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古代目的价值等级”
——《老子》“上德不德”章的启发
2014-12-09费小兵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
费小兵,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201620
陈进,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自由使人创新,多元海纳百川,我们需要自由与多元。但多元中可否允许探索“至善”的知识,使人类在面临堕落或道德颠倒时,不至于找不到灵感和期望?在法学界,是否也有学说能够辨析法的各种价值?例如《老子》中的“上德不德……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①“上德不德”章按照传世本章次,在《老子》第38 章(以下引用《老子》章节时省略《老子》,简称第某章)。笔者的研究底本是异本合刊,具体方式是:以目前最古老的楚简本《老子》来矫正帛书本《老子》中的关键字词句,形成目前最似真的《老子》版本,即一个开放的《老子》批判性版本。《老子》批判性版本的章次排序,为了方便读者阅读习惯,依然采用传世本《老子》的章次顺序,而非帛书本的《德篇》为上篇的章次顺序。另注明:由于本文是用简体字写作,故所有引用的书名用简体字,但引用的内容可能使用繁体字或古文字,因为后者才能表达该文字图形符号体现的意涵。,是否可开启出审视法的“目的价值谱系”?老子是主张无善无恶,是反对“仁”、“义”、“礼”,还是反对伪善或“盲人摸象”般的片面?
1993年郭店出土的楚简本《老子》,却有章句:“绝智弃辩”、“绝伪弃虑”,不是传世本中的“绝圣弃智”、“绝仁弃义”②传世本《老子》第19 章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关于楚简释文“绝(伪)弃”(参见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3 页),许多学者如池田知久、高明、崔仁义、许抗生、韩禄伯等赞同对释文解读(简称释读)为“绝伪弃虑”,但也有学者认为应释读为“绝伪弃诈”,即该字的楚简图片“”,其释文“ ”,不该解读为“虑”字,而该释读为“诈”字;裘锡圭最初亦认为应释读为“诈”字,即“绝伪弃(诈)”,“”从“且”声,与“诈”音近,(参见《郭店楚墓竹简》第113 页);后来他改释读为“”(虑)字,原因是他最后认为“”旁与“”旁在郭店简中有相混的现象,于是赞同许抗生等人的观点:“虑”指思考、谋划,“伪”指人为,老子的基本精神主张无虑、无知、无为,所以应释读为“绝伪弃虑”,参见裘锡圭:“纠正我在郭店《老子》简释读中的一个错误——关于‘绝伪弃诈’”,载于《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0 页。,这表明老子并非真正反对“仁”、“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对“上德不德”章进行梳理,为反思当代法的多元价值提供古典的启迪。
一、纵向:历史视角中的《老子》道德理想图景
《老子》“上德不德”章的全文是: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也。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也,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泊也,而乱之首也。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首也。是以大丈夫居其厚而不居其泊,居其
