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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传播规律与治理策略——基于对2013年度24件舆情典型事件的分析

2014-12-16姚颉靖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信息

彭 辉,姚颉靖

(1.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2.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 201207)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网络社会化、社会网络化对社会生活影响巨大。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也不断得到提高。一方面网络平台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的不断报道、网民的持续关注和评论,使现实中的公共危机事件在网络上被强烈的曝光,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强烈地影响着公共危机事件的发展,甚至左右其进程。如果不对网络舆情加以及时引导和必要的依法监管,将导致有害网络信息泛滥,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而言,正确引导网络舆情,依法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已刻不容缓,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现实课题。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1]。这是党中央根据当前形势对网络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目前一系列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规模、密度、影响前所未有,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探究。在网络社会中正确处置网络舆情,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网络舆情典型案例梳理分析

(一)典型案例及其截取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网络舆情高发时代。网络舆情的类型不断增多、频次不断增加,事件关联性、衍生性特点不断凸显,而突发事件一旦被网络媒体或网民报道,短时间内会引起社会关注,相关报道被重复转载、迅速传播,形成网络舆情。一些重要的社会事件发生后,人们总能找到与之对应的网络舆情。在网络中出现关于事件的分析、评论及围绕事件产生的诉求、抗议等舆情已是网络中的常态现象和重要景观。对此,我们分析考察了2013年24件典型网络舆情案例,案例选取的标准为被网民和网络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主要根据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出的相关信息条数判断。案例具体信息见表1。

表1 2013年24件网络舆情典型案例

(二)网络舆情典型案例特点分析

1.关注度分析:网络舆情演变呈现倒U形态势

国内外关于舆情周期的研究尽管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划分,大致包含一个从萌发到消亡过程,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发生期、扩散期和消退期三个阶段。

舆情发生期。网络舆情的形成并非突然爆发,而是一种“刺激—反应”的过程,它需要一定的触点和条件,这些触点和条件既影响舆论的形成,也影响舆论周期的长短。舆情的触点主要是外界环境与舆情对象。从外界环境来看,主要包括宏观的社会心态变化、网民群体构成、网民价值观等,当下中国网民心态特点主要表现为:不断加剧的社会不公平感,相对被剥夺感产生的仇官、仇富心理,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与不断降低的群体社会认同感,诚信的缺失和社会普遍信任危机,各种形式的非理性心态。从舆情对象来看,互联网上每天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进入网民的视野,只有具有一定新颖性和刺激性的事件才有可能吸引网民的眼球。事件③④⑤⑨⑭⑱⑲⑳㉑和㉓属于社会管理秩序类型(41.7%),事件⑥⑦⑩⑪⑫⑮㉒和㉔属于个体权益类型(33.3%),事件②⑧和⑬属于社会稳定类型(12.5%),事件①⑯和⑰属于社会市场经济类型(12.5%)。从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干预迟滞来看,事件⑤⑨⑰⑱㉒干预间隔为半天(20.8%),事件①②③④⑥⑦⑩⑫⑬⑭⑯⑳㉔干预间隔为1天(54.2%),事件⑪㉓干预间隔为2 天(8.3%),事件⑧⑮⑲㉑干预间隔为2天以上(16.7%)。由此可见,随着各种新兴媒介的推出,尤其是微博等网络自媒体普及后,舆情事件曝光速度日益加快,致使突发事件可在短短几个小时内迅速被全国网民关注和热议,留给政府干预的时间越来越短。

