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机制重构
2014-12-10柳学信
柳学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070)
一、概 述
供水、燃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大部分都具有社会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传统上都由国家垄断经营。从20世纪80年代,很多国家逐渐开始以市场化和放松规制为主题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此后,我国也开始启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一般都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过去我国公用事业产品普遍定价过低,因此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将伴随着价格的提高。而这必将给部分利益相关者 (特别是贫困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世界银行认为,每个消费者有获得电力、电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是人的基本权利[1]。对于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以及社会低收入消费者来说,目前尚未享受到上述基本服务 (如大部分农村地区和部分城市郊区的自来水和管道燃气供应),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潜在风险[2]。而市场化导向改革将带来的价格上涨,也必将加剧我国消费者在获得公用事业产品方面的差距,影响社会和谐发展[3]。
目前我国在公用事业价格补贴方面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补贴机制,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仅缺乏科学统筹规划,实际操作中也面临很多困难。而且,还存在补贴对象模糊不清,亏损企业成本绩效不透明和补贴效果缺乏考核等诸多问题[4]。
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目的的重新界定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5]。由于目前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滞后,价格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因此企业无法通过价格来收回成本,更无法获得盈利。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必须继续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改革的方向一是逐渐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水平,使得价格逐渐能够弥补成本,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经济效率提高和促进社会公众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节约;二是通过财政补贴弥补价格改革对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贫困消费者的影响。因此,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
图1 社会公益性产品亏损补贴
城市公用事业现阶段仍是通过低价方式,让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成本。因此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目的就是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这种公益性成本是企业提供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运营成本,如图1所示。在图1中,AC为平均成本,MC是边际成本。企业为了收回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必须按照平均成本定价 (AD)。但由于AD水平的价格太高,不利于社会公益性产品的社会配置。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政府要求企业按照边际成本定价(BC)。此时,会给企业带来面积为ABCD的亏损,使企业的经营不能持续。因此,可以通过边际成本定价来达到帐累托最优,同时,通过财政补贴补偿企业的公益性亏损ABCD。当然,财政补贴也要避免为企业的效率低下买单,要通过成本核算和监督、产出激励以及质量监控等方式,促进企业效率提高。
(二)促进社会公平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会对消费者 (包括现有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特别是贫困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6]。由于作为生活必需品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上升,消费者的支出会增加,负担加重。如果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占消费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太高,会降低消费者在食品、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降低其生活质量,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7]。近年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上涨的幅度远快于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已经造成居民消费支出的负担加大。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居民家庭在供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的支出不应该超过其收入的5% (供水3.5%),供电等能源为4%—6%左右。贫困家庭在基础设施方面支出不应超过15%[8]。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贫困家庭在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开支已经接近或超过这个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下,首先是发展问题,要解决短缺约束,因此往往是企业起主导作用。这种改革状况实际上使得企业的利益在改革中优先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以企业发展优先的做法对整体社会福利没有影响,但是却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容易激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公平和效率应是同一个目标的两个侧面。因此,要通过有效监管和财政补贴来防止公用事业改革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公平。
