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一体化发展对策研究
2014-12-16严雄飞
严雄飞
摘 要:湖北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一体化发展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乡村居民点规模小而分散,且“空心化”趋势,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差,综合承载能力低下等问题。因此,应从新农村社区功能定位、规模、环境保护、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落文物古迹保护及历史传承等方面推进湖北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湖北城乡空间格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把新农村建设视为城镇建设有机组成部分,建成 “具有城镇生活品质”的新型社区。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
湖北正处于城镇化转型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对新农村建设进行定位,以此,保持好特有的乡土气息和历史文化特色,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一体化发展。本文从新农村社区功能定位、规模、环境保护、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落文物古迹保护及历史传承等方面提出优化湖北城乡一体化路径的对策。
一、湖北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湖北城乡发展不失均衡。首先湖北农村发展滞后,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发展不协调。城镇人均收入增长一直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从1980年到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69.96元增加到8867元,年均增长12.42%,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13.7元增加到22906元,年均增长12.66%。
城镇人均收入当初的基数较高,是农民纯收入基数的2.43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又高0.24个百分点,使城乡人均收入的绝对差额逐步加大。1980年至2013年间,尽管农民纯收入实现了较高速度增长,达年均12.42%,当初基数较低,加之年均增长速度也低,使得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从1980年到2013年的33年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又扩大了0.15倍,由2.43倍扩大到2.58倍。我省乡村居民点本来就布局比较分散,规模也不大,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镇,必然导致一些村庄实际居住人口急剧减少,导致农村大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闲置浪费,出现了“空心村”。
二是湖北对城乡如何差异化发展缺乏明确的定位及指导性要求。我省人口众多,除水利资源外,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各种矿藏资源都相对短缺,必须合理地规划城乡发展,尤其是指导城乡有差异化地科学发展。比如农村应当主要发挥支持城市发展的三大保障功能,即粮食安全保障、生态安全保障和环境安全保障。大中城市和城镇密集的地区的发展重点是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产业进步、技术进步方面起引领作用,反哺、支持农村和农业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城市、工业和社会资本纷纷进军农村,农村建设出现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建设类型,对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契机,但新农村建设不是照搬城镇模式简单的农村城镇化,在小城镇建设上也不能简单地套用大中城市的规划模式,不能只是盲目追求鎮区空间规模的扩张。
(二)城乡人居环境差距大。一是规划水平不高,城镇管理缺位。湖北省从2005年底至2009年底开展了新一轮的小城镇规划编制,但相当一部分小城镇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还不是太高,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其科学性和前瞻性不够,缺乏统筹考虑和区域性的视野。湖北省委省政府于2010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对小城镇尤其是特色镇和中心镇的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只有1/3的小城镇按照新的要求主动修编规划。有不少城镇无视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加之管理机构缺位,在建设中随意改动规划,甚至是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导致小城镇总体布局杂乱无序,缺乏前瞻性。二是湖北城镇规模偏小,集聚能力不强。目前,湖北省共有739个建制镇,其中一般建制镇694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45个。全省建制镇建成区总人口1398万人,其中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人口542万人,一般建制镇人口855.9万人,镇均1.24万人。全省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一般建制镇46个,占一般建制镇6.22%。湖北多数建制镇人口规模普遍很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城镇功能不全,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辐射力,缺乏产业支撑,发展无后劲。三是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应有的投入。发达地区小城镇人均道路面积13平方米以上,供水普及率85%以上,污水处理率50%以上。湖北省建制镇截止到2011年底,人均道路面积12.5平方米,供水普及率82.96%,排水管道密度5.18公里/平方公里,污水集中处理率9.6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70%,
(三)公共设施水平较低,农村住房制度尚未得到重视。不愿在小城镇安心居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学校和医疗设施及服务水平较低。商业文化体育等设施也无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几乎没有公园及休憩的公共绿地。镇容管理是比较薄弱的,违规违章私自乱搭乱建镇容显得杂乱无章、污水乱排导致的恶臭,还有噪音等加剧了居住环境的恶化。农村现行的住房基本制度是以“一户一宅”为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无偿提供的宅基地上,农户自行建设自有自住房屋的制度。它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权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但政府没有从制度层面对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予以应有确权保护,加之,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力量严重不足,缺乏对农房建设服务与管理的监管,使农村住房的居住安全和产权保护问题较大。
二、湖北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一体化发展的对策
(二)合理构建湖北新型城乡空间格局。要按照湖北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一体化的发展的思路,贯穿集约、智能、低碳、绿色的理念,在地域空间上,将城乡发展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进行梯级层次的规划与建设。即从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到城镇化的新农村社区进行一体化的规划与建设。如进行湖北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一体化的产业规划与建设、城镇与新农村社区一体化的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网络。
在构建湖北新型城乡空间格局时,要依据湖北大中城市、小城镇和新农村社区的人文地理、山水风光等特色进行发展定位,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进行规划与建设,让城镇、乡村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在构建湖北新型城乡空间格局时,还要充分统筹通向发展,形成一种城乡相互支撑、互为依托的和谐空间格局。即新农村社区建设规模要充分考虑自身建设的布局、特色及规模,又要预测到虑城镇化对农村人口吸纳影响,避免新农村社区建设可能出现的大量空巢或空置的浪费现象,为城镇化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和人力资源。湖北城镇化模式选择、城镇布局要与新农村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既要避免湖北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排斥现象,又为农村社区准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规划,提供支撑与便利。
(二)完善湖北“新型城镇+新农村社区”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湖北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就是要将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布局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新农村建设作为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或延伸部分,把新农村社区建成类似于“城镇社區”或“小卫星城”一样的区域。也就是说新农村社区具有城镇社区的基本功能功能,要朝着农村社区城镇化方向发展。因此,湖北新农村社区既要具备一定的城镇生活品质,又要保持浓郁的乡土气息和自然风光,还要传承乡村历史文化,是一个多种功能的农民生活基地和农业现代化的生产基地。
新农村社区应逐步按统一的规格集中连片建设,减少宅基地占地面积,并尽可能将耕地连片集中便于集约化经营。在建设中既要注意乡土文化的传承延续,乡村建筑风格、文物古迹、民风民俗等历史文化保护,又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应有的田园山水风光、乡土气息,还要进行城镇化似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新农村社区具有与小城镇生活方式与习性等相近似的生活品质。如主要道路的硬化、供水供电及污水排放与处理、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这样的新农村社区既能能承接城镇化的延伸辐射功能,支持城镇的发展,避免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排斥现象,为城镇化发展预留或腾空间,又能保持农村居民传统的居住方式,为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经营和生产提供便利。可以避免湖北城乡一体化的两难现象:一是避免湖北城镇化扩张对新农村建设的排斥现象,带来城镇化规模过度扩张的“大城市病”;二是避免新农村建设规模失度导致的社区“空心化”的闲置浪费。
(三)湖北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一体化发展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发挥城乡规划作用,加强对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的引导,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水平。二是制定促进重点镇发展的扶持政策,合理确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功能和发展目标,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承载力和吸引力。把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与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提升、人口合理集聚和农业现代化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将政府支配的公共资源优先向重点镇配置,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均等化。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活质量为重点,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地区,重点搞好农村村庄内部的道路、供水、生活用能和信息化等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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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鲁德银、王习春《农村城镇化进程与小城镇集聚力协同研
究———湖北与苏浙粤鲁的比较分析》乡镇经济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