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灵丹”一剂尚需“药引”
2014-12-12■杨敏
■杨 敏
眼下,PPP模式很热。一位官方智囊机构的学者称,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地方财政部门官员的电话,希望能够给予指导或者开展培训。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的首字母缩写,世界银行将所有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都称为广义PPP。
PPP的本质,就是公共服务市场化。这一轮热潮初现,自有因由。
从宏观政策供给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此后,财政部主导进行PPP模式的顶层设计,多省亦闻风而起,在新一轮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探索中姿态积极。
从微观地方治理来看,地方“钱袋子”正面临三重窘境,一是经济转型带来的增速放缓,“入账”少了;二是新型城镇化的投资需求,“出账”多了;三是政府债务风险压力大了。PPP模式,自然被地方政府视为纾解财政压力的不二法门。
不管PPP穿上什么“马甲”,在中国都算不上新鲜事物。此前十多年的地方实践,其样本价值均具有当下意义。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自上而下皆有动力。正如财政部长楼继伟所言,在当前创新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着力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背景下,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一次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
PPP的核心功能就是转变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如果循着这一逻辑线索,就不难将其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的BOT(建设-运营-移交)尝试联系起来。其中最具有样本价值的,当属四川邛崃市的新城建设。2002年,邛崃市政府将一座10平方公里的新城建设完全交给民营企业,2004年,新城建设即陷困局。由于土地政策的变化,企业不再能获得土地增值回报,新城开发已经停滞。
邛崃不是孤案,福建某地通过BOT模式建了一座跨河大桥,投资方期望通过过桥费收回成本和收益。但没过几年,政府又在上游不远处建了另一座桥,使得车辆分流,社会投资方预期收益大幅缩水。
从广义来说,BOT也属于PPP;从狭义来说,PPP是BOT模式的一种延伸,两者惟一的区别是企业个体是不是承担了项目的全部投资。
因此,不管PPP穿上什么“马甲”,在中国都算不上新鲜事物。此前十多年的地方实践,其样本价值均具有当下意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PPP模式这一剂“灵丹”,地方政府还需要几味“药引”,才能发挥预期的功效。
一是良好的顶层设计。相对于BOT模式自下而上的地方探索而言,当下PPP模式的推动,既需要缜密的法律和政策设计,也需要专司其职的管理机构。“建设什么”,“如何管理”,“怎样支持”等等都在未明之界。
二是稳定的政策环境。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PPP项目的特点,一是规模大、需求稳定、长期合同关系清晰;另一个特点则是运作周期长,时常经历多届政府,因此“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具有连续性,容易使得这类项目折戟沉沙。
三是理性的项目决策。不管PPP是新生事物,还是“重装上阵”,这一轮地方政府的极大热情,本身就值得警惕。如果项目论证不充分,仓促上马,项目风险背后的隐忧则是财政风险。这绝非危言耸听,国外也不乏“玩不转”PPP带来的麻烦。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葡萄牙政府就因滥用PPP模式,产生巨大的财政风险,诱发了2011年财政危机。
因此,PPP模式在中国,且行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