舆情扩散期。舆情的演变比较复杂,话题要具有足够的争议性才能够持续吸引网民的注意,舆情扩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六个方面:(1)事件缺乏真实信息。信息时代的到来给予网民足够多的信息,但网络并没有提供信息甄别的机制,网络也不会标注某个信息的真实性与确定性,因此,网络时代虽然信息增多,但信息的可信度也成了问题。事件②③⑤⑧⑨⑪⑫⑬⑮⑲⑳㉓属于此类(50.0%)。(2)事件需要公正裁决。从诸多突发事件看,如果事件得到了政府关注、积极处置,网民、媒体或当事人不会积极曝光事件,也不会制造或生产大量舆情。事件②⑤⑥⑦⑪⑫⑬⑮⑯⑰⑱㉓㉔属于此类(54.2%)。(3)事件冲击支撑价值。社会的存在具有一套支持价值,且价值之间具有明确的优先序,从而形成一个合理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体的存在及活动遵循着社会中的基本价值及价值优先关系,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序。当社会中的现象或问题与先定的价值体系背离或相反时,社会主体会产生心理或精神的不适应状态。事件①②③④⑤⑥⑦⑨⑩⑫⑭⑮⑯⑱⑲⑳㉑㉔属于此类(75.0%)。(4)事件触动积淀情绪。一些看似不经意的偶然性事件就可能轻易触发潜藏已久的公众情绪,形成始料未及的舆论旋涡[2],一旦海量新闻中出现了与大多数网民的认知期待或内在情绪相一致的新闻,网民会在情绪或诉求刺激下主动发言,或制造新闻跟帖,或评论事件。这也是各种涉官、涉警、涉富、涉腐、涉暴、涉假事件会产生海量舆情并形成舆情广泛扩散局面的重要缘由。事件①②④⑤⑥⑦⑨⑩⑪⑫⑭⑮⑯⑱⑲⑳㉒㉓属于此类(75.0%)。(5)事件契合利益诉求。利益驱动人们的利益表达。当前中国有很多舆论事件都是由利益导线引爆[3]。网民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在与政府、社会组织或他人交往与互动中会产生利益的、权力的、关系的纠葛。事件③④⑥⑧⑨⑭⑰⑳㉔属于此类(37.5%)。(6)事件具备功能元素。网民是一个多元化的复合主体,网民也在网络中呈现着多样化的诉求或角色。一些网民希望在网络上实现创作、恶搞、娱乐、暴露活动,将好玩、戏谑、法不责众、助人为乐乃至趁火打劫的感情不断放大[4]。事件②⑧⑩⑪⑬⑯⑰⑱㉑㉓属于此类(41.7%)。从舆论扩散期间来看,通过对网络舆情典型事件曝光到新闻报道高峰期经历时长的检索比对,我们发现,社会管理类事件的时长为4.6天,个体权益类事件时长为3.3天,社会稳定类事件时长为6.3天,社会市场经济类事件时长为8.6天。由此可见,在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事件中,不同类型网络舆情事件的传播规律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由于个体权益类事件关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因此网络舆情表现出聚焦性和爆发性特征,能够在短时间内使一个地方性突发事件演变为全国关注的重要事件。

舆情消退期。政府的应对举措是促使舆情消退的重要因素,同时网民关注舆情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如果没有新的吸引人眼球的话题,网民的情绪会逐渐减退,并朝着理性化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降低外界刺激也是舆情消退的重要外因,也就是说,某一事件能否引起网民的关注与其本身的新异性和奇特性成正比的,并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当网络舆情事件本身的刺激强度处于上升通道时,就会带动网络舆情也处于增强阶段,当舆情事件的矛盾和冲突得以化解时,网络舆情随之消退。从舆情典型案例的持续时间来看,维持在一周之内的事件有①⑥⑨⑪⑱⑳㉒㉔,占33.3%,维持在一周和二周之间的事件有②③④⑤⑦⑧⑩⑫⑬⑭⑮⑯⑰⑲㉑㉓,占66.7%,由此可折射出网络舆情发展过程的迅捷性、多变性特点。值得关注的是,舆情的消退并非舆情的终结,只能说“阶段性沉寂”,舆情可能会再反复,特别是遇到相同或类似的话题便很容易形成连锁反应,持续拷问政府公信力,如事件④⑰㉒的舆情在后期出现了“死灰复燃”迹象。

2.网络舆情主体角色研究:当事者、网民、媒体和政府

网络舆情的发生、扩散和消退是当事者、网民、媒体和政府各方角力的结果,为了更好地剖析网络舆情的演变趋势,必然要对参与各方的作用和动机作进一步的研究。

当事者。在整个网络舆情事件中离不开当事人的参与,当事人往往属于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个人或群体,不仅包括事件受害者,也有可能有事件的加害者、参与者。在各种常规救济渠道无法发挥作用情况下,受害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诉诸网络媒体,通过各种形式的帖文在论坛、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高频次、重复发表,以引发关注或热议。加害者为了使得舆情朝着有利于自身方向发展,往往会有意通过辩论或引导等方式影响甚至引导舆情,这时加害者也成为特定舆情的扩散者。参与者为表达自己观点,或印证或反驳网络某种言论,或为得到更多的支持而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扩大影响。事件④⑦⑪⑰都是由当事者首度传播。