实而不居其华。故去彼而取此。”①此章选用帛书本《老子》之《德篇》首章,即传世本《老子》第38 章。传世本是否有“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也”一句?帛书本无此句,但传世本中的“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后有此句。笔者认为,即便老子当年未写此句话,后人加上此句也不损其原意,且有利于对比理解上德与下德。
有古人从纵向的历史视角理解这一章:上古的上德社会中,人们浑浑噩噩,各安本性,上下无为,忠厚成风,讼争不起;真的是老其老,幼其幼,贤其贤,亲其亲,安居乐业,食德饮和,不知道德之名,更不闻仁义礼智之说;自然抱朴完贞,俨然不教而化,无为而成,自与道德为一,仁义礼智不相违②参见(清)黄元吉:《道德经讲义·乐育堂语录》。。这就是合“道”之“自然本性”的社会状态,因为各安“本性”(所谓“本性”即合道之德性,后文有详述),所以没有人刻意追求道德,但却自然、自由地生活;由于“本性”与道德相合,与仁义不违,故不需要君王及其政治礼法等“有为”的治理。
不幸的是,上古之后,繁华渐起,诱惑渐多,欲望超常,风俗异化,恶出现了,政治德行产生了,并渐渐从“无为”③《老子》的“无为”可分为五个层次,另文详述。“无为”主要是为了提醒人不妄为、不偏执,放下不自然、反规律,而应该顺应事物的自然本性。“无为”、“知常”、“不妄作”是可互为阐释的词。例如,当我小腿磨破皮,我没有用药,就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地顺应自然本性的力量慢慢地让伤口恢复;假如我乱用药,就是“妄作”、“妄作凶”,有恶果;假如我顺应伤口的本性用药,虽是“有为”,但合于自然常道,也算一个层次的“无为”,不算“妄作”。变化为“有为”,社会亦逐渐从“上德”社会退化为“下德”社会。并且总有聪明的学者各执一偏,于是道德被分割地理解。庄子描述之:“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天下大乱,圣贤不明,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庄子·天下篇》)即远古时候的道是完备的,后世诸子各得一偏,难以再有“识大体”、“通内王外圣之道”的圣人,只剩下分裂的道术(包括政治、法理)。
当“下德”社会更加衰败堕落、复杂变乱之时,天下就出现战争等无道现象,必有好仁之士发施政仁,正本清源、变乱为治、转危为安,行“有为”之治理。这莫非是“忘机者息天下之机,好事者启天下之事”?④参见(清)黄元吉《道德经讲义·乐育堂语录》。但这虽是“有为”,却毕竟是因势利导、因时制宜、顺理而为,例如黄帝的“垂衣裳而天下治”。这是贤君不得不以合道的“有为”治理无道的社会。此虽“有为”,但毕竟仍合于“无为”之“本性”,“本性”之社会是和平而友爱的,故是“上仁”,即仅为了返回心灵淳朴的上德社会。但此时“有为”之“上仁”,比之上古不尚贤的圣人,不过是第二等的“无为”。第二等的“无为”追求“善、美”,于是乎有了善美的倡导,伪善假美的诞生。
其后风俗更衰,礼崩乐坏,观念错乱,妄念横行,豪强霸占,动乱流离,战火纷飞,生灵涂炭。此时,总会有好义之人,意欲扫除腐败、惩恶扬善、追求公平。但能行公平的必是有力量的人,容易有恃无恐,过于自信,矜功恃为,骄傲虚荣,甚或心怀报应之心、拘泥于机械公平。如此上行下效,人民也追求强力称雄、机械公平,就可能以武力夺取正义和利益,导致世间“相争相夺而不能已也”⑤参见(清)黄元吉《道德经讲义·乐育堂语录》。。或如,周之伐商,虽是正义,但却引诱了人们的争夺、好斗之心;又如那些侠士(或呆板法官),其实都是这类机械好义者——不再以“无为”、“自然”为目的,而是以“自我意识”逻辑中的“义”为目的,所以“上义”之德是纯粹的“有为”。
至于“上礼”之时,更是每况愈下,道德是非颠倒,忠信之坏至极,天子暴掠(例如周厉王暴政,引来周公、召公和群臣赶下暴君,实行共和执政),不得不强调“礼乐”以维持之;老百姓则形成礼尚往来,久而久之,为礼节而礼节,常常以虚名代替了真情真意。礼治要求遵守伦理,但实际上,君王多是窃国者、满足私欲,常人也跟着追逐功利。所以,那些一心想维持礼法的人,四处游走,推行道德强制主义,拉着人恢复礼仪,可惜已少有人响应。对那些反对其礼乐制度的,执政者动用国家机器甚或武力,强迫人们推行其制度。普通老百姓之间稍有恩怨不平,常常撕破脸皮,攘臂相争,卷起袖子打架,虚伪点的就打暗架,形成窝里斗,真是画皮脸、冷漠心。
