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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非农化中利益冲突的类型及发生机理探析
——基于L 开发区的田野调查

2014-12-09刘建平杨磊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关键词:村组利益冲突农化

刘建平,杨磊,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由于级差地租和比较利益的改变,农地资源加速非农化是一个长期趋势,从而促使土地利益关系发生深刻变动。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变动包括两个方面:从纵向看,它表现为利用方式转变中比较利益变化引起的价值增值,源于土地非农化配置和交易中效率的提高;从横向看,它表现为农地增值收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手段和结果,强调不同制度规则下的分配效应。在利益格局变动的背景下,如果农地非农化的市场化价值被低估,会引起农户的利益反抗;如果缺少合理的利益平衡和分配机制,利益差距过大将会导致利益相关者行为不相容。近年来,我国农地非农化引起了严重的利益冲突,成为制约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关键因素,诱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据国家信访局统计,土地上访事件占农民上访总量的60%之多,多与农地非农化中的征地拆迁有关。因此,研究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探寻利益平衡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备受学界关注,学界主要通过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来解释其成因,认为集体化的共有产权是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运行的典型特征为“共有私用”,农地产权界定极为不清晰,农民缺乏稳定的生产预期和良好的内部激励,模糊化的产权设置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1]11[2]26。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以家庭人口为基础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产权分割形成了较大范围的“产权公域”,为利益主体利益互侵提供了空间[3]。据调查统计,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只占土地出让增值收益的5% ~10%,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取的土地收益比例高达80%[4]。在集体土地产权下,由于农户缺乏产权保护和实施能力,土地交易缺乏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地方政府对农地非农化的行政性征收和政府单方面定价,使得征地补偿标准远低于被征土地市场价值,农户土地权益遭到严重损害[5]。

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部分学者进一步从公共利益界定、征地程序和范围以及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现行土地管理和征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具有强制性征地权。由于缺乏绝对的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界定不清,非公益性的征地行为征地严重损害了农户土地发展权,从而降低了土地配置效率[6]。于华江、吴君茂通过质性的个案研究,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告知、审批、监督和救济等程序设置不合理,导致征地范围划分、征地补偿等实际操作环节存在着诸多弊端,造成了大量的土地纠纷并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7]。此外,土地“涨价归公”制度也是诱发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它使得土地市场中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清,收益分享中产生了权利主体错位问题,最终将农民排斥在增值收益分配之外[8]。农户在遭受到利益损害后,往往通过抵制、上访以及其他极端方式来反抗政府征地行为。

在上述观点影响下,赋予农民更加细化和稳定、甚至是私有的产权,成为化解土地利益冲突的重要路径[9][10],但部分学者对此却持不同意见。从合作经济角度看,在多个农户投入要素存在着强互补性的情况下,联合集体产权同样是可以选择的[11]。因而,农地产权的明晰化消解了村组集体的权力,不仅没有减少“地权”的利益纠纷,反而激化了更多的矛盾,集体化的农地产权正是维持我国乡土社会稳定的根源[12]。此外,贺雪峰认为土地非农化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仅占全国农民的5%,绝对土地产权既不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也不利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13]76。国外经验也显示,在非洲一些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政府也时常凭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占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以官僚和土地中介为主体的利益集团获得了大多数利润,引起严重的土地冲突[14]。

由此,可以发现在产权解释逻辑之外,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有着更为复杂的形成机理,需要以综合的视角进一步加以研究。为了探究农地非农化中的利益冲突,结合上述不同的理论争论,笔者对L 开发区展开了一次田野调查,对100 多户被征地农民、16 位村组干部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度的访谈。通过描述L 开发区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的真实表现,结合深度访谈获得的资料,揭示利益冲突发生的内在机理。

二、L 开发区的个案描述

L 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江汉平原东南部,规划面积为26.5 平方公里,仅管辖一个镇级人民政府,国土总面积为78.6平方公里。随着地理区位优势凸显和产业聚集能力的提升,大量工商业经济开发项目入驻当地。同时,作为国家级开发区,它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农地非农化趋势十分明显。因此,选择L 开发区作为典型案例,来剖析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通过实地调查,L 开发区农地非农化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土地需求量大,农地加速非农化。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工商业项目开发必然刺激土地需求。从土地需求看,2012年L 开发区共确定了49 个重点项目,划定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需求面积为21 807 亩,约为14.54 平方公里①划定红线范围即征地范围。,即是说,2012年土地需求面积占开发区规划面积的54.9%,占开发区总面积的18.5%。从土地供给看,近三年来L 开发区征地总面积为17 062 亩,已供地面积为7 629亩,2012年实际可供地面积为9 433 亩②资料来源于L 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分局。。由此可见,L 开发区土地需求量极大,土地供给和需求之间有很大差距,可供地面积远远低于需求面积。如果要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农地非农化是主要的选择路径。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里,由于其他种类土地储备较少,L 开发区绝大部分的农地都将会被征用,农地将会加速非农化。

