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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

2014-12-16陈浩

2014年32期
关键词:民商法构建信用

陈浩

摘要: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越发的频繁、复杂。本文主要是将信用问题与民商法相互结合,介绍在民商法当中信用的内涵以及特征,紧接着对其主客体进行分析,以企业、个人或者政府作为主要的介绍对象。最后,通过这些分析研究,提出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我国信用体系能够建构的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双面性,虽然提升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对金钱物质以及权力的欲望会破坏最初所建立的信用体系。信用原本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但是将信用与具有强制性的、权威性的法律相结合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会有怎样的作用,笔者接下来将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一、民商法中关于信用的内涵阐述

(一)民商法中信用的内涵

信用最早其实是产生于经济学当中,它是在双方或者多方主体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做出的某种承诺并最终实现该承诺的一种意志力。对于信用存在两种判断,即事实上的和价值上的。而根据这两种判断,本文最终得出信用在民商法当中的两层内涵。其一,它其实是一种评价,该评价是针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基于对其的信赖所作出的。其二,它是第三方的主体或者是整个社会对于相关民事主体的信赖,比如信赖于它的偿债能力或是实现承诺的能力。概况起来说便是要履行自身的相关义务,在民商法的范畴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以及第三方或者社会对其是否能够履行自身合同义务所作出的一个判断或者是评价。

(二)民商法中信用的特征和概念解读

民商法中信用首先具有信息化的特征。现代社会的信息交流系统非常的发达,人们在民商事的活动交易当中,能够同时的留下属于其自身主体的信用的一个记录。而这些记录久而久之便会量化成为信息,该信息对于其日后的交易都非常的有用和关键。它的量化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它是财产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因为对于交易这本身的资产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将其变换为一种信用,即依据其资产状况能否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其次,是信息的形式。对于以往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信用记录以及通过对其各方因素所进行的一个评价,形成一种信息,即该主体的信用的好坏程度能够明显获知。

另一方面,信用与财产状况密切相关。在现代的民商事交易当中,进行合作完全不是单单由于某人的自身道德品质高尚就能够决定的,而是主要依据其自身所具有的财产的价值所决定的。此外,信用与财产具有很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为良好的信用能够为该民事主体带来较多财产上的利益,因为除了银行愿意提供大额的贷款之外,合作方也会更愿意选择信用较好的合作伙伴实现互利共赢。信用在经济学上是一种非常有利用价值的存在的概念。信用越好,那该企业的商誉也会越高,这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最重要的资产之一,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存亡。最后便是信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采用不法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话,将会承担财产责任,这也是信用与财产联系紧密的表现。

二、民商法中信用的主客体分析

(一)企业方面涉及的信用

企业从成立的那一刻起便享有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能够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独立的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严格意义上来讲拥有了主体地位便享有了信用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公司的财产必须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混淆。如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违反了法人的信用,最终将会丧失掉信用的主体资格,同时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对于公司形式的划分当中的人合以及资合的分类便是基于信用的基础,前者主要是基于股东自身的信誉,后者主要是基于公司自身的信誉。例如,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外所形成的商业信誉。而就股东信用与公司信用相互比较,现代社会更看重的是公司信用当中的资产的信用。

(二)政府方面涉及的信用

政府信用主要含义是指政府部门对自身的承诺而不断予以实现,其中最明显的便是偿还公债。政府信用在时时刻刻被国民所监督,它的好坏能够为日后国内的信用体系的发展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关于信用建设的法律规范、建设信用数据的现代管理系统等。现代所提倡的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对公民和所有的纳税人所实现的信用。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正义为国民作出的司法信用。

(三)个人涉及的信用

个人信用主要是指商家或者是各种金融机构提前向消费者们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是商品、财物等。消费者提前享受,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承诺予以偿还。而对于个人信用的形式主要是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延期支付所购商品价款,其二是贷款行为。个人信用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有好有坏,但是综合来看,它能够更快的推动市场的消费,不断地提升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目前信用交易的迅速扩张,信用卡、贷款以及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迅速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也给市场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也是信用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信用原则的地位

充分的重视和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提升企业和国家信用的重要内容,该原则被《民法通则》列为基础条款。就导民事行为而言,其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法律,例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笔者认为。该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但是过于抽象,在实际应用当中应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首先应当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来明确区分民事活动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在现实运用当中避免政府的干预,要实现司法独立。

(二)加强公司、市场的信用建设

就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来说,最本质操作方式便是如果在民商事活动当中,主体缺乏信用,违法信用规则,便应当针对该行为而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代社会缺乏的便是信用,要想有效的提升信用的水平,必须要重视市场当中的主体,即公司的信用构建。公司信用的好坏,可以影响合作方、所属行业甚至是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而对与公司信用的约束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其一便是完全履行义务,其二是具备相应的清偿能力。

(三)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要想建立起自己的信用模式,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于市场当中的主体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规制。除此之外,还要不断的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一支一流的政府队伍。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把握大体的发展方向,其余的则由市场自身进行自由发挥,在不断的交易中积累信用。而对于政府对信用体系的宏观调控则可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規范,制度规范是一切活动开展的基础。其次,政府应当组织各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使各方主体的信用交易记录能够能够逐渐形成,除了公司,也包括个人。

(四)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都十分的重要,市场环境当中最多的便是个人,而对个人最有效的约束方式便是建构起相关的信用法律规范。但是在制定这一类的规范时应当注意保护和尊重宪法赋予给公民的各项权利。在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搜集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保护其相关的隐私,因为在了解个人信用状况的时候大多会涉及其年龄、婚姻、收入、消费状况等的调查。此外,在对个人的信用资料进行公开的时候,必须要对公开范围有所限制,只能向有关的主体进行公开。

结束语:

信用的主体主要表现为三方,包括有公司、政府、个人,要想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三者都是不能缺少的。在现实生活中要不断的完善信用的法律规范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的重视力度,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最终在政府的带动下,彻底解决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机。(作者单位:民航上海医院——上海交大医院附属瑞金医院(古北)医务部)

参考文献:

[1]刘光机.人类信用发展的历史[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112.

[2]钱敏涵.现代信用危机的管理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40.

[3]贾零星.我国信用体系相关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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