因此,在对《老子》第38 章的历史解读中,发现一个从不言道德的“至善”社会不断堕落演化的历史进程。最后退化为“礼治”国家,以礼法制度应付不断发生的社会问题;虽盼望安定,但却穷于应付,危机重重——这就是“礼者,忠信之泊(薄)也,而乱之首也”的社会状态,即忠信观念淡薄,只剩下虚假表面文章。
由此历史视野解读,便能理解楚简本《老子》中的激动语言:“故大道废,安有仁义?六亲不和,安有孝慈?邦家昏乱,安有正臣?”①此句引用楚简本《老子》丙组,对应传世本《老子》第18 章,比传世本第18 章的“有仁义”、“有孝慈”、“有正(忠)臣”前各多一“安”字。“安”字,笔者认为应解释为“怎么”。意即:自然的大道、本性失去了,道德社会混乱,怎有仁义?家人间相互怀疑伤害,怨亲无常,怎会有“孝慈”和亲情?国家间相互争夺征战,怎会有和平?而在大道未废的上德时代,仁义本在大道中,一如“孝慈”之名蕴含在六亲的和睦事实中,天下太平更是不言而喻。所以,从楚简本《老子》得不出老子排斥“仁义”或贬抑“孝慈”的观点[1]87。
以上即对《老子》“上德不德”章作历史视角的思考,目的是以历史为“模型”推出老子的道德理想图景。
二、横向:当下视角中的五层德性之辩证统一
前述是通过纵向的历史视角来理解《老子》“上德不德”章,但毕竟历史不可考,并且作为经典,一定有其超越时空之一面。如果从“当下”的视角,可以发现,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性依然,人的“本性”依然能够自我发掘、呈现。
(一)五层德性
《老子》第17 章、第18 章、第19 章三章皆在围绕“上德”与“下德”、“有德”与“无德”进行对比,例如:“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伪弃虑,民复季(赤)子。”看得出老子不反对“仁”、“义”、“礼”,而是期望回到“上德”,他在呼唤人们绝弃“下德”的聪明诡辩、巧利欺诈、虚伪礼仪、绞尽脑汁、机关算尽。
可见老子常常“正言若反”地说话,从“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可见从高到低的“道、德、仁、义、礼”五层德性境界,这恰是从“无为”到“有为”下降的过程;“无为”是顺应本性的“上德”,“有为”导致离本性越来越远的“下德”;道、德、仁是“无为”之“上德”,义、礼是“有为”之“下德”。具体展开对此处的理解。
首先,因为老子言“无中生有”,所以“道”是生“有”之源,是万物之本,因而“道”本身即最高的德性②“道”之辞源:《说文》:所行道也;一达謂之道;衟、等,亦古文道。《古今汉语辞典》:“道”形声字,从辵(chuò),首声;本义是“供行走的道路”。我另有对“道”的阐释:“人在超越私而天人相通、天人合一时,所明白的宇宙真谛”,参见费小兵:《法之‘道’与法之‘理’的由来——探析中国法律的文化根基兼与赵明先生商榷》,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 期。。此处之“无”,含有如下之意:《老子》第2 章谈到“道”之无善无恶,因为“无为”的本性没有“恶”,而人有意识、分别、有为地为善、为恶,才有了“善”和“恶”;反之,没有“善”、“恶”的终极因,就是“无为”的,其现象就是“自然”、“自由”,就是“本性”的呈现、大“用”,就是没有“恶”的,反之,就是“善”的,并且是彻底之善,因而是纯净纯善,即是至善。这没有“恶”的“至善”是无为之善,作为宇宙的终极因,其无为之呈现就是自然,此自然本性作为“至善”,可称做自然法。
