱支付给电商。这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但却是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的初次接触。主要代表为阿里巴巴与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合作。

在这一时期,经常是由3家及其以上的小微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内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其偿还贷款本息,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合作模式中,网络平台公司作为中介向银行提供联合体企业的贷款申请,同时转交联合体企业交易数据和信用记录,但并不提供主观判断,贷款是否发放最终由银行决定。为降低贷款违约损失,银行、政府和网络平台公司三方联手,通过成立网络贷款风险池的方式承担银行信贷的融资担保功能,使银行降低向企业提供信贷的门槛。主要代表为阿里巴巴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淘宝商铺贷款领域的合作。

在这一模式下,由网络借贷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除少部分为自有资金外,大部分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授信或直接入股。网络借贷机构完全独立做出贷款的最终判断,贷款发放不依赖于银行的贷款标准,银行仅作为债权人或者股东约束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主要代表为阿里小贷和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这种合作模式受到法律监管限制较严,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版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银行融资不超过自有资金的50%,而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甚至在资金托管方面都无法寻求到银行的合作。

这一阶段,网络借贷机构单纯作为优质客户的数据提供商,通过整合客户数据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贷款资格审查,初步确认借款企业的资质,然后集中将其认为优质的借款企业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部分发展较快的网络借贷机构,已经开始为潜在的优质借款人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通过帮助借款人分析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产品,使优质的借款人更有可能在银行获得贷款。同时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自己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可以帮助企业集中办理贷款审批,节省贷款审批时间,用更短的时间拿到贷款,成为贷款客户不可或缺的服务机构。主要代表为B2C网络借贷平台,如数银在线、好贷网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拥有足够的数据积累后,也有望能够实现与银行在这方面的合作。

长期看来,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将围绕网络借贷机构依托其大数据作为银行信贷项目提供方展开。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能否实现良好的合作,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与商业银行相比,网络借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掌握了大量中小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拥有大批优质的银行潜在借款客户,如果想要实现与银行的合作,网络借贷机构必然需要与银行分享这一数据。但是在实际合作中,网络借贷机构是否愿意分享全部数据则有很大疑问。一方面,网络借贷机构担心在分享数据之后,其自身将仅仅成为银行的附庸机构,或者说,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一家互联网数据情报提供商而已。虽然靠出卖数据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公司也可能因此失去利润长期增长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定价困难且银行议价能力过强,互联网借贷机构担心其所提供的交易数据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一来,与其同商业银行分享数据,不如利用已收集数据,由自身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来为中小企业融资。因此,在得不到应有补偿的情况下,互联网借贷机构势必缺乏分享数据的积极性。作为互联网金融外包服务的一个典型案例,位于杭州的数字银行在线短时间内经历了跑马圈地式的发展到最终破产陨落的过程。在不断为银行推荐优秀借款客户的同时,数字银行在线却始终未能找到自身的盈利模式。换言之,无法从议价能力较强的银行获取足够的信息中介费用降低了网络借贷机构分享数据的积极性。

商业银行之所以寻求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就是期望以低成本从网络借贷机构那里获得大量优质的借贷客户。而贷款能否顺利投放依赖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客户数据是否真实,二是银行是否信任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数据,即银行是否需要按照自己发放贷款的合规要求重新审查贷款对象而非参考网络借贷公司的建议直接发放贷款。这两个问题解决不了,网络借贷机构推荐给银行的借款企业成为银行贷款客户的实际转化率会非常低,会导致银行缺乏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激励。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问题也确实存在。

首先,网络借贷公司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三家电商平台巨头不断传出以数据造假冲刺排名的行为,电商平台的数据真实性问题备受质疑。电商商户可以在朋友或者其他商户帮助下刷高信用度,可以通过网上购买、网下反售等操作方式夸大自己的交易量和现金流量水平,同时获得高评价和高信用。电商商户还可以利用电商平台设计的技术漏洞,请专门的技术人员通过以“店铺装修”为名,在电商平台处获得一定的网页编辑权限,通过后台编辑网页,直接造假数据,包括信用水平、成交额、消费者评论等关键数据。这样的造假数据自然不能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依据,这也是银行很难直接采纳网络借贷公司数据的重要原因。

其次,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数据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标准。商业银行有对于中小企业信贷一套完整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对企业注册资本、设立年限、资产负债结构、贷款人信用状况等都有审慎的要求,银行在得到网络贷款机构提供的信用数据后,往往还要按照自己的程序审查拟发放贷款的企业,对于很多网络借贷机构认为可以发放贷款的企业,按照银行的信贷审核程序则难以获取融资,而这将直接导致两者的合作出现障碍。例如,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在经历短暂合作后而最终失败,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双方难以就信贷审核标准及相应理念达成一致。因此,网络借贷公司与商业银行关于贷款评估标准的不统一,将极易导致二者的分道扬镳。

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数据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据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定价。网络借贷机构的数据不同于普通商品,数据的产生及其搜集的成本很难得到有效的确认。例如,搭建一个上规模的电商平台,其期初投入成本高,而期间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期初巨额成本应得到多大的补偿,应以怎样的速度获得补偿,都难以得到公允的确定。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关于数据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数据供求双方在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在贷后监督上,银行还需要依赖网络借贷机构进行联合管理,而这其中可能产生商户与网络借贷机构联合骗取商业银行贷款的道德风险。这就使得数据的定价问题成为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公司合作的重大障碍。以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之前的合作为例,双方就约定的贷款金额3%的信息中介费的分歧一直很大,因此,数据定价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导致二者合作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互联网数据愈发被银行所重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之间围绕数据定价的矛盾将会愈发突出。

展望未来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模式,合作双方须通过相互磨合,以使二者关于贷款发放标准的理念逐渐趋同。同时,在网络借贷机构提供的客户信用数据得到合理定价的基础上,二者须各自取长补短,通力合作。一方面,网络借贷机构利用自身数据,专注于为商业银行提供优质客户,为潜在借款客户设计个性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则利用自己庞大的廉价资金优势,通过与网络借贷机构进行合作来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只有通过这样的合作模式,才能使双方真正地走向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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