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14-12-13张惠灵孔令声
张惠灵孔令声
1.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2.黑龙江职业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张惠灵1孔令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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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但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的漏洞,所以我国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特别是对强制执行作出了新的规定。本研究综述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修改内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义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措施三方面内容。
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意义;措施
法律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的一种,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很多法律内容出现了漏洞,所以要及时地完善法律内容。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其中包括加重对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增设了立即执行的强制措施,同时还加设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1、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修改内容
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了几个方面,这些内容主要包含了以下方面:第一,对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的相关处罚力度有所提升,一方面对单位及负责人的罚款金额提高了,具体由原来单位处罚的最高三万提高到三十万,而负责人的处罚金额由原来的一千元提高到一万元;另一方面对单位负责人可以实行司法拘留;第二,新增设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也就是说当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觉得法院的执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样可以促使法院尽快地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六个月还没有执行,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第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了立即执行这一强制措施规定。先前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必须先向被执行人递送执行通知书,不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一条法律规定是存在很大漏洞的,因为当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以后就会采取财产转移,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而立即执行的强制措施弥补了这个漏洞,规定对那些可能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还有可能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立即执行的强制措施;第四,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还提到了增设财产报告制度。先前的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报告问题,这使得一些被执行人大胆地藐视法律拒不执行应履行的义务,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财产报告问题,规定对于那些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第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改前的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败诉方故意拖延或者规避执行的现象,这严重地损害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执行期限延长为两年,同时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第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这些威慑机制。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现象还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国家出台的法律中规定对这种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在执行时采取联动机制,法院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联合限制措施,这样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1]。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比较多,以上是关于执行方面的修改内容,国家法律就是应该根据当下社会的具体问题而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2.1 为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现行社会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现象是比较普遍,这严重地危害了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法律执行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增设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这很大程度地避免被执行人因财产转移或虚报而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个规定很大程度地避免了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转移财产来躲避债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提高了处罚力度,包括罚款和拘留。这给执行提供了重大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民事诉讼法才能更好地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
2.2 为执行机构改革提供了依据
执行机构是法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同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执行机构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然而执行机构的改革不是随便进行的,要有法律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相比以前的只有基层和中级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的规定有了很大程度地改进,这个改进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统一管理;另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执行不满或认为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法律提出诉讼,如果法院没有及时受理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诉,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2]。
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措施
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了很大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这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执行管辖复杂,当事人或债权人有权选择多家法院进行上诉,但存在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不是同一法院所管辖,这可能会使各法院互相推诿责任,使上诉变得复杂化,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需要各法院之间加强沟通合作、认真配合;第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导致了各执行单位对执行规定认识不统一,出现了适用法律不同步的现象,比如对法院未执行的具体情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会严重影响法律执行工作的进行。因此,对于这种现象相关部门要做出果断处理,要对这些新规定做出明确的诠释,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法院、司法机关以及执行机构达成统一的认识,从而促使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有关立即执行的条款尚不完善,比如在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立即执行的规定没有明确立即执行的时机和具体实施机构,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执行的效果[3]。
结语
总之,社会的发展是迅速的,同时社会中的很多事物也是多变的,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要顺应社会的发展,立法机构要做到与时俱进。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所以需要继续完善。
[1]施兰珍.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J].政治与法律.2011(04):11-12
[2]杨金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家兴讼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周边问题研究[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21-23
[3]江伟,王铁玲.启承转合:接近正义之路——现代化视野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诉讼法论丛.2013(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