由此,无善无恶的“道”自我就呈现出“至善”之本性(例如本性使然做好事,是没经过思考、有为的)。“道生之,德畜之”(第51 章)。“至善”之本性长养万物,是“道”在存在物中的“大用”③“德”:从彳,从惪,即直字,象目“县”以取直之义,可隶定为悳。悳字见于《玉篇》:“悳(惠),施也。”另《韶会》亦作悳。《说文》:“德,升也。”甲骨文字应为德之初文。金文作(辛鼎),与甲骨文同,后增心做(毛公鼎),为《说文》德字篆文所本。参见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 版,第168 页。甲骨文“”(德)字与“道”的古文“”字(郭店·语丛)的图形符号近似,皆是“行”字中间加一“有眼之人”的图形。。何谓“上德”?本性力量与妄念欲望皆是“道”在具体个体(“末”)中的“用”;不过,欲望扭曲、妄念“有为”时,道之“本”无法在“末”中正常、自然地“用”(“自然”好比普通的镜子——能够反射事物正确的、本来的形象,欲望扭曲之“用”好比哈哈镜——反射的是扭曲的形象);而只有人内省时,扭曲的欲望、妄念放下时,才任由道的“本性”力量自然、正常地展现——这就是“上德”。“上德”作为“道”的本性力量,它是“直接”产生,而非通过理性逻辑之意识思维产生(“理性”特指亚里士多德式的“理性”概念)。因为,意识思维是在“求”德,是学来之德,所事而成之德,执迷追求之德,成了“有为”、刻意的理性之德,反而失去本然的德性,称为“下德”。而“上德”是“无为”,即油然而生之德,不求表象,是“自然之德”。故老子不求“有为”,而有本性之德,故“上德不德,是以有德”。
因此,“上德”高于“下德”。一般刻意之“有德”,仅求人为,看起来不失德,其实可能是片面、虚伪、拘泥的德,故“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
关键是,“上德”无为,乃是因循“自然”,“自然”无所不为,“上德”也就无所不为,并合常道;下德“有为”,乃是常常盲从“我有为”而违反“自然为”,往往逆常道而妄为。
再次,“上仁”,“仁”字之古文是“忎”①仁的古文图形:。《说文》解释“仁”:親也。从人从二。忎,古文仁从千心。如鄰切。《注》徐鉉曰:仁者兼愛,故从二。,从“千”、“心”,或指心中想着千万人,有博爱,以博爱超越正义,不求有为、思虑、计算的“正义”,所以仍以“‘道生之,德畜之’”为最高德性追求,有至善之德性,是以仁爱之心从道而发,汩汩不绝。其内心无为,但行为仍是有为。
再其次,“上义”②义,古体“義”:《说文》:“己之威儀也。从我羊。”徐鉉《注》曰:“與善同意,故从羊。”但是,段玉裁解释:“儀者,度也。”《释名》:“義,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容斋隨笔》:“仗正道曰義。”因此,“义”的主要意涵是:仗正道;合“度”即标准,合宜。“合宜”与公平相关,故“义”内含有“公平”意。追求正义的实现,有了逻辑思维、机械计算之标准,所以以直报直,追求固定的结果,有执著,行为“有为”,内心目的也“有为”。
最后,“上礼”③礼:古体“禮”,从示,从豊,“豊”是行礼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说文》:“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释名》“禮,體也。得其事體也。”《韶会》:“孟子言禮之實節文斯二者,蓋因人心之仁義而爲之品秩,使各得其敘之謂禮。”本义:举行仪礼,祭神求福,引申义是因人心之仁义而表现出的品秩。,如果“礼”失去了“道”之实质,仅有表相,不过是道貌岸然伪君子,繁文缛节酸儒士。此必然是浅薄的忠信,灾祸的源头。那么,失道的假德、愚仁、呆义、伪礼,不过徒有道之表相,实则愚蠢之极④假德、伪仁、呆义、假礼还是有德性的,虽然是下德。而酷刑和战争,在38 章中是连被批判的资格也排不上,连下德也算不上。!因此,有智慧、志节的求真之上士,必然选择德之本性,抛弃德之表相⑤程维荣对第38 章有论述:“在《老子》看来,讲究德,大致上也算维护了道的原则。自仁而下至礼,则一个不如一个,实为人性日益奸诈、虚伪、刻薄和恶毒的结果,尤其礼,简直是败坏社会风俗、危害统治秩序的罪魁祸首”,参见程维荣:《解读老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4 页。!