网民。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网民数量从2004年9400 万发展到2013年的5.91亿[5],年均增长率达到22.7%。网络飞速发展和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使得网络成了民声民意集散地,成为民主政治的前沿窗[6]。“无所不在”的网民在网络舆情事件中扮演从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向集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于一体的转变,以此重获和保障自身的知情权。事件①②⑤⑥⑨⑩⑫⑭⑲⑳都是由这一群体首度传播,其类别主要有以下三种:(1)普通网民。一般而言,普通网民在舆情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特定功能不显著,但由于量大而具有较强影响力。从年龄结构来看,10—39岁占总数78.8%;从学历结构来看,大专及以下占总数89.07%;从职业结构来看,企业/公司一般职员、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无业、下岗、失业占总数55.43%;就收入结构而言,月收入3000 元以下者占总数70.74%。网民的这种群体特征,与网络舆情的特点密切相关,如新思想、新观念比较流行,思想和语言偏于激进,对改善现状的要求比较迫切等。根据舆情典型事件网民观点的统计来看,尽管网民观点具有零碎性,但富有正义感、同情心,讨论议题涉及政府诚信、司法改革、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官员腐败、弱势群体、个体权益等方方面面的内容。(2)利益相关者网民。这一群体是指那些虽然与某个特定突发事件没有直接关联,但是突发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利益是社会中的共性问题,与某些网民密切相关,如事件③反映的环境保护问题、事件⑧㉑反映的健康问题、事件⑯反映的知识产权问题、事件⑰反映的个体权益问题、事件⑱反映的住宅安全问题。(3)网络精英。尽管网络信息发言权平等,无所谓权威和精英,但是网络信息发布者中存在“意见领袖”,人人能说并不代表人人所说的都会产生影响[7]。目前,多数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都能在互联网中找到本阶层的“意见领袖”。网络精英为了表现自我或彰显力量,会积极介入特定事件,通过发表文章、博文或接受采访等来表达观点、引导舆论,从而影响事态发展。上述网络舆情典型案件或多或少都有网络精英的身影,如事件②闾丘露薇,事件④司马南、薛蛮子、五岳散人,事件⑥郑渊洁,事件⑦李开复,事件⑨梁文道、何兵,事件⑩纪许光,事件⑪徐昕,事件⑫王旭明、孟非,事件⑬宁财神、任志强、杨禹,事件⑮李国庆,事件⑰叶文智,事件⑱张锡磊,事件⑲蒋跃,事件⑳贺泽雨,事件㉑六六,事件㉒甘元春,事件㉓才让多吉,事件㉔芮成钢。这些网络精英的观点不仅通过博客、微博、论坛等在网上传播,而且经常会在传统媒体中不断重复和强化,他们中一些人越来越习惯被关注,而忽视了言论和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甚至出现干预司法、向政府施压等倾向。

媒体。作为网络舆情表达重要平台的媒体也可能会成为舆情扩散的重要力量。对于新闻网站而言,其新闻发布行为对舆情量和舆情扩散的影响非常明显,这从显示于首页的新闻与非首页新闻跟量、点击量的差异即可看出。一些新闻网站为了扩大知名度或在特定事件中的影响力,伸张社会正义、设置讨论议程、引导网络舆论,一方面会积极迎合网民的需求和特点,刻意进行追踪并发布或转载大量相关新闻,如事件③⑮⑯⑱㉒㉓㉔就是由媒体首先传播。另一方面,网络媒体也会不断地制造某个热点议题、词语或现象,以不断刺激网民逐渐麻木的“神经”。由此,网络媒体在热点事件舆情扩散方面扮演了积极行为者的角色。

