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需要创新思维
2014-12-12■叶青
■叶 青
看来PPP不是要不要做,而是如何做的问题。希望PPP模式能给我们带来最大的便利。
在一个论坛上,财政部一位副部长预计,2020年城镇化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目前城市建设资金主要靠转让土地的收入支撑是不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需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何谓“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主要是财政部力推的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该模式正在全国多个省市推进。哈尔滨和洛阳作为试点城市,已经通过多个项目先行实践总结经验,而黑龙江、河南、浙江、湖南、福建、上海等多个省市正在密集展开调研,着手筹备项目。
所谓PPP模式,是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基于具体项目的合作融资模式,适用于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PPP模式具有三大特征:一是伙伴关系,二是利益共享,三是风险共担。目前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财政部门都专门设立了PPP管理机构,负责推动PPP模式发展,履行研究设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招投标管理、争议协调等职责。
看来PPP不是要不要做,而是如何做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可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民营企业更可以在农村新型经营方式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
城镇化是当今拉动内需的最主要抓手。各地在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中,都对这一点予以特殊的关注。比如,浙江强调要真正落实“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中心镇、小城镇建设,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等领域,让民间资本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完善公益类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
这些领域如果政府都去做,可能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也急需扩大经营范围。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如今,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可谓是一个世界潮流,航空、供水等产品随着制度和技术的革新,许多业务就从公共供给中剥离出来,甚至连消防,在有些地方也实行私人供给。
世界上最早对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这一问题作探讨的是亚当·斯密。他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国防供给模式的变迁。他发现,“国防”,更为准确地说是战争,并非一开始由国家提供的,而是由私人直接提供(在最低级的狩猎民族里,人人都是战士)。
目前,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条件,一是从公共产品的生产特性上分析,有些公共产品的生产具有可分割性,只要生产是可分割的,私人供给就有可能,如公路建设等。二是有些公共产品的价格外延边界是确定的,可以向消费者收费,因而可以由私人部门生产。三是有些产品的性质是可变的。随着知识、技术条件和收入水平的变化,供给模式也会发生变化,私人部门参与供给也就成为可能。
因此,我们要完善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制度。第一,合理定价制度。政府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引入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可以为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定价提供必要参考。
第二,完善政府规制监管体制建设。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管程序,以及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严格界定规制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方式。
第三,健全法律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的私人参与供给,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因此,政府要为私人供给者提供良好的政策、制度、法律环境。
希望PPP模式能给我们带来最大的便利。
(作者为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