以上就是从当下,横向地对《老子》第38章进行人性的义理阐释。
(二)五层德性的辩证统一
但我们人类真的可以只有“上德”而没有“下德”吗?在《老子》相连的两章间常有义理联系,例如“上德不德”章之后即《老子》第39章言:“侯王得一,而以为天下正……其至之也……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⑥参见第39 章中的:“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其至之也,谓天毋已清,将恐裂;谓地毋已宁,将恐发;谓神毋已灵,将恐歇;谓谷毋已盈,将恐竭;谓万物毋已生,将恐灭;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此段大意是,只要“得一”,达到了上德,就得到自然本性,与道同在,这是不能放弃的“本”。但是有“本”必须有“末”,否则“其至之也”,有极致之“本”,而无“末”之生息,一切将没有生机。故“本”以“末”而展现为完整的生命,“末”应守住“本”而能正常生长。在“得一”这种性质上,大自然与人是有“共性”的⑦这“一”还体现了使得万物运动起来的那个“道冲”,即道的冲动力,在此意义上,万物和人皆是“道冲”后的不同的表象而已,皆体现了“道”的本性。,这“得一”的“共性”是得到“道”之自然本性⑧这个“一”依然是抽象的、可“直观”而不可言的永恒之道。就算侯王听从老子劝诫,得到“一”,这“一”也不是侯王制定的“世俗法律”,而是“自然法”。故龙大轩认为道就是“一”就推出统治者之专制法,此观点值得商榷。参见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0 页。。
人“得一”是以“本性”统领心智,这是“本”,但人有“本”也要有“末”,例如杂多意识之“末”要顺从于心智的统领主宰,心智要顺从“本性”的声音,才使得“末”能够合“本”。这“合本”,是“得一”、合道,从而是有“德”的表现。但“得一”如“极致”,有“本”无“末”,忘了“天下万物生于有”(《老子》第40 章)⑨第38、39、40 章恰好又是一个意义连贯的思想单元。而楚简本《老子》第40 章中的“天下万物生于有,生于无”,比传世本的“有生于无”少了一个“有”字,陈鼓应认为:楚简本《老子》的“生于有,生于无”恰使得对老子“有”、“无”之本体论意涵得到一致性的解释,即“有”、“无”关系是对等的,是用以指称道体之一体两面的一对本体论范畴,参见陈鼓应:《老庄新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87、96页。我却认为,楚简本中常有相连两句话间,前句话最后一字与后句话第一字相同时,常省略后句话第一字。在这句话中也应如此,否则,假如按照陈理解,将成二分法,无法辩证统一了,不合老子思维。,无视“存有”,就是假的守本,是顽空,假“无为”。
故“上德不德”之所以“有德”,乃在于其本末统一,而无分裂——既是“得一”(守“本”),但又不是只有“一”(而有“末”的存在)——是本末统一。故以“不德”为借口而放弃“德”,是“无德”;反之,不敢“知其白、守其黑”,而一味为了“有德”之表象,害怕背负“不德”的名声,亦是愚昧胆怯,是“下德”。守住德之“本”,又有德之“末”,乃是真正的“上德”。这“上德”在有“末”的同时保持对“本性”的“心定”。
这或可比喻为:“树”之根和叶。根就是“本”,枝叶是“末”;必须有枝叶之“末”,“树”才能生存繁荣,否则树木就僵枯;但更要有“根”这个“本”。“本”是目的,是“一”,“末”是手段,是“多”;两者中,“根”、“本”是主。“本”涵盖“末”。同理,有了无为的“上德”,还必须有有为的“下德”,但“下德”为“上德”所涵盖。即道含德,德含仁,仁含义,义含礼(以及礼含法)。后者如果失去了前者,则是浮华假象,有无根之险。
故从有为向无为返回的次第,展现了从低到高的五层德性:礼-义-仁-德-道。
反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礼”、“义”、“仁”、“德”皆从道所生。此上下相生关系中,“生”亦指目的对手段的涵盖,如同根生叶。手段如果放弃了目的,就如“末”对“本”的背离——违背实质的表象是假象。把根减掉,最终导致枝叶无根而灭亡。同理,失去道德的仁、义、礼是无根的,被异化的,有失道败亡的危险。
因而,“反者,道之动也”(第40 章),“末”不能失去“本”,“下德”应该返回“上德”。所以“上德不德”,弃的是现象界的“表象”,而回归本性,这才是“与道合真”①参见《道藏》,“与道合真”即与道融合为一之意,即“天人合一”的道家说法。人天然本是“与道合真”的,因为人是道所生。但人在后天能否合道,决定其行为是否能够“得道多助”,“与道合真”即含有人通过后天努力而最后完全合道之意。,是“德”与“道”混同,即“得一”。这“得一”是得道,即自然法。虽不放弃“自由”,但“自由”的欲望顺从“德之纯净纯善之至善本性”,而非逆其本性。于是因“合德”而超越“人为之距”,所以自然“不愈距”,乃使“自由”与“本性”、“自然”达到统一。那么,“德”合了“本”,就可“无为而无所不为”!
