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环保法下废塑料行业的转型之道
2014-12-16卓创资讯张秀娟
文/ 卓创资讯 张秀娟
2014年已接近尾声,2015年即将开启。纵观国内废塑料市场,除正在历经的行情下跌之疡外,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的执行,对于废塑料从业者在2015年的运行环境堪称考验。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其严格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与以往环保法有哪些不同?废塑料企业该如何应对新环保法下的环境监管?
解读新环保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法修订案》,作为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25年来的首次修订,并定于2015年1月1日施行;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也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 条增加到70 条,因加入“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也是涉污企业投鼠忌器闻风丧胆的法律。同时因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
新环保法亮点透视
贯穿整部环保法修改的主旨,是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与以往环保法不同的是,新的环保法对环保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规定,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规定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设计按日计罚标准等。
总体来看,新环保法强调创新理念,将以往经济优先转变为强调生态文明,采用多种考核机制;同时在加强技术手段的同时,转变监管模式,避开以往一刀切的盲区,因地制宜监管,注重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政策,提出财政、税收、价格、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机制,以及作为绿色信贷基础的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在监管手段上,新环保法在赋予监管部门更多义务的同时,也给予更多的权利,例如,对违法排污设备,授予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权;同时对环境违法企业可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有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此外,新环保法强调公众参与,让保护环境成为一项全民行动,加大监管范围和力度。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并对责任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四点要求:
(1)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的处置和事后恢复的工作。
(2)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
(3)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4)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毫无疑问,新环保法的实施,加强对环境监管盲区的治理,同时也意味着政府与企业的寻租行为将得到遏制,这对再生塑料厂家来说其监管环境将进一步加严,而政策环绕之下的废塑料行业,面对下个月即将执行的新环保法,将从哪些方面对废塑料行业产生影响呢?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新环保法下废塑料行业的环境条例
众所周知,废旧塑料在处理过程中因各方面原因,给水源等环境带来压力,而以往废塑料行业的无序发展又是政策监管的盲点之一,新环保法或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废塑料企业严格规范。
1.向“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亮剑
1)环境保护处罚无上限:根据原来的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限额最高仅为10万元。而有些污染造成的生态破坏是难以修复的,有些生态问题即使能够修复代价也是极其高昂的,相对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损失,简单罚款明显是微不足道的,区区数十万元根本难以弥补。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新环保法中明确规定:“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同时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并且新法对于超标排放3 倍即可入刑的严厉规定,加重环保违法的成本,并且对违法排放可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其相对于老法侧重的行政处罚和最高10万元罚款,显然更有威慑力,而无证经营或污染处理不达标的诸多废塑料企业将面临更高处罚。
2)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与以往各自为战不同,经营环境的转变,废塑料企业对借贷、评估类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新环保法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这无疑是“黑化和丑化”企业形象,对企业开展信贷、对外合作和扩大经营等均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这对企业来说,也是较为忌惮的。
3)增加违法强制处罚手段:新环保法纳入了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这严格控制了企业环保“带病”扩张,能有效地限制污染蔓延。同时,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相关装置进行查封扣押,可直接干预非法生产和排放。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将会使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从而倒逼企业投入资金开展治理污染,保证达标排放。
4)扩大环保部门处罚权限:过去环保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权,比如关闭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但是这个建议地方政府最终有可能大打折扣,甚至拒不理睬,而环保部门对此无能为力。新环保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修改不仅提高了环保的威慑力,也将大大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
2.环境保护在政府责任中比重大幅上升
对政府而言,环境保护在政府责任中所占的比重大幅提升。环保法修改从增加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到把治理污染的成绩作为评估地方官员的指标之一,再到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制订预警方案,使得政府责任不断强化。新环保法中增加了“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如果厂家勾结、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个人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而政府责任的加大,势必将监管中心转移到企业身上,以往对废塑料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模式将不复存在。
3.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
新环保法把环境违法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开先河之举。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普通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以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这对隐藏于民众之间的废塑料企业来说是一项挑战。
新环保法下废塑料行业的转型之道
对于废塑料企业来说,新环保法的颁布和执行,将形成更加严厉的倒逼机制,迫使企业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来提高自身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水平。废塑料企业如何应对?面对困难和挑战,企业需解决产品在环保方面的共性问题,提升环保技术水平,顺利迎接新环保法的实施。
1)企业生产规范化
证件的存在基本可代表企业在某一方面的合格程度,尤其是在项目初上之时,环保等部门将会对项目做出测评,环保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进口资质等证件必须齐全,而新环保法的执行,对废塑料行业后期环保的要求,审核过程将变得越发严格。因此,只有从根本上将企业生产规范化,方可降低入门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脱节,在承担较高违规成本的同时,极易在整顿的浪潮中淘汰。
2)技术与设备升级
新环保法的实施,带动每一个企业都充分认识到“环保”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环保得以进行的前提,与设备及技术的升级紧密相连。对于废塑料厂家来说,可以引进和开发回收分拣、拆解处理、加工利用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废塑料进行超净清洗、改性、再生塑料制品加工;对污水、固废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实现回收利用零污染和零排放,严格落实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有条件的废塑料企业可以远赴美国、欧洲、日本等地考察,重点学习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和环保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而设备与技术的升级,在避开政策监管风险的同时,亦可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延长产业链减少污染环节
因各地区废塑料行业的起步不同,北货南运或南货北运较为常见。在运输过程中,对于破碎料或造粒来说,对环境方面危害不大,但对废塑料来说,极有可能在带来不必要损失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污染。而再生塑料企业在利润逐渐走低的现状下,中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走供产销一体化延长产业链的模式来减少污染的环节,加强污染集中处理,同时,也可增强自身竞争力,并赢得更多的利润。
4)加快园区功能的完善进程
毫无疑问,因污水处理设备的规模效应,小规模企业单独上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在经济学看来,是不经济的做法,而园区化发展则可解决这一难题。一个较为完善的再生塑料园区,需要覆盖再生资源的收集、拆解、回收处理、再生利用全流程的综合标准化模式。同时,为达到环保的要求,统一的污水处理设备、废气排放设备等应该一应俱全,这样在产品集中销售的同时,有利于污染的集中处理。而如何在园区内获得更多发展机会,也将是地方政府与废塑料企业的博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