(三)纠正市场缺陷,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广泛存在的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在价格受到管制的时候,市场不会主动提供社会必需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提供的数量远低于社会最优的产出水平。由于这种市场缺陷(Market Failure)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生产者进行补贴,二是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两种干预和补贴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中需求为D,企业供给为S1,产出为Q1,价格较高,为P1。通过政府补贴 (每单位产出补贴数额为P1-P2),推动企业的供给曲线向右推移到S2,因此企业扩大了生产,降低了价格。新的市场均衡产出为Q2,价格为P2。图3中,在对消费者进行补贴情况下,通过政府补贴,推动需求D1向右移动到D2。在新的均衡下,均衡价格由P2上升到P1,但是由于得到了政府补贴 (每一单位消费补贴数额为P1-P2),消费者的需求量由Q1扩大到Q2。
图2 政府补贴扩大产出
图3 政府补贴扩大消费
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干预和采取补贴措施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贫困问题。因为贫穷消费者如果无法负担生活所必需的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的话,将会降低其生活质量,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过去,对于效率的追求使得人们忽略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影响。由于未充分顾及消费者和民众的利益,往往出现市场化改革后,生产率及效益提高,企业所有者和投资人获得很高的回报,但是普通民众和消费者受损。研究发现,对一般大众来说,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常常是社会不公平迅速加剧的根本原因之一[9]。因此为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采取补贴等相关措施弥补改革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在改革方案中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五)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提高覆盖率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尽管近年来发展很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目前城市公用事业水平仍然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表现为供水等公用事业覆盖率较低、投资缺乏、部分城市和农村居民仍然无法获得基本的公用事业和服务等。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可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覆盖率,解决城市公用事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城市公用事业补贴方法
受制于改革进程,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方法如表1所示。
(一)供给 (企业)补贴方法
1.补贴对象的确定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补贴对象应以是否执行低价政策及其与此相关的公益职能为约束条件,从而划清企业的公益性、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在城市公用事业具有多个环节的情况下,比如能源和电力,一般也要分析补贴到底给予哪个环节的企业。是给予能源生产企业还是配送和零售企业?还是使用的能源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企业?一般而言,补贴是要弥补企业社会公益职能而发生的亏损,因此要给予最直接相关的企业。也就是说,要给予最接近社会公益消费者的企业。至于其他环节企业,应该通过价格的调整来弥补成本,获得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其他环节企业因为国家政策的规定而无法按照市场机制调整,也应该获得相应的补贴[10]。
2.补贴数额的确定
补贴额=(合理价格-现行价格)×城市公用事业数量
这个公式中的关键为合理价格的制定,合理价格的确定应该体现成本费用加微利和法定税金的原则,而成本费用的核定又是合理价格制定的基础。对于成本费用要依据成本申报、成本审核、成本公示和听证会等程序来确定。
3.补贴资金的来源
城市公用事业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因而,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发展基金,以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表1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方法
4.补贴的监督和评价
首先,建立专业人员监督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或派监督专员进入企业,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其次,建立现行价格和企业成本费用监测制度。及时搜集汇总市场价格、居民收入和企业劳动生产率动态信息,测算对企业成本费用变动的影响,为调整合理价格、现行价格以及补贴标准提供依据。最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城市公用事业提供企业定价成本和收益指标的社会定期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城市公用事业质量标准,建立城市公用事业质量考核指标,吸纳公众参与对其质量的考核。
5.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现行价格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但是,市场变化会导致资源性企业运营成本的变化,引起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价格补贴金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价格补贴调整机制。价格补贴调整机制主要考虑两个指标:一是资源性企业成本变化指标;二是资源性企业劳动生产率变化指标。前者可以用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MPI替代,后者以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为参考合理确定,用X代表。价格补贴额调整公式:
其中:B1表示下年度价格补贴额;B0表示上年度价格补贴额;当MPI-X为零时,下年度补贴额保持不变;当MPI-X为正数时,下年度补贴额增加;当MPI-X为负数时,下年度补贴额减少。
(二)需求 (消费者)补贴方法
城市公用事业需求补贴主要是以消费者为目标对象,促进消费者对城市公用事业可得性,确保一定的消费水平。补贴方法主要分为价格补贴和非价格补贴。价格补贴主要是通过定价机制实现对消费者的消费可得性和数量补贴,而非价格补贴主要是通过发放现金、免费供应等非价格措施实现需求补贴目的。按照财政补贴设计是否仅限于特定消费者受益,消费补贴又可分为靶向补贴 (Targeting Subsidies)和非靶向补贴 (Nontargeting Subsidies)。靶向补贴设计为惠及特定的消费者集团,如贫困用户,而非靶向补贴不针对特定消费者集团,所有消费者都可受益[10],如表2所示。
表2 消费补贴分类
1.价格补贴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补贴方法有多种,也能够提供直接的激励,易于实现需求补贴的目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方法:
