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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行车:莫让远光灯成为“马路杀手”

2014-12-15颜梅生

驾驶园 2014年11期
关键词:远光灯亮度行车

颜梅生

据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2014年1—7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乱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竟占总数的26%。这一惊人的数据表明:乱用远光灯无疑已经成为“马路杀手”,也足以让驾驶员们引以为戒。

致人损害,只因不会变光

【案例】 2014年3月13日晚,胡晓倩驾驶小轿车在公路上飞速行驶中,遇李某等5名工人下班回家横过马路,胡晓倩从最初距离判断,认为只要小车到达,他们便可以过完,至少也能进入左边线路,因而没有减速。岂料过完马路的只有4人,而李某竟然在原地站着不动。胡晓倩虽然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李某却仍被右侧车身撞飞,并导致四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查,原来由于是新买的车,胡晓倩一时还不知道怎样将远光灯改成近光灯,于是,强烈的光线在黑夜显得特别刺眼,既让李某感到眩晕,也看不清路面,惊慌之中便停滞不前。

【点评】 汽车远光灯又叫大灯,与近光灯相比,远光灯的光线平行射出,光线集中且亮度较大,可以照到更高更远的物体,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但如果在错误的时间使用,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反而会增加危险事故的发生几率。胡晓倩在行车前,本应熟悉车辆包括灯光变换在内的相关操作,却未加熟悉便照常上路,当属只考虑有利于自己行车,而对他人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或疏忽大意,且其在行驶中只凭主观臆断确定通行可能,而没有减速确保行人安全,对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具有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胡晓倩对这次事故难辞其咎。

酿成事故,只因拒不变光

【案例】 2014年4月14日晚20时许,肖春凤驾车在乡道上行驶时,见迎面驶来一辆货车,立即将远光灯变成近光灯,可对方却没有“以礼相待”,而是继续使用远光灯。伴随一道强烈的远光灯,肖春凤被照得瞬间“失明”,一时无法看清路面,虽然已经减速,但仍将同向行驶的李某及其所带孙女撞到,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为:对方驾驶员黄某在会车时拒不变光,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过错。令黄某始料不及的是,虽然事故并不是他直接碾压所造成,可法院最终仍以交通肇事罪,对他处以刑罚。

【点评】夜晚会车,远光灯可使对方驾驶员视觉产生瞬间致盲,致盲时间根据对方自身视力、周围环境不同持续时间也会不同,但最快也得2秒左右。在这2秒钟里,对方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对行人以及前后来车的观察能力大大下降。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即正因为黄某没有变光,导致其虽没有直接碾压李某及其孙女,但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自然也就必须照样承担刑事责任。

惹来责任,只因非法改装

【案例】 王建秀有一辆自有货车,因自己的车灯亮度不如他人,导致一到夜晚便常常被其他驾驶员“欺负”。经好友提醒,2014年5月初,王建秀将自己的汽车大灯改成了氙气灯。此后,只要王建秀不将远光灯变成近光灯,迎面而来的驾驶人伴随一束白光射来,眼前只能是白茫茫的一片。看着对方,只能停车让行的架势,王建秀似乎找到了报复的快感。谁知仅过了一个月,王建秀在夜晚行车如法炮制时,一名驾驶人由于头晕目眩,刹车不及,将行人谢某当场撞成重伤。事后,不仅交警部门认为王建秀必须担责,法院也判决其必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辆出厂时都已经经过严格的检验,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同样,每辆车的车灯亮度在出厂时,也经过了安全测试,私自改变车灯亮度,无疑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即与之相违。王建秀未报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将货车大灯改成了氙气灯,不仅明显与以上规定相违,而且这一非法改装的行为,加上拒不变光的驾车方式,已经导致事故并造成损害,自然也就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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