综上,“上德”不注重表象,故称“不以德为德”。“下德”例如戒律、法律等,是人世需要的,但其实质的“上德”境界,是可超越一切戒律、法律条文的②或许有人认为“上德不德,不以德为德”,下德是梯子,到达“上德”后,梯子就自然不需要了。笔者却认为这梯子(下德)已经被涵盖在“上德”中了,故这梯子(下德)还潜在,即戒律、法律还潜在。!戒律、法律可能因为机械遵守而变态、不合道,但戒律、法律作为实现“道”的工具,是有意义的,但是不能机械遵守,而要合于更高的德性!故“下德”(如:仁、义、礼及其载体之法)是需要的,但要有方向,而“上德”就是方向,“道”是终极因和方向。
三、五层德性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一)五层德性形成的坐标图
前文在人性呈现了从高到低的“五层德性”:道-德-仁-义-礼。前者是后者之根据,后者是前者的展现,后者失前者成为浮华表相;前者为上位价值,后者为下位价值。故从老子视域看来,道是目的,德是手段;德是目的,仁是手段;仁是目的,义是手段;义是目的,礼是手段(及隐含的,礼是目的,刑是手段)。目的涵盖手段。反过来也可说:无道之德是假德,无德之仁是愚仁,无仁之义是呆义,无义之礼是伪礼,以及,无礼之法是暴法,无法之刑是虐杀。
并且,老子言“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因而这五层“德”性的内在生命逻辑是:因为“道生万物”,“道”必自然有贵生之“德”;“德”蓄养万物,必自然有养护爱物之“仁”;“仁”为了“形成万物”,必自有秩序之“义”,才能和谐地形成万物;“义”为了“维持万物”,必自有合理之“礼”(及“礼”为了“恢复秩序”必设置威慑之刑法)。
这里,从低到高的“五层德性”可用图1 的坐标图表示为:
图1 “五层德性”坐标图
此“五层德性”坐标图,竖轴表示从低到高的“五层德性”,横轴表示各种生活(及法)的状态。那么,这些“法的状态”各自有其对应的德性状态。这个坐标图的意义在于一目了然地让人看清价值冲突时,可选择哪一阶梯德性作为该法的价值趋向。不过本图表仅是为了分析论证的需要而作的归纳,绝不意味着现实中只有这五种“目的德性”。
(二)倒金字塔:五层德性与广义规范之重合
这样的“五层德性坐标图”展示出“五层德性”之内容,竟然直观浮现出了对应的“广义规范”。何谓“广义规范”,指的是超越狭义之法即国家“制定法”的行为规范。判断其是“规范”的标准是:其同样有“规范功能”和“控制功能”[2]。而道、德、仁、义、礼同样具有“规范功能”和“控制功能”,所以它们可形成广义规范体系[3]:道的规范遍及宇宙,德-仁-义-礼的规范范围一个比一个更小。故从低到高的“五层德性”坐标图又暗含着从宽到窄的“倒金字塔”的广义规范体系图,如图2 所示。
图2 “倒金字塔”的广义规范体系图
其中,“下德”指他律,其中,“礼”是外在的伦理规范,和狭义的“法”共同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的外在规范。
而“上德”是内在的规范。“上德”可以成为“法”(或规范)的最高德性追求。这使得人从外在制度约束,转化为仅依靠内在的良心束缚,层层升华都能合情合理,最后“与道合真”,达到自己行为与道之自然律一致,就可以不需要自我束缚,而能“效法自然本性”,合于自然法。
(三)五层德性-广义规范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价值作为法律的超越指向,有指引功能,“指引”就意味着行走有路径和目的,这就必然形成路径的先后、目的的高低。在此意义上,就必然存在“目的价值”的高低等级,即目的价值必然有等级。这样的等级指的是“下位价值”必须以“上位价值”为目的,失去了上位价值的下位价值无意义、或者说逻辑不周延。
因而,“法自然”是向着道的本性返回,这就是“返本”。对法而言,是要从立法和社会发展的偶然性中寻找一种道德指向,即法律不仅是社会的最低道德要求,还应有更高的本性追求。