政府。政府在舆情扩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政府机关不在第一时间出面说明真话实情,最容易造成信息多级传播中的扭曲和衰变,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必然来临[8]。政府为彰显管控合法性、提高群众认同度、保持社会稳定性、体现治理有效性、凸显事件处理公正性,应将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事件⑧⑬㉑是由政府首先向社会传播,这点值得称赞,但有些政府尚未建立负面舆情监测机制,事件㉒中相关消息2012年年底就在微博平台上出现,如果政府能配以有效的微博监测,则可以在事件初期发现舆情,从而有充足时间来应对可能发生危机,可惜当地政府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有些政府在舆情处理过程中监测到负面舆情变动趋势,但选择“集体哑声”“消极观望”或“选择性应付”的态度,遭到网众质疑。如事件②中官方微博95%以上属于转发微博,与网民沟通互动基本为零;事件⑪中官方微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仅仅发布微博63 条,与网友的互动较少,粉丝数不过166名;事件⑰中凤凰县旅游局官方微博未发一声,把微博平台上形成的舆论场拱手相让。官方微博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一种摆设,这种“民热官冷”态势使政府在突发危机事件发生后很难发挥其引导舆论的作用。有些政府对于负面舆情采取了一定的干预措施,如聘请网络评论员进行舆情干预或引导,但一些官方评论员的不当言语有时会激起网民关注或警惕,甚至会诱发网民反感、围堵等,如事件⑰“错就错在一开始没有收费”,事件⑱“村民是刁民,喜欢闹事”“被风吹倒正常”,事件㉔“7个孩子的死是值得的”,事件㉒“上访女被关太平间是对信访人员的人文关怀”等。这些雷言雷语显示出某些官员缺乏应有的媒介素养,这时又会衍生针对政府、官员甚至网络评论员的各种舆情,如事件⑥舆论跳出对城管人员的指责范围,升级到对政府和微博运营人员,这一“交锋”过程推动着舆情扩散,使政府处于更加被动的位置,这可谓“宁失语不妄语”。从上述网络舆论典型案例来看,政府的有效响应与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紧密关联,越是政府表现拙劣的事件,网民的舆情产生和扩散越积极,舆情也朝向不利于政府及其形象的方向。

3.网络舆情传播路径分析:传统媒介、网络自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转承起合

由于每个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呈现方式多种多样,而网络舆情生产者和传播者也变化多端,以及由于网络舆情载体、平台、渠道的不断丰富,导致每个事件网络舆情扩散方式千差万别。经整理,24件网络舆情典型案例的传播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路径是从传统媒介扩散到网络媒介。这里的网络媒体包括传媒网站和网络自媒体等。传统媒体具有新闻调查的职业权威性,对网络传闻起到验证作用,并能挖掘出更多的细节,对网络舆情产生重要影响,其主要形式是指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9]。从目前的信息传播途径来看,传统媒体开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介入网络舆论场,传统媒介和网络媒介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这一紧密链接的体系为网络舆情跨媒介传播或扩散提供了更多机会。在上述网络舆情典型案例中,主要的传播途径是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网络自媒体,此种类型占比20.8%,具体表现为,事件②:《京华时报》《现代金报》等→人民网、搜狐网→论坛/博客等;事件③:《温州都市报》→温州网、浙江都市网、腾讯网→论坛/博客等;事件⑮:《南国都市报》→法制网、中国新闻网、新华网→论坛/社区等;事件㉒:中国之声→中国广播网、腾讯网、新华网→论坛/博客等;事件㉑:《新民晚报》《新闻晚报》→东方网、新民网、解放网→论坛/博客等。

