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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费,反垄断不如反暴利

2014-12-15张枫逸

驾驶园 2014年11期
关键词:暴利拖车天价

张枫逸

9月15日,罗先生驾驶货车行至长浏高速浏阳南收费站附近时,货车突然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事故发生后,交警和长浏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的人负责处理事故现场。17日,罗先生去车辆救援站咨询取车事宜时得知,车被拖到了5公里外的停车场,自己需要支付2.7万余元的拖车费。

近年来“天价拖车费”频频曝光,引发舆论热议。有人将其归咎于垄断惹的祸,建议“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不过,鉴于高速公路特殊的管理系统,引入市场机制的梦想却未必能成为现实。

事实上,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救援服务本应属于高速公路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来说,其有义务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同时,只有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来承担主体责任,才能建立统一的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避免沟通不畅、舍近求远、重复救援等现象,从而提高车辆救援服务的效率。

之所以屡屡出现“天价拖车费”,并非救援服务机制出了问题,而在于收费标准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是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以本案为例,湖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中,仅仅规定了高速公路路基内事故救援的费用标准,“路基以外的事故车辆救援,收费由双方协商。”这无疑给救援单位留下空子,可以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狮子大开口。另一方面,相关标准得不到有力执行。据报道,2013年《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多家救援公司仍漫天要价,标准规定最高收费600元,拖车公司张口就要2000元。

遏制天价拖车费,反垄断不如反暴利。有关部门应根据适当弥补成本的原则,统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堵塞执行漏洞;同时,加强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只要用制度和监管消除救援公司的不合理暴利空间,天价拖车费就不再是“打不死的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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