承前所述,“五层德性”坐标图恰暗含了这种价值判断:以最低道德为尺度的“法”有了最高的道德方向。故“上德”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是法的指引。因此,如果说“道”的主题词是“自然”,“德”的主题词是“无为”,则“法”的主题词应是“返本”。这“返本”的路径,是“无为”的深化(不仅意味着法律简明,更意味着道法自然),即是“五层德性”的价值升华的阶梯:从法回归礼→回归义→回归仁→回归德→回归道。
被“回归”的德性称作目的“价值”,这就呈现出“五层德性”坐标图、广义规范与目的价值的重合。站在法学的视角,这就体现为从高到低的法的目的价值:更高德性应成为更低德性的价值追求,“道”应成为制定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那么,在法的实践中,当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冲突时,也应取目的而舍手段,选本性而弃表象。这就展现为从《老子》推衍出来的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如图3 所示。
图3 从《老子》推衍出的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坐标图
通过这个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坐标图,各种具体的目的价值,就可以在这个坐标图中清晰地呈现出内在谱系和相互间的辩证统一。而省略号表示可能存在比“礼”还低的德性,只是那些德性不值得批判,连“下德”亦算不上,只能说是“无德”,例如《老子》否定的那些战争。
这个“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一个统一的混沌整体①所谓整体,其关键属性是“不可分割”,故是混沌的。好比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子”;又好比一个人,可以言其胳膊、大腿,但如果将其胳膊、大腿等全身各器件分割开来,则不成其为一个人,即一个人作为整体是“不可分割”、混沌一体的。这或是庄子比喻老子的“道”是一个“混沌”的原因。。下位价值不能失去上位价值,否则就是无根之末。这样的整体才能体现老子的意图:即实现万物的“合道”是老子的目的。那么,老子的理想治理方法,就是实现万物顺应自然法、而非人妄为的治理,这被后人称作“道治”。而“无为”是实现道治的手段,是要人放下妄念、回到本性、至善。
在“道治”秩序中,法律消失了,消失于“自然”中。“自然”、“本性”(“上德”)是法的最高目的,仁、义、礼是“上德”的内涵之一,故无需再追求个别的“目的德性”了。
承前所述,当价值间出现了冲突时,可为了“上德”而弃“下德”——这就是“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的意义,即目的与手段冲突时,取目的而舍手段。
如果按照“上德”的价值指向而升华,其结果必然走向“万物将自化”(第37 章),即万物的和顺谐美。这“自化”表现在人类秩序上,是“上德”与“下德”融为一体,不再有“道-德-仁-义-礼”的目的价值分割。
因而,“道治”秩序必有大精神,能包容一切价值观和学派,一切多元学派的对立获得了有序与和谐相处。这才是归“真”——社会进入“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般的桃花源——是“自然法”与“法自然”统一的状态。此“自然法”在方法论上区别于西方,所以可称为“中国自然法”,不仅是西方“理性”意涵上理解的“自然法”①关于“自然法”,参见《大英百科全书》关于“自然法”的概念。西方自然法在中国的翻译,1864年,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成中文时,将“Nature Law”译为“天法”或“性法”。其时,清朝总理衙门选派陈钦等4 名京章协助“商酌删润”。人们似可从中发现,丁氏的译法实有所本。葛瑞汉说,中文“日常用法中的‘性’的意义,即‘某物初具的品性’,无疑是英语‘nature ’所含有的意思,拉丁语的‘natura’源于‘nascor ’(天生);由于‘性’源于‘生’(出生,生命),它极易被理解为‘nature ’的精确对应词。”