第二,征地矛盾突出,利益冲突十分严重。据当地信访部门介绍,L 开发区在所在地级市信访量常年排名第一,主要原因就是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引起的征地矛盾和冲突。2012年L开发区登记记录的个体上访共260 件,其中因为土地非农化引起的征地矛盾、土地补偿款分配、失地农民保险以及村组土地收益使用等问题而上访的达到170 件,占个体上访总量的65.4%。因农地非农化而上访其本质是一个利益冲突的问题,农户土地收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引起了农民的集体上访和抗争。笔者整理了2008—2012年L 开发区群体上访记录,数据显示,土地群体上访已成为当地最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上访数量居高不下,占总体上访的50%左右,具体数据见下表①本部分数据来源于L 开发区来信来访办公室。。在当地,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冲突演变为具有对抗性质的社会冲突,并诱发了几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表 2008—2012年L开发区群体上访统计

三、农地非农化中的利益冲突类型

从个案描述中,可以看出L 开发区土地非农化的利益冲突十分严重。结合对当地农户、村组干部、国土资源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访谈,利用类型学的归纳方法,笔者将土地非农化冲突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类利益冲突

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在集体化产权下,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供求双方垄断者,是惟一能够改变土地非农化利用的主体。由于政府是征地的主体,开发商隐匿在农地交易市场之中,土地非农化的利益冲突集中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原因就是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政府获得的非农化收益远远高于村集体和农民。在L 开发区,尽管工业用地占大多数,土地收益整体水平比较低,但政府获得的收益仍比农民高。以2011年为例,当地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土地总面积为2 264.935亩,共获得土地收益94 775 万元,平均每亩市场地价为41.86 万元,而当年政府给予农户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亩3.9 万元,仅占农地市场出让价格的9.3%。此外,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30% 提留,共提取4 500元/亩,农户实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为3.45 万元/亩,最终仅获得土地出让收益的8%②本部分数据来源于有L 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经由笔者整理而来。。因此,农民常常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而抵制、反抗政府的征地行为。

补偿标准前后差距较大。在供给和需求量既定的情况下,在同一地理位置上,交易价格受到交易时间的影响,征地补偿标准也会发生变化。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必然提高土地的需求量。在短期内,L 开发区土地市场供给量不会显著提升,在刚性需求持续攀升的情形下,土地市场交易及其预期价格呈上升趋势。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土地的级差地租也会表现出来,从而刺激土地市场价格的不断提高。应该说,征地补偿标准前后不一致,符合资源配置的经济规律,但它却是我国土地利益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同农户访谈中,他们认为“晚征地一天,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补偿款”,说明农户对土地非农化收益形成了稳定的收益预期。2011年,L 开发区将每亩土地的补偿款总额从2.6 万上调到3.9 万,这次补偿标准的变动引起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先前被征地的农户认为,“自家的地刚被征完,没过多久,别的村征地补偿标准比我们高了许多,这十分不公平”。

补偿标准的地区差异大。在同一时间点上,不同区域土地非农化的价值不一样,在产业发达的区域核心地带,土地的价值比周边地带要高。在我国,地理位置的级差地租依据行政区域基准地价来确定,行政级别的高低决定了基准地价的高低,从而容易忽视地理位置是否优越等情形。一般而言,土地基准地价越高,农户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也较高。L 开发区的一些村组与省会城市毗邻,而行政管辖却隶属于该省的一个地级市,其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省会城市标准。2011年,毗邻的省会城市征地补偿标准为20 600 元/亩,但当地政府为失地农民购买了城镇养老保险,按当年的政策计算,符合规定年龄的老人每月可获得900 元的养老金①数据来源于省会城市W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门户网站,实际数据与农户访谈数据一致。。比较而言,省会城市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L 开发区,当农户的土地非农化利益需求不能满足时,地理位置上的补偿差异也十分容易引起农户的不满。当地干部介绍,一些农户拿着省会城市征地补偿的政策文件不断上访,要求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类冲突

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确定和变动。在村集体内部,农地土地产权设置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相结合的特征。上世纪80年代,集体土地以责任承包方式发包至农户,1998年国家实行了第二轮延包,并在中央层面确定了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但依据村民自治原则,村集体可以对死亡、新生和嫁娶等原因的土地进行适度调整。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权属的变动直接关系农户获得的土地补偿收益。在L 开发区,在土地第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后,有的村组的土地没有进行任何调整,而有的村组对土地进行了小范围调整。调查发现,在农地非农化时,没有调地的矛盾焦点集中在“活人”和“死人”问题、有的家庭“有人无地”和“有地无人”两方面;而进行了调地的矛盾焦点则是“外迁人口”的权益和调地“是否合理”之上。除责任承包关系之外,村组土地还存在着合同承包关系,土地非农化造成承包合同终止,破坏了承包者长期投资的收益预期,补偿不合理会引发各种利益纠纷②在L 开发区有大量的湖泊等村集体公有土地,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多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农户发展养鱼业。为了提高收益,承包农户多在湖泊周边修筑了堤坝、沟渠等基础设施。。

