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刑罚探究
2014-12-09葛妍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适当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的部分走私犯罪的死刑刑罚,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调整和完善了走私犯罪生刑刑罚结构, 保持了刑罚调整的科学性;修改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加大了对“蚂蚁搬家型”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走私犯罪的刑事立法更趋前澹性和全面性。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走私犯罪;刑罚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共有如下十个罪名: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随后刑法修正案四、七都对走私罪做了修正,其中尤以第八修正案为最,共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等。罪名分别涉及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主要的内容涉及定罪及量刑。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走私犯罪刑罚的修正
1.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在刑法规定的十三个走私罪名中,其中有七个罪名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七个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其中四个罪名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触犯这四个罪名的犯罪, 即使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再适用死刑。
2.对部分走私罪的有期徒刑上限进行限制。就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分别是基准量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将上述三个罪名的基准量刑修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量刑保持不变,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修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修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系数额犯,即根据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确定适用法定刑的档次。具体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最高档次的法定刑度;偷逃应缴税额为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第二高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偷逃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为最低的法定刑幅度。而《刑法修正案(八)》将上述明确的数额认定标准予以修正,三个法定刑幅度分别对应修改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非仅仅是数额犯,而且亦可认为是情节犯。还有学者也提出,在《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并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之后,“就把走私犯罪设定为情节犯,对走私犯罪的构成要求走私行为及其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①笔者认为,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 之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经完全成为情节犯。因为从实质角度而言,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其实质也体现了走私行为的情节轻重,故应当认为该罪已经完全成为情节犯。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犯罪刑罚修正的立法原意探析
(一) 取消部分走私犯罪罪名死刑量刑的立法原意
就走私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四个走私犯罪的死刑量刑幅度。其原因在于:
1.上述四個死刑量刑在实践中尚未被适用过。立法确立上述四个死刑量刑之后,“近年来这些犯罪在实际中一直未适用或较少适用死刑”②,取消这四个罪名符合我国慎杀原则,同样符合国际趋势。从实证的研究表明,即使取消这四个罪名的死刑量刑,也不会给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伤害。
2.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这些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一直贯彻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既符合我国现实的发展需要,也同样符合国际的趋势。对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都具有莫大的功用。
(二) 生刑调整的立法原意探究
1.调整走私犯罪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刑罚构成。“完善死刑法律规定, 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结构关系”。③这是在上述罪名死刑刑罚取消之后的必然。
2. 在上述衔接“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时,紧随其后的必然是基准走私行为的立法衔接。原先的五年以上基准法定刑幅度,因为“十年以上” 已经被“情节特别严重”所适用。所以基准刑的法定刑幅度必然要进行调整, 即修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立法需要。从本次《刑法修正案(八)》 的总体指导方针而言,将总体的刑事立法趋于宽缓,在《刑法修正案(八)》 之前,上述三个罪名的基准刑, 可以适用至有期徒刑的最高额。但是值得注意的, 在刑法的确定与不确定之间, 必然存在一定的博弈。过于宽泛的法定刑幅度, 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犯罪之后在处罚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从而更可能导致同罪不同罚情况的出现。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目前的法定刑幅度档次较为合理,与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亦能相吻合。
三、结语
走私犯罪直接侵犯国家的外贸监管制度,严重影响国家的关税征收、资金积累,冲击国内市场,甚至还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更加合理完善的走私刑罚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海关监管秩序,而且有利于打击走私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适当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的部分走私犯罪的死刑刑罚,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符合“少杀”、“ 慎杀” 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又调整和完善了走私犯罪生刑刑罚结构,保持了刑罚调整的科学性。另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 还调整了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对“蚂蚁搬家”型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走私犯罪的刑事立法更趋前瞻性和全面性。
注释:
①楼伯坤:《刑法修正案(七) 对走私罪修改引发的冲突及其解决》,《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
②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 )解读》,《人民检察》2011年第6—8期.
③同上.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葛妍,女,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