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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2014-12-16谢永建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3期
关键词:借贷影子民间

谢永建

摘 要:

2008~2009年间,国内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扩张过度,国家由适度转型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把信贷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以达到其信用规模继续扩张的目的。

关键词:

银行信贷;银信合作;影子银行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09802

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留下巨大风险漏洞。另外,政府过多的政策管制也将驱动高风险的金融交易和其他一些活动进入整体金融系统循环中更为不透明的领域,进一步推动影子银行的兴起。如非市场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居民储蓄流向银信、银保等理财产品、以银担合作等信托产品,大量的资金很有可能流入房地产企业及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使国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不断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高速发展。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总量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内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应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水涨船高,呈现出“高利贷”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不仅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对金融稳定构成了威胁。

首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二,大量的民间借贷流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在房价上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没有问题,但一旦房价大幅下跌,高度依靠民间借贷的广大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就会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可能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崩盘。

其三,民间借贷资金在传统金融系统外部循环,资金组织、信贷投向难以有效监控,这将干扰到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此外,我国的民间借贷还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传统银行类金融体系,干扰社会金融秩序,易引发非法集资。

在2010-2011年间,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基准利率,市场资金不断趋紧,各商业银行为了避开信贷额度限制,广泛开展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形成了所谓的影子信贷体系,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分析其潜在风险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具有“内胶外扩”趋势,风险的外扩性极强。银信合作式的表外融资“变身术”背后掩盖更多地是对监管政策的规避,与目前稳健货币政策要求以及主要监管导向不符,即使当下正处政策真空地带,表面上未触犯监管条例,但其隐含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确是不可小觑。当前银信合作业务内在风险呈胶着关联状态,而一旦牵发,风险的外扩性极强,甚至还可能造成局部领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异化混沌”状态,暗藏次贷危机隐患。目前,许多银行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设计上存在本末倒置的异化思想,即为满足特定企业所提出的融资需求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需资金,忽略了前端理财产品的设计和理财资金投向的最优化选择。设计异化的结果使理财资金管理处于混沌状态,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而言,随着理财产品种类日益增多,理财资金池将日益扩大,池内项目和理财资金鱼龙混杂,下属分支机构所推荐的理财融资项目经多次包装、切割和重组后,作为理财资金投向包,流向不同资金使用方,但最后理财计划代理人可能自己都无法搞清楚资产包内有何物。

(3)监管“动作慢”,难止监管套利。目前,监管部门对融资性表外业务的监管尚未跟上,缺乏全面的、科学有效的监管,对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没有全面的掌握,现有的报表体系中缺乏对该项业务的统计,致使个别商业银行钻空子,将该项业务作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一是绕规模,弱化货币政策效果。为应对紧缩货币政策下无钱可贷的窘境,商业银行纷纷将融资性表外业务作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的“蹊径”,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将募集的社会资金变相放贷,增加社会融资总量,客观上减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抑制通胀的政策效果。二是擦边球,投向限制性领域。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愈发严格,个别银行开始转道表外业务,借助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监管压力相对较弱的途径,将募集的社会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双高和产能过剩等限制性领域。据调查,我国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资产管理业务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产能过剩行业融资金额,共占到融资性表外业务的20.58%。

我国的“影子银行”的体系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有很大差别,目前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民间借贷、银行理财和信贷资产转让等,并呈现特有的二元化特征:一是具有西方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和产品,例如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类似于CDS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但这些机构和产品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模不大;二是我国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以及不受审慎监管约束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活动。在我国目前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民间借贷、银行理财和信贷资产转让等。当前,中国的“影子银行”已处于监管部门视线下了,所以危害性还未显现。不过,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一旦让国内的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会比2008年前的美国更快更严重。因此,监管部门应设定更严密的法律制度和更为有针对性的政策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姜震.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

[2]龚明华,张晓朴.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Z].文竹中国银监会研究局,2011.

[3]文洪武.基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

[4]巴曙松.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走向及展望[Z].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10,(6).

[5]袁增霆.中外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11).

[6]银监会团委热点问题调研组.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几点思考[Z].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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