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中的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而土地补偿费则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L 开发区调研发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按责任承包地,征谁补谁的原则。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分配成本低,尊重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忽视了集体所有制下村民的集体成员权,没有照顾到没有承包地的农户,会引起他们的集体反抗。第二,按照村组户籍人口,平均分配的原则。这种分配方法考虑到了人口变化、人地矛盾以及无地农户利益等情形,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尊重,有的农户会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政策反对此分配方法。第三,结合承包地和户籍人口,比例分配的原则。该种分配方法有效地处理了集体成员权和承包经营权不相容的问题,但同时又遗留下了上述两种分配方法的缺点③在L 开发区调研时,笔者发现,为了解决“集体成员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矛盾,部分村组将土地补偿费的40%按责任承包地分配,剩余60%按村组户籍人口平均分配。同时,还要照顾到外嫁女、外迁人口和独生子女等例外情形。。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每一种分配方法都将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

村组集体收益的提留和使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主要来源于两部分:土地补偿费提留和未经责任承包的集体公地补偿。在土地非农化之后,农户和村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将会体现出来,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农户主张村集体尽量少提留甚至不提留。而村集体是我国土地产权的所有者和国家治理的正式主体,《土地管理法》规定村集体可以提留不超过30%的土地补偿费,提取比例由村民自行协商决定。此外,一些村组还有未经责任承包的公地部分,村集体是该部分土地补偿的实际所有者。当村组保留了土地非农化的收益时,农户还极为关注村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在村庄治理功能弱化情况下,确保村集体土地收益合理使用的监督成本非常高,农户无法制约村组干部的自利行为。以L 开发区某村为例,该村在最近一次征地中,共有200 亩农地被征用,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30% 提留,共获得土地提留款90万,该村常有村民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村集体土地收益使用不合理。

(三)失地农民市民化中的冲突

农地是农户固定的生产资料,为农民生命周期演变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从而平衡跨时期选择的风险。在农地非农化之前,种地是农民固定的职业,农地在农户养老中起着重要的保障功能。从短期看,农户在征地之后,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会显著提升,一次性资金收入比较大。根据访谈资料,农户将征地补偿款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存入银行、购买房屋、日常消费和投资经营。从长期看,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采取一次性补偿和安置方式,大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漂”在城市,而不是“市民化”在城市。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或者由于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合理,失地农民将会面临着严重的进城压力。在农地的保障功能丧失情况下,又没有构建起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农户在年老时面临着生活没有着落的风险。在L 开发区,土地非农化的时间比较早,早期被征地农户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等问题日益突显,这部分农户现在年龄大多数在50 岁以上,由于年龄原因无法在当地企业就业,又没有购买任何养老保险,自谋生路的能力较差。近几年来,他们有组织地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向L开发区政府施压,要求为其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土地违规利用中的利益冲突

农户土地违规利用,是指在政策法律之外违规交易土地和改变农地用途,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非法买卖土地和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在土地非农化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农户通过土地黑市交易非法买卖土地,获取比政府征地补偿高得多的收益。在L 开发区,由于黑市交易不发达和政府严厉打击,这种现象并不严重。同其他地方一样,比较严重的是农户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未经政府审批就将集体耕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可分为客观违规和主观违规两类。随着家庭结构变化和人口增加,当地许多农户有新修房屋的客观需求,未经国土和建设部门批准就修建了房屋。为了控制农民“种房”,L 开发区于2007年停止了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导致了农民刚性需求不能满足。更为严重的是,在经济利益刺激下,农户为了获得最大化的补偿收益,通过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方式,策略性地提高拆迁时和政府谈判的砝码,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为此,L 开发区专门成立了由城管、建设和国土等部门组成的执法专队,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违规“种房”行为。由于利益巨大,农户常常和执法专队发生冲突。

四、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产生机理分析

案例剖析表明,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冲突涉及两个核心概念:产权和治理。集体化的产权是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产生的经济机理;治理包括政府治理和村庄治理两个层面,它的结构和功能是农地利益冲突形成的社会机理。