(1)固定费用 (Fixed Pay)。不管消费量多少,收取一个固定费用,如图4所示。通过固定费用实现需求补贴,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固定收费在居民使用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方面表现为包费制 (或者一费制),不管居民户消费量多少均收取同样数额的费用,这种价格政策的另外一些形式也包括按照居民户的居住面积或者家庭人口数来收取固定费用。结合消费者的资格审查,这种方法也可以实现对特定人群的靶向补贴,例如对于贫困人群等。但不足之处是一般无法控制潜在补贴对象的消费数量,容易造成浪费。在现实中,如果受益对象很多,而且消费数量又难以有效控制的话,除非政府的财力特别雄厚,否则无法承担巨大的成本。
(2)单一费率 (Flat or Uniform Rate)。不管消费量多少,单价都一样,如图5所示。这种定价方式是相对于递增定价或递减定价而言的。如果单价低于成本,也同样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补贴。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实际上采取的是这种补贴方法。
图4 固定费用
图5 统一价格
(3)非单一费率。消费量不同,单价不同。主要是区间定价,即消费量如果处于某一区间,单价相同,其中又包括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批量累进制费率体系 (Increasing Block Tariff,IBT)。单位价格随着消费区间的增加而上升,如图6所示,当消费量Q<Q1,则价格为P1。当消费量Q1<Q<Q2时,对于其中Q≤ Q1部分,价格为P1;对于其中Q1≤Q部分,则价格为P2。当消费量Q2<Q,对于其中Q≤ Q1部分,价格为P1;对于其中Q1<Q≤Q2部分,价格为P2;超过Q2部分价格为P3。这种定价方式考虑到不同用户消费数量的差异从而采用不同的价格,消费量越多,单价越高。这种方法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节约利用,给用户提供自我选择 (Self-Selection)的机会,实现相应的政策激励[10]。批量累进制费率对于低收入用户的补贴作用比较明显,因为一般而言,低收入用户消费量较小,因此单价较低,支出成本较低。
第二,批量累退制费率体系 (Decreasing Block Tariff,DBT)。单位价格随着消费区间的增加而下降,如图7所示,当消费量Q<Q1,则价格为P1。当消费量Q1<Q<Q2时,对于其中Q≤Q1部分,价格为P1;对于其中Q1≤Q部分,则价格为P2。当消费量Q2<Q,对于其中Q≤ Q1部分,价格为P1;对于其中Q1<Q≤Q2部分,价格为P2;超过Q2部分价格为P3。与批量累进制费率相反,这种定价方式也是考虑到不同用户消费数量的差异从而采用不同的价格,消费量越多,单价越低。这种方法为用户多消费提供了激励,补贴了消费量较多的用户。因此在与我们的消费补贴的目的是不相符的,现实中很少采用。
图6 批量累进制费率
图7 批量累退制费率
第三,数量依存定价 (Volume-Differentiated Tariffs,VDT)。单位价格随着消费量多少而不同,一般是量大价低 (或者量大价高),如图8和图9所示,当消费量Q<Q1,则所有消费量的单价为P1。当消费量Q<Q2时,则所有消费量的单价为P2。当消费量Q>Q2,则所有消费量的单价为P3。对于量大价低的数量依存定价来说,这种方法与批量累退制费率相似,消费量越多,单价越低,而且在相应的消费批量内单价相同。同样,这种方法也为用户多消费提供了过度消费的激励,补贴了消费量较多的用户。对于量大价高的数量依存定价来说,这种方法与批量累进制费率相似,消费量越多,单价越高,而且在消费批量内单价相同。这种定价方式对于低收入用户的补贴作用比较明显,因为一般而言,低收入用户消费量较小,因此单价较低,支出成本较低。
图8 数量依存定价——量大价低
图9 数量依存定价——量大价高
(4)两部定价 (Two-Part Tariff)。价格由一个固定价格 (类似于接入费的固定费用)加上与消费量相关的单价组成。固定价格和单位价格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两部定价。如图10所示,其中TT1是由一个较低的接入费和较高的单价构成的组合,而TT2是由一个较高的接入费和较低的单价构成的组合。
图10 两部定价
两部收费根据入门费和单价的不同组合,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选择,鼓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状况选择最适合的组合。对消费量较低的用户来说,选择类似于TT1的组合可能是比较合意,因为尽管单价较高,但入门费很低,所以每月消费费用比较低。但是对于每月消费量很大的用户来说,TT2是更合意的选择,因为尽管入门费用较高,但是较低的单价,加上较大的消费量一起“摊薄”了这部分固定费用,因而总体费用较低。两部收费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自选择的机会,可以间接地实现对于低收入用户的消费补贴。
(5)接入费 (Connection Charge)。是指对新的城市公用事业用户提供网络连接 (从而可以传输产品和服务)时所收取的一次性或者年度的费用。接入费的收取在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定价中比较普遍。很多国家在公共供水价格结构中都包含接入费[11]。此外,当与公共事业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扩建时,也会征收一定的一次性增容费。在利用接入费补贴贫困消费者时,可以采取低价或者免费接入的方式。接入补贴是一次性的补贴,而其他的价格补贴往往需要连续的现金流,因此产生相应政府经常性开支和资源性企业的损失。
2.非价格补贴
非价格补贴方法主要包括现金补贴、免费供应等。其中,现金补贴是对于特定消费群体发放一定数量的现金,使得其可以获得满足生活需要的城市公用事业;而免费供应则对特定用户免费提供生活必需的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这类补贴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合格的受益对象。一般是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来确定需要补贴的用户,如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或享受低保的家庭。
3.需求补贴应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需求补贴时,必须注意带来的不利影响。价格补贴,特别是低价补贴可能会带来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城市公用事业曾长期被无偿调拨使用,不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定价方法导致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公用事业长期实行远低于成本水平的价格政策,加剧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并且造成技术革新行为出现方向性偏差,所形成的格局就是长期以来以不断扩张的资源供给满足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大量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低成本开辟新资源供给的研究和实践当中;另一方面,由于低价甚至零价政策缺乏对需求方在节约消费以及提高利用效率方面的鼓励,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源无法投入到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市场以及开展各种更高效利用现有资源的行为当中。与此同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大量并且广泛产生的外部性也无法得以正确地内部化,特别是不可持续开发利用资源带来的经济外部性,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整个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
