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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解决途径

2014-12-09严三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7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制经济学

严三

摘 要:随着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 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发展形势严峻。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有经济学方面的,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涉及到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要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民众的共同参与。

关键词:经济学;法制;群体性事件

中国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学原因——产权界定不清

产权界定不清是很多纠纷的导火索,长期得不到解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如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究竟谁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谁该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谁对农村集体土地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无法行使产权主体的职责。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近几年来,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步伐在加快, 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 一些重要的环境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 如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责任追究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 重行政手段、轻民事措施。法律中主要规定一些行政管理制度的措施, 对环境污染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来解决, 缺少让公民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规范。第三,环境法律配套机制滞后, 不少环境法律的条例、规章、标准、政策迟迟不能出台, 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

(三)各利益主体方面的原因

1.环境污染损害民众的生存权益

发生在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的“4.10”事件,即是因为当地的污染企业破坏了有着“歌山画水”美誉的生活环境,民众的基本生存环境得不到保障, 于是便有了“还我土地, 我要生存”等强烈呼吁。诸如此类纠纷还存在不少,已严重危害了民众的生存权。

2.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 忽视环境保护

纵观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 发生严重污染的企业往往都是当地的支柱产业、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和经济增长的推动力。而经济增长又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指标, 地方政府为了政绩, 片面追求GDP 增长, 为招商引资不惜过度地付出环境代价。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众多涉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背后, 大都有企业大肆追求利润而放弃或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子。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 放弃或者忽视其应该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也是导致环境纠纷甚至涉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解决途径

(一)清理产权界定规则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有些法律法规界定的产权不清,导致交易过程中利益分割模糊不清,纠纷不断。如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指代不明,导致集体土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分割无依据。

(二)完善环境法体系和司法救济

首先,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的现实制定相关的法律, 完善法规体系, 填补环境法规空白; 其次, 对现有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整合, 对其中存在着矛盾、重叠、过时部分及时进行修订, 制定配套法规,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民众维权提供法律保障。改革我国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应尝试在地方环保部门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 在人、财、物上与地方政府分离, 争取实现环境监察部门的垂直管理。其次, 要理顺环境执法体制, 解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 在涉及大流域、跨省市和地区的生态保护、污染治理上, 要建立联动机制和整体治理的思路, 明确各自的责任, 改变多头管理, 责权不清, “九龙治水”的状况。

赋予相关单位和个人环境公益诉讼权,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污染、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者,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

(三)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提高环保意识

环保机构可以借鉴央行的大区行设置办法, 建立跨省区的大区环保监管机构, 对各地的环保下属机构从人权、财权上实行垂直管理。这样, 既可以实现对跨省区环保问题的有效监管, 也能使地方环保机构切实地摆脱当地行政主管的干预。

企业一方面要加强自律, 将环保意识融入到平时的企业文化中, 树立环保管理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塑造环保企业形象, 营造良性循环的生态品牌经济。另一方面, 作为环境保护监管者的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其监管责任,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严把环境评估审批关, 加大处罚力度, 平衡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利益调整机制使污染企业意识到违规的代价远远高于遵守规则的成本, 引导企业在生产建设中树立环保意识, 增加相关投入, 对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从根本上堵住涉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头。

参考文献:

[1] 徐乃龙.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 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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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钟其.环境受损与群体性事件研究---基于新世纪以来浙江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J].法治研究,2009,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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