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演进及其发展趋势
2016-12-30宫鹏字
宫鹏字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古代社会类型的不同,浅析从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最后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总结该阶段的死刑发展趋势,进而结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分析我国当下死刑发展趋势。现如今,逐步取消死刑的罪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立法机关一直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废除一些罪名的死刑,并且限制死刑的适用。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全面消灭我国的死刑设置并不符合我国当下的国情,要明确将死刑趋于最小化并不等同于将死刑消灭为零,“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演进;趋势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演进概述
我国古代死刑制度按照社会的类型,可以分为奴隶制社会的死刑制度、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
奴隶制社会的典型代表为夏朝、商朝和西周。夏朝时期其禹刑已经初步形成了固定的五刑,其中“大辟”即死刑,最多适用的行刑方式是诛、杀、戮。周朝的汤刑的主要内容也是五种,其中“杀”就是死刑,执行方式较夏朝更加残酷,如炮、醢、脯、焚炙。虽然当时的死刑执行方式很残酷但是必须遵守“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意为与其错杀无辜或者罪轻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这一原则体现了慎刑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西周的五刑之中最重刑就是“大辟”死刑,但是死罪证据不确者,可缴纳一千缓铜以免死罪。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巩固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之后,为了严惩没落奴里贵族的复辟反攻,防止奴隶起义,其死刑制度适用更为广泛,当时的行刑政策是“不赦不宥”。该阶段的死刑执行方式种类繁多,死刑适用的数量由个别适用演变为广泛适用,死适用刑的原则由宽恤演化成严惩。
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为秦朝、汉朝、隋唐及隋唐以后的朝代。秦朝主张“以法治国”,在继承“大辟”的基础上又发展了多种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如弃市、腰斩、车裂等。秦朝最大的一项创新之处就是根据身高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死刑的适用上又多了一项限制,这为死刑制度之后的科学化道路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汉朝死刑以“斩”为主,但是死刑执行方式比起秦朝减少了很多,这体现出了汉朝德主刑辅的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类死刑制度政策络绎不绝,但是就在这纷繁的乱世之中,诞生了“留养制度”,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隋朝的《开皇律》减少了死刑81条,体现了当下的减少死刑的总趋势。唐朝可谓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时期,当时的执政者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顾名思义是将礼与刑相结合,在死刑制度上更加完善,趋于人性化。唐代开创了复奏制度,明清斩监候制度都对后世死刑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隋唐之后,我国的刑罚走上了倒退之路,越加残酷。凌迟、锉首扬灰、就地正法等新刑逐渐问世,实际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远超过想象。整个封建社会阶段刑罚的种类呈现简单化发展趋势,罪名的数量相对减少,总体归纳为死刑制度由严变宽又变严,呈现一个V型趋势。
鸦片战争开启了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清朝统治者在西方列强的影响下,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被改革”。光绪年间《大清新刑律》将过去的死刑制度变通为“酌减死刑”和“死刑唯一”,但由于该律公布后还未付诸于实践,清王朝就灭亡了。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暂行刑律》,随后不久国民党政府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该法规定了未经司法部履准不得执行死刑,并取消了死刑的等级之别,即“死刑唯一”的观念。总体而言该阶段的死刑制度体现出了革命的历史进程正在推进我国的死刑制度向着更加文明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并且逐渐与国际社会相靠拢。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建国以来,1979年的刑法一共规定了28中死刑罪名,而在1981年到1991年的实践中,共增加了约42条死刑罪名。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对死刑问题秉持着严谨的态度,以“大体保持平衡”为当时的指导思想,届时死刑罪名确定为68项。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1》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标志着理论界呼吁许久的限制死刑的主张正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
2015年8月29日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可以用18个字予以概括:执行中央要求、回应社会反馈、跟上世界潮流。分则部分最抢眼的一项就是取消了9项罪名的死刑,我国的死刑罪名还剩下46项,但取消死刑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暴力型经济犯罪或者是那些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的罪名,这并不能有效地减少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我国判处死刑的罪名往往集中于暴力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姚建龙教授认为减少死刑并不等于限制死刑,备而不用或者备而少用的罪名也可能有其用武之地,而真正地能够从实质角度去减少死刑的适用必须从那些常用死刑和滥用死刑的罪名开始动刀,笔者赞同姚建龙教授的观点,该观点一旦被采纳,那么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就会登上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