(一)农地利益冲突的产权分析

在集体化的共有产权下,农户缺乏对土地收益的控制能力,为村集体、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策略性地占有农地非农化收益提供了条件。在集体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户不具备土地排他性处置能力,更不能自由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农户的土地产权实施能力也比较低,参与土地非农化过程的交易成本非常高。村集体是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控制着土地市场的交易权,开发商拥有土地资本,这三个主体的产权实施能力比农户都要高。巴泽尔指出,当产权处于“公共领域”的状态时,产权收益取决于利益主体的实施能力,实施能力较强的主体获得更多的资产收益流[15]7。在农地非农化利益分配中,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较,农户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偏低,但却承担了农地非农化后的大多数风险和成本。

随着农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确定,农地产权结构进一步明晰化和稳定化,农户土地收益预期逐步提高,农户利益受损、受阻将会引发利益冲突。从长期看,产权明晰化是我国土地改革的方向,它有利于保护农户土地权益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但短时间内,由于围绕土地产权明晰化的制度规则和非农化收益的分配机制尚未确立,特别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客观现实未能改变,农户土地收益预期提高和征地补偿总体水平较低之间存在着很大冲突。近年来,中央确定农户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且赋予了流转权,土地产权的明晰化提高了农户的经济能力和收益预期,而且农户利用自己独特的弱势地位,通过上访等措施提高了产权实施的社会能力。在完整产权确立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都将策略性地攫取土地收益,这个过程必然是充满冲突的。

(二)农地利益冲突的政府治理分析

在经济发展和地方竞争的逻辑支配下,政府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廉价的土地是行政主导型的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的支撑,而“行政主导”模式产生了极大外部成本。地方政府主要依靠“规模大”、“速度快”等外延式发展路径,忽视了“以人为本”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被转移到“三农”之上,农民未能充分地、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经济发展型政府未能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社会问题,产生了规模庞大的失地农民,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农民市民化进程严重滞后,大量的失地农民漂在城市。

在现有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严重依赖于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构成了其财源的主要渠道,从而导致农户没有获得大部分土地收益,加剧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在全国不少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入构成了政府财政的主要部分,有的地方比重甚至超过了50%。除了土地财政外,土地也是政府融资担保的重要资源,它解决了政府推动经济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但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加剧了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征地和卖地是一种工具性的选择方案。在土地财政下,农户的土地收益根本得不到保证。

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失地农民跨时期的生活成本和风险逐步提高,土地的保障功能消失,在社会化养老缺失的情形下,土地非农化衍生出了大量社会问题。地方政府重视推动经济发展,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工业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社会成本转嫁到农户身上。在一些地方,通过强制性地提取土地补偿费解决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实质就是“土地换社保”,仍然损害了农户的土地权益。在大多数地方,主要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由于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农民年老后的生活负担较为沉重。在长期内,随着失地农民增多,国家社会化养老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如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将会转化为社会冲突。

(三)农地利益冲突的村庄治理分析

在社会变迁中,村集体组织进一步遭到瓦解,在国家正式权力的介入下,村“两委”不能充分代表农民权益,村庄治理的权力缺乏监督,村组干部的自利化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集体组织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农户和村“两委”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结机制,村组干部成为村庄治理的实际主体。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背景下,随着非农化进程的加速,乡村社会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村庄治理的主体逐渐消失,村组干部控制着村庄治理的权力。由于村庄内部和国家外部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或者监督成本过高,面对土地非农化的巨大收益,村组干部的自利化行为最终减少了农户土地收益。村组提留和公地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缺乏合理的使用,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村集体也无法利用土地收益发展经营性事业。

土地问题是村庄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土地收益分配过程中,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成员权之间的矛盾极为激烈,承包关系的变动和人口的迁移使得收益分配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集体成员权是村庄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依据成员身份来获取村组集体收益和负担相应的成本。在村庄治理中,农户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权之间存在很大张力,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型地权,是一种契约型地权;集体成员权需要依据成员变动来实时地调整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变动型地权,也就是一种基于集体成员身份的象征地权[16]。在稳定地权下,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能够得到尊重,而集体成员权会受损;在非稳定地权下,农户的集体成员权可以得到保护,但承包经营权会受损。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造成了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权相互变动,给土地非农化收益分配带来了很大困境。

五、结语

研究表明,农地非农化中的利益冲突既与集体化的共有产权有关,也与我国的政府治理和村庄治理的结构和功能有关,它是产权安排、政府治理和村庄治理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农户的产权实施能力比较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策略性地攫取了土地非农收益的大部分。地方政府的竞争逻辑和行政主导的发展模式以及在现有的土地财政限制下,失地农民承担了大量的外部成本却未获得合理的权利保障。随着村庄治理的功能弱化,村组干部自利化损害了农户的利益,村庄治理过程中面临着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权之间不相容的困境。由此可以说明,产权是解释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的基础性变量,却不能忽视我国政府治理和村庄治理的具体情境。在化解农地非农化利益冲突时,既要通过渐进式产权变革来充分保证农民的利益,也要考虑在国家治理路径依赖特征下,逐步调整国家和乡村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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