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可以是一种信托
2014-12-11车耳
车耳
教育可以是私立的,就像中国旧社会的私塾;也可以是公立的,就像现在遍布全国的小学。教育可以是个人式的,比如说家教;也可以是机构式的,比如到处都有的培训班。
被英国发扬光大的寄宿学校以至于后来很多贵族学校,都有某种程度的信托关系。
金融领域的信托往往是管理和募集资金,教育领域的信托则是管理和募集知识。从信托的四个主要特性上讲,学校尤其是寄宿学校就是一种形式的信托,就是连接各方的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被划定,责任和义务也得到了重新解构。
权益应该是界定的
就像天赋人权一样,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是与生俱来的。幼童成长过程中首先要像动物一样会吃会睡会生长,而父母则天生具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父母,甚至乡亲邻里等其他长辈也有这样的权利。接受教育和教育他人是人类一项基本人权,人在出生后生存能力不见得比其他动物强,但具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多种潜能,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教育。
孩子长大成人后要进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其规则,而这些规则绝大部分是通过社会教育而非父母教育获得的。于是教育的权利就分成了三个方面:教育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实施教育的权利。简言之就是:教权、受教权和施教权。
婴儿时期这种权利区分得还不明显,因为这时只涉及两方。当孩子被送到幼儿园或者寄宿学校时,这种教育权利就被重新界定。这时候委托人就是父母,受托人就是幼儿园或者学校,受益人则是孩子。在规定期限内,也就是上学期间,三方的权利和责任被自然划定:首先,委托人(父母)需要将资金委托给学校(受托人),可能得为此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还要保证按时缴费,并配合学校安排的作息时间,而学校培养人的标准应该是宏观的,具有普世意义的;其次,受托人会在规定期限内尽量达到预期目标,比如在六年内完成所有小学课本的教授;最后,受益人(孩子)身心得到计划中的成长,当然这是在遵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
在一个现代国家,受教权是多重的,它既指每个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指国家义务——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而施教权也是多重的,就是说无论父母还是乡邻、国家或者社会机构抑或企业,均负有教育责任。
管理应该是独立的
教育不仅仅是知识层面的,也应该是道德层面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还应该是精神上的。我们小时候的教育要求“德智体”全面发展就是这个意思;说教育的宗旨是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也是这个意思。
人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自然人是一种个性的东西,而社会人则是一种共性的东西。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是作为高级动物的人进步和提升、从而融入社会的过程。
幼儿园和学校都是一种形式的教育信托,都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家庭教育,独立于社会风气。在这里,学生被教导要听老师的话,老师的话往往高于家长的话,更受孩子们的重视。老师的权威往往高于家长的权威,无论家长是富有还是贫穷,是高级知识分子还是大字不识的妇女。因为相比家长,老师说的是公众语言,阐述的是普遍性道理,代表的是社会正义和道德。
所以,孩子常常将“老师说的”挂在嘴边,而不是把“我妈说的”挂在嘴边。以此为鉴,一个秩序好的社会把“老师说的”作为座右铭,一个秩序不好、贪腐严重、目光短浅且势利小人众多的社会则对“我妈说的”津津乐道。
教育理念应该是独立的。尽管是委托人同时也是监护人,是孩子最直接的责任人,家长也必须为此牺牲置喙权,不能干预学校教程。因为如果每个家长都要求置喙权的话,教育关系就会混乱,施教权也就无法实行,受教权就会受到侵害,受益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伤害。
教育管理也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强调的是社会教育,家长在这种关系中好像是个课外辅导员的角色,主要课程应该是由学校设计。施教者应该是以育人育德为目的,使受教者身体健康品性良好学业有成,而不仅仅是长大成人。就像一个母亲只是喂东西给孩子吃,而不去教他如何拿勺子、如何将食物送入口中,那么她就算不上一个合格的母亲,她实际上侵犯了孩子最基本的尊严——她把孩子看成玩偶。按先哲的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总之,教育的独立性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教育的初衷是独立的,要教会幼童独立生活的能力;教育的过程是独立的,不同层面的教育应该相互独立;施教者之间也应该是独立的,虽相互影响但也相互独立。
责任应该是有限的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是学校的当然之责,在这一点上学校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要承担所有教育学生的职能,也不意味着学校要对失败的案例负重大责任,尤其是法律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教育不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力量,学校教育也没有人们想象得那般神奇。无论内在素质教育还是外在技能培训,或是社会责任培养,学校教育的作用都是有限的,所以其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有限的。
比如说前一段发生的李某某强奸案,就是一种家教影响力大于社会教育、受坏风气影响多于好风气、“我妈说的”高于“老师说的”而且屡教不改的典型。这样的案例就不仅仅涉及教育的范畴了,也不能将其问题简单归咎于学校。
毕竟,学校影响力的外在因素——比如空间范围是有限的,只能管学生在校时间,而学生大部分时间还是处在家庭和社会影响下;学校影响力的内在因素也是有限的,教程的设计是面对所有人的,总会有一少部分人或者聽不进去或者根本就不想听。对这部分人来说,无论学校怎么教育,他都会出现问题。
比如,契约就不仅仅是教育出来的,还是在市场竞争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某人不履约可能是个人道德问题,很多人都不履约就是个制度问题了。那就得让不履约的企业经济上遭受损失,经营中付出代价。所以,仅仅从道德上教育人是不够的,还需要经济上的制裁和舆论上的谴责,形成一种不遵守契约就面临被处罚的土壤。就是说,教育之外还需要法律的强制。即使教育失败了,法制也不能失败,否则社会就是一片乱局。
关系应该是连续的
即便教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关系也应该是连续的。
首先,家庭教育关系是连续的。长大成人前,大部分人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夕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往往是在有意和无意之间、有计划和无计划之间、自觉和不自觉之间完成的。父母以其自身言行随时随地教育影响着子女,从生活习惯、道德品行、谈吐举止等方面不停地潜移默化,伴随着人的一生,所以说父母是终身教师。这种终身性的教育往往反映了一个家庭的风气,比如说某家是“书香门第”。家风的好坏往往要延续几代人,甚至十几代、几十代。家风是家庭教育关系连续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其次,社会教育也是连续的。家有家风,校有校风。比如,伊顿中学毕业生都有衣着整洁遵守纪律的习惯,哈佛大学毕业生都崇尚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有的学校还有校训,就像风气良好的家庭有家训一样,比如旧日上海女校将“优雅”二字写在校训上。就像孩子离开家庭也会延伸着父母的习惯,学生走出校门也在继续着老师的影响。即使不再依赖父母,即使不再返回学校,教育关系的影子还在,这就是教育的真谛,也是教育的魅力。
再次,实际生活中,继续教育在西方国家早已流行。比如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就创办了职业学校,以后他们逐渐展开大规模的继续教育,如巴黎的技术和职业学院,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学习费用低廉,为那些曾经上不了大学或者想与时俱进的青年、中年甚至老年人提供了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
教育可以是一种自主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信托行为。教育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总之,教育是多样化的,而人的一生也都在接受教育和实施教育,其中大多数都存在着信托关系。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欢迎读者与其交流。邮箱:cheer@cit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