在我国宏观的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改革以及自然资源的价格改革背景之下,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充分体现国家资源稀缺状况,以节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定价机制;为此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将会逐步使得价格反映出资源的全部成本,包括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废弃物处理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成本,促进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真正实现企业化运行,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然而对于城市公用事业的用户而言,价格就是最终支付的关联于消费量的全部价格,消费者期望的是保证服务、安全以及符合质量标准条件下的可以负担并且较为稳定的低价格。而对城市公用事业供给方而言,价格的目标则是在回收全部成本的同时,尽可能获取持续、稳定、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最终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上述三方利益目标在一种博弈中寻求均衡的过程。
四、对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改革的建议
(一)短期内采取供给补贴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从长期看要通过需求补贴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在目前的改革阶段,城市公用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解决短缺问题,因此改革要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中心,财政补贴的选择也要围绕解决短缺问题来进行。由于企业还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还需要承担较多社会公益性成本,这部分成本显然需要政府来最终负责。由于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滞后,企业也无法通过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也需要政府对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加以支持和提供保障。因此,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财政补贴思路要侧重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在财政补贴方法上要选择企业补贴 (供给补贴),即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或是采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成本,逐渐解决困扰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短缺问题。
随着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短缺问题会得到解决,价格改革也会逐渐到位。此时,价格不仅足以弥补企业的成本,并使企业能通过价格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而且价格也应该成为促使企业根据竞争和需求状况来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市场机制信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能够按照市场机制和规律的要求,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此时的财政补贴政策应该以消费者为中心,侧重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特别是解决贫困消费者的消费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财政补贴方法的选择上要以消费补贴 (需求补贴)为主,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方法,解决现有贫困消费者的消费负担,以及那些尚未获得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潜在消费者的可得性问题。
(二)控制财政补贴的逆向激励与负面影响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是政府出于弥补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干预,因此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是,在政府改变了市场机制的同时,也会施加额外的激励措施。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策设计者常常并不了解真实情况,也无法控制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的企业和消费者的激励选择。因此补贴机制也可能会诱使企业和消费者做出不同于市场机制下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而理性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并不是设计补贴机制所希望出现的结果。补贴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与公共政策目标并不一致。例如,考虑政府和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之间的博弈,虽然政府希望企业能够服务于社会和贫困人群,但企业出于盈利的目的,可能没有扩展网络、服务贫困地区和增加产出的经济刺激,补贴能够提供给企业这样的激励吗?企业会不会因此降低了相应的服务质量?在通过财政补贴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亏损情况下,由于不了解企业成本等相关信息,企业会有激励虚报能够得到补贴的那部分成本信息;在设计为贫困消费者获得的城市公用事业补贴,也可能会成为非贫困消费者努力去获得的目标。因此要防止财政补贴的逆向激励,防止出现“好心没办成好事”。因此在设计补贴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到逆向激励的存在。特别当补贴是由私营企业实施的时候,必须加强管制和监督,这对于减轻潜在的逆向激励,提供符合一定质量水平的产品非常关键。
同时,由于补贴降低了消费者获得城市公用事业的成本,如果机制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补贴还会造成财政压力增加、扭曲企业激励等负面影响,这些在设计补贴时必须注意。
(三)财政补贴机制应该规范、透明,具有可预见性
财政补贴机制应该规范化,应该通过专门的法规界定财政补贴的目的、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补贴程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尽量避免补贴管理和操作中的随意性。
从管理的角度看,在其他方面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管理工作和控制程序应该尽量简化以最小化管理、监督和执行成本。同时,也应该降低受益者申请所花费的时间,降低理解和填写申请表格以及参与补贴计划的时间成本。