第二种路径是从网络自媒体到新闻网站。网络自媒体作为网民自我发声的平台,各种形态的网民都会通过微博、论坛、博客等平台将事件的认知、态度、情感以及行为倾向表达出来,尤其是微博具有短小精悍、碎片化及无可比拟的速度等特点较其他网络自媒体而言优势明显,已经发展成为目前最具影响的网络舆论场,被誉为“永不落幕的新闻发布会”[10],对突发事件的新闻和舆情传播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而新闻网站的记者、编辑也会定期、不定期关注微博上网民的态度和观点,从中寻找事件的线索、信息以及舆情,并积极将这些信息元素编辑成新闻稿件或时评材料,发布到新闻网站,从而形成了网民与记者、编辑的互动机制。在上述案例中,从网络自媒体到新闻网站的传播类型占比为58.3%,具体而言,传播途径主要呈现为以下两种:一是网络自媒体→网络媒体→传统媒介,具体表现为事件①:网民微博→中原网和映象网→《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事件④:网民爆料→腾讯微博→《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事件⑤:网民爆料→成都全搜索新闻网→《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事件⑨:网民微博→人民网、新华网、新华网→《东方早报》;事件⑫:网民微博→人民网、凤凰网、腾讯网→《中国日报》;事件⑭:网民微博→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事件⑱:网民微博→昆明信息港、云南网、新华网→《云南信息报》;事件⑲:天涯社区等→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羊城晚报》《重庆晨报》《南方都市报》;事件⑳:网民微博→南海网→新华视点、央视新闻→《人民日报》《新京报》;事件㉓:网民微博→陕西传媒网、光明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京华时报》《广州日报》。二是网络自媒体→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具体表现为事件⑥:网民爆料→《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新京报》→人民网;事件⑦:网民微博→《长沙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中新网;事件⑩:网民微博→《楚天都市报》→凤凰网、网易→湖南红网;事件⑪:网民微博→《河南商报》《城市信报》《新京报》→网易、搜狐。由此可见,随着网络时代的日益深入,公众对网络舆情事件的批判性和质疑性得到空前发挥,参与舆情传播的主动性日益增强,网络自媒体已然成为社会舆论场的重要信息来源,其影响力不断扩散,且有超越传统传媒之势。

第三种路径是从网络媒介到传统媒介。目前,虽然网络媒介和传统媒介有更大的融合之势,且两类媒介新闻或议题同质性、同步性日益显现。但从当前态势看,网络媒介和传统媒介都有特定的读者或听众,网络媒介主要是中青年人的新闻或舆情来源渠道,而传统媒介主要是中老年群体的新闻或舆情来源渠道。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介读者群的这种差异性为媒介相互借鉴议程或舆情提供了必要性。由于信息在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很强,引发的连锁反应也很快,迅速地超越了传统媒体的固有优势,挤占了新闻报道的重要落点,给整个媒体的新闻业务带来诸多革命性影响。目前,舆情传播有从网络媒介向传统媒介扩散的趋势。如在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中,网络迅速提出的疑点和举证,被传统媒体的记者在参考、鉴别并采访后,抛给事件当事人,再把当事人的回答公布于众,从而在网络自媒体中引起进一步关注和探讨。在上述案例中,主要的传播途径是网络媒体→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此种类型占比20.8%,具体表现为:事件⑧:新华网、人民网→《京华时报》→论坛/博客等;事件⑬:人民网、新华网→央视、《新京报》《华商报》→论坛/博客等;事件⑯:人民网、中国青年网→新华每日电讯、《广州日报》→论坛/社区等;事件⑰:人民网→《人民日报》《新京报》《潇湘晨报》→论坛/社区等;事件㉔:中国网、新华网→《京华时报》《西安晚报》→论坛/社区等。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网络自媒体与网络传媒和传统传媒在事件报道的选择上存在很大差别:网络自媒体对事件的传播多处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其言论多采用“问题界定”“责任归因”和“强调后果”的基本框架,倾向于对特定时间的事实经过予以说明,并立足于审判者的视角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予以界定,同时重点阐述事件造成的影响,以期影响网民对事件的判断,但其甚少对如何妥善处理事件、消除事件影响、改进政策制定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网络传媒和传统传媒在事件传播过程中,更多关注事件对社会经济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并着力从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科学知识的视角来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并提出了非常好的问题,论证了有说服力的观点,其报道的深度和广度要远远高于网络自媒体。如事件③⑧㉑中,网络自媒体几乎没有讨论相关的科学知识问题,而是从信息公开、公众知情权保护等视角来报道此事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研判传播规律,强化网络舆情研判、预警、应对和引导