从语义学上讲,中国古代哲学中“性”与“自然”实有其重要的联系,即语义上的互通、互释、互证。“性法”的意义,则有二端:一“可为立法之标准”或“为立法者之罗盘针”;二“且能补制定法之不足”,“故行法之人,不可不知性法”。参见程燎原:《“性法”、“天法”、“自然法”:清末的译论略述》,载《近代法研究网》:http://www.modern-law.com/jdfyj/162.html.,(即不仅是永恒的、超验的,而是随时通过经验能够直观发现的本性。因而,与“理性”设计自然法的区别在于,“道”是直观发现的、主客观统一的、超验与经验统一的“自然法”,而非仅仅是“理性”逻辑设计的、主观的自然法。宇宙间的“自然法”只有一个,超越时空、超越东西方,这里仅强调方法论的不同。换言之,道作为终极因,名词中的“中国自然法”是中国之法的最高追求和方向。
现代法治下的“德”是以法治为前提的,而老子言“上德不德”,所以不求以德治国,恰恰与法治不冲突。《老子》言“道”是“象帝之先”,高于周朝礼拜的“上帝”,那么,老子超越了周礼,而周礼奠定了宗法血缘专制,则老子实际上批判了专制“私天下”,《老子》又言“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圣人为而弗有,成功而弗居”,“天之道损有余而益不足”等。老子语言中的“圣人”是实现法的保障。这或许可启迪后人,法治内含有另一个要素:以自然法、组织法规范、保障圣贤、君子,使之成为实现法治的人为因素。
结 论
邓正来曾提出“中国自然法”的概念,但他又以明确的文字反对“中国自然法”的存在[4]4-5,20。笔者却认为“本质主义”的方向恰只有在“非本质主义”的历史场景中才得以展现,在法学多元流派中潜默存在的对“人之本性”的共识,其实就是“中国自然法”[5]。而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关键是中国需要一个超越任何人、任何领导者的最高存在,才能实现邓小平所说的“法制”,可以顺应现代的法治需要,字之曰“中国自然法”。
本文通过《老子》第38 章推演出“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道-德-仁-义-礼),它是由“无为”对应的“五层德性”而推演出来的,在返朴归真的阶梯中展现,也与“广义规范”相重合,体现了“法”向“道”之“德性”的“返本”。关键是,这“等级”不是道德价值的强加,而仅是一种逻辑推演的目的价值而已。
所以,必须澄清一个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即“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可能会被利用,被人打着“等级”的口号,去行专制之实。因此,必须理解老子的“无为”,“目的价值等级”仅仅是建立一种存在于宪法理念和内心的基准,和价值评价方法,而非“以德治理”,更非某个人、某个领导者能够“代表”、“代言”的真理。否则就可能被误解成道德强制、教条主义、形式主义。
这种“目的价值等级体系”能否转化为现代的价值等级体系术语(例如:中国自然法、理性、博爱、正义、功利等价值)?限于篇幅,则由另一篇文章详述。
[1]陈鼓应:《老庄新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2](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张伟仁:《中国古典规范理论及其对传统法治发展的影响》,载《第24 界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2009年9月15日-20日。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5]费小兵:《走出中国法学学派发展的三个误区——兼与邓正来先生商榷》,载《学术界》2010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