财政补贴的透明是指补贴计划受益对象的资格标准、执行和管理补贴过程的透明程度。补贴的透明应该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定性:补贴资金在各地区分配的规则是怎样的?地方政府如何识别受益者并且进行挑选?有明确的补贴合格标准吗?补贴分配的责任是明确定义的吗?补贴是由独立机构管理的吗?补贴程序和结果是不是为公众所知?等。只要回答了上述问题,基本可以为补贴的透明确立一个基本的框架,将补贴的过程和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杜绝补贴过程中的腐败和扭曲。
另外,财政补贴计划的确定和执行机制也应给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可预见性。这包括要尽早将补贴的目的和原则公之于众,补贴的程序和管理机构等信息应该方便获得、补贴申请应该便于操作、补贴结果应该便于查询等。一旦确立了受益对象的资格标准和程序,潜在的参与人将能自动预测自己获得补贴的可能性和补贴数额,从而杜绝补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腐败现象。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体制改革
城市公用事业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运用市场机制。同时,对不能或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其价格的某些垄断性、基础性的资源产品,政府的价格管制要形成反映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够及时灵活调整、透明度高的机制,以尽可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减少或防止资源价格的扭曲。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最重要的作用机制。只有合适的价格才能正确反映供给和需求,才能正确调动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保证资源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
从改革的方向看,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最终应形成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应摈弃行政性干预和管理价格的方式,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税费政策和监管手段等进行适度调控,促使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尽管城市公用事业自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但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改变市场机制作为其价格变动基础性调节机制的特征。新型资源产品价格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市场价格有效地刺激企业经营者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1]Angel-Urdinola,D.,Wodon,Q.Do Utility Subsidies Reach the Poor?Framework and Evidence for Cape Verde,Sao Tome,and Rwanda[J].Economics Bulletin,2007,9(4):1-7.
[2]李俊峰.公用产品价格改革与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的关系[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2).
[3]柳萍.关于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机制的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
[4]Coady,D.,Grosh,M.,Hoddinott,J.Targeting of Transfer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eview of Lessons and Experience[R].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2004.
[5]Foster,V.,Yepes,T.Is Cost Recovery a Feasible Objective for Water and Electricity?Finance,Private Sector,and Infrastructure Department,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Region[R].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2005.
[6]Fankhausera,S.,Tepicb,S.Can Poor Consumers Pay for Energy and Water?An Affordability Analysis for Transition Countries[J].Energy Policy,2007,35(2):1038-1049.
[7]王晓红.公用事业产品价格上涨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影响[J].中国物价,2007,(9).
[8]Kessides,I.,Miniaci,R.,Scarpa,C.,Valbonesi,P.Toward Defining and Measuring the Affordability of Public Utility Services[R].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s No.4915,The World Bank,2009.
[9]Katharina,G.,Popov,A.,Pushak,N.Does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Improve Performance in Electricity and Water Distribution?[R].Washington,DC:Trends and Policy Options No.6,The World Bank,2009.
[10]Komives,K.,Foster,V.,Halpern,J.,Wodon,Q.Water,Electricity,and the Poor:Who Benefits from Utility Subsidies?[R].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2005.
[11]David le Blanc.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Tariffs and Subsidies in Water Provision to Urban Household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DESA Working Paper No.63,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2008.
[12]纪流河.中国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改革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13]魏政文.中国城市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模式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