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经过由潜舆情到显舆情的过程,而且在显舆情的过程中,还会不断整合与同化。因此,从预防角度看,有效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舆情潜伏期,政府面临机会大于威胁,政府可选择主动与主流媒体沟通,做好前期铺垫、引导舆情的发展,尤其网络舆情监测重点应该是论坛、微博、个人空间等网络自媒体,尽早对可能引致突发情况的网络舆情性质、传播和途径、规模、涉及范围、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并通知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准备,避免发生“蝴蝶效应”;在舆情扩散期,政府面临威胁以及暴露出来劣势逐渐明显,政府一方面应以一种低姿态来承认工作不足,并向民众致歉,尽可能满足民众对事件的基本知情权和表达意愿,充分了解社会管理创新与利益相关各方需求的适配性,表现出官方对民意的尊重,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另一方面将媒体的报道作为政府的耳朵和眼睛,作为反映社情民意、改进工作的重要线索,运用媒体公布案情、答疑解惑,争取民众对危机处置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主动配合,形成推动“善治”的合力;在舆情消退期,政府应监测衍生舆情、进行舆情反馈和经验总结。具体策略措施见图1。

图1 网络舆情处理的策略选择

(二)加强信息公开,构建网络舆情治理理念新模式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和Postmam总结出一个谣言的公式:R=IA。R(Rumour)指“谣传”,I(Important)是“重要性”,A(Ambiguous)是“含糊性”。克服谣言的最佳途径就是尽量公开属于公民的信息,只有信息公开才能减少公众猜疑。首先,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化,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重树公信力。通过检索分析,政府在上述网络舆情典型事件应对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对网络不甚了解,对网络舆情不够重视,以及应对经验不足、方法使用不当、危机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差、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诸多问题。2013年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对此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这种制度模式有利于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有利于拓展传播渠道,沟通了解民意,有利于发挥好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其次,应落实媒体新闻报道真实性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舆论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对网站和网络媒体的管理,控制和引导微博及网络新闻报道。网络媒体在鉴定和甄别信息来源真伪方面,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从公众的需要、利益出发,不传讹,不炒作。在报道网络信息的时候,应该找到真实当事人进行采访,对博客、论坛、社区信息的报道与转载应多方验证后才能报道,对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发生的无意义或无公共性的事件不予报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中国主要微博服务运营商之一、门户网站新浪公开承诺将确保其网站上信息的真实性,这为媒体网站树立了榜样。再次,要加强对网络自媒体的管理力度。微博、博客等是当前流行的新型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同时也是虚假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尤其时常发生名人借助微博等信息平台进行炒作的行为。尽管微博的一条信息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并不能算是新闻稿件,但是微博的信息在传播速度、覆盖的范围、影响力方面的优势却是前所未有的,远远超过了互联网新闻报道的传播。基于互联网复杂综合体“自由丛林”的缺陷,对此可推行后台实名作为主要监管方式的微博实名制,确保网站或者微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有效监管之下,提升网络自媒体可信度。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强化了网络实名制要求,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了对网络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三)完善法治建设,建立网络舆情治理的制度化机制

目前,有关网络舆情监管制度的滞后与缺失已成为政府监管失利的重要原因。基于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的瓶颈,亟待创新社会化、法制化的治理模式。首先,要进一步厘清网络舆论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提供明确法律标尺。现有法律体系远远落后于互联网形势发展,对互联网舆情产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管控部门在执法时往往无法可依,这给网络谣言开启了“法律的方便之门”。如何规范网络行为,依法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已刻不容缓,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现实课题。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化了制造、发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惩治力度,提高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但也有一些改进空间,如《解释》对于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这一概念的解读则较为“模糊”;对于如何定义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解释》并未说明;转发力度较大的诽谤都将被纳入该条标准,则可能导致打击网络谣言范围扩大化;对于以转发次数、浏览次数来判断是否构成网络诽谤的依据,同样值得进一步观察。其次,要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建立日常执法长效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让网络用户多一点“自我控制”,除了加强普法和法制教育外,更应注重以执法促守法,通过违法必究,特别是对热点谣言事件的制造者依法处理,警示“网界”,使网民将守法变成一种习惯,变成一种信仰。不久前警方对“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们等网络推手的专项惩治活动,无疑为净化网络环境,强化源头治理,弘扬社会正气积聚了正能量。另外,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网民的谣言免疫力。流言止于智者,每个人都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义务。网民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也是一个社会良性有序运行和法律惩罚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对此应引导广大网民提高媒介认知力、信息鉴别能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爱网、懂网、用网、管网、建网的共识与底线的共识,使网络谣言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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