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4-12-08刘玉雅
刘玉雅
摘 要: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对前期试点企业的调查发现,“营改增”对通信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通信业传统的经营模式,提出了通信业应对冲击的相应措施,促进通信业高效发展。
关键词:营转增;通信业;应对措施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将通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不仅仅是征税税种的变化,更是涉及到企业整体的管理方式、运营模式的变化,对于通信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一、“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
(一)避免双重征税,减少企业税负。在“营改增”之前,通信业主要是按其所提供的业务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在其提供业务的过程中,所缴納的增值税是不能被抵扣的,从而导致双重征税。“营改增”后,对不同类型的服务,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不同的税率可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短期内,收入下降,利润减少。在“营改增”之前,通信业三大运营商的营业税税率只有3%,并且不需要对其免费提供的各项服务纳税,“营改增”后运营商对其免费送出的各项服务都要计算销项税额。然而对于通信企业来说,供应商、合作商较多,成本来源也不同,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有限,税率增加,短期内必然导致收入下降,利润减少。
(三)促进通信企业运营模式调整。目前,通信公司主要采取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折扣营销——预存送、消费送。例如预存100元送20元话费,开通业务送流量等;一种是终端服务营销——购买业务送终端、购买终端送业务。客户在向运营商购买业务时,运营商以较便宜的价格或者免费给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终端。例如:预存话费送手机,送宽带,买手机送话费等。
在“营改增”之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通信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邮电通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通信公司的所有业务都会按照营业税3%的税率征收税费。但是在营业税转增值税之后,销售话费要按照11%或者6%征税,销售手机要按照增值税17%征税。这就使得运营商不得不考虑采取什么样的运营方式既能避免缴纳过高的增值税又能保证业务量的上升。
二、“营转增”给通信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提升通信业的服务与运营能力。在实行“营转增”后,通信业提供的两项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和7%,而作为进项税的设备购置税率是17%,这样企业在购进设备的收入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其税负。这样通信企业就降低了其基础设施设备等资产的购置成本, 可以增加对其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资金投入力度,有利于通信企业对基础设施进行及时维护保养以及更新,并充分引进新技术提升企业服务以及运营能力,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实现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目标。
(二)增强通信企业国际竞争力。目前,通信业运营商属于传统型基础性网络运营商,“营转增”后,通信业的增值服务税率是6%,将促进通信业向增值服务发展。并且通信业境内向境外提供服务免收增值税,这将推动通信业走出国门向国际化发展,会有更多的企业积极跻身国际前列,有助于增强我国通信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后通信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通信企业供应商众多,开征增值对其影响很大,这就需要企业重新梳理供应商,加大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同纳税资质的供应商可开具不同税率发票,对通信业的进项税产生不同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可以为通信企业产生6%的进项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为通信企业产生3%的进项税。因此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避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无资质的纳税人。
(二)加强对涉税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方式与原来的方式完全不同,由于通信业前期只缴纳营业税,对增值税的缴纳并不了解,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涉税员工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增值税相关的政策法规,掌握增值税的发票、税率、纳税方式等相关规定,避免发生因操作失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三)针对折扣营销——预存送、消费送的应对措施。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财税[2013]106号第39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通信企业所赠送的话费,是通信服务的延续,是公司对顾客的通信服务而产生的价格优惠。因此,通信企业的“预存送话费”、“办理业务送话费”两种运营模式可以是运营商向顾客赠送的通信服务,看做是一种优惠、折扣,可以认定为折扣销售。但是发票上要区分展示不同业务,区分是否折扣业务,收入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面体现。
(四)针对终端服务营销的应对措施。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在将自产、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转赠给其他个人的,同样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可以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通信企业在推出购买业务送终端的套餐时,应合理规划终端的销售价格和通信服务的价格。其中终端销售款按17%计税,通信服务收入按11%计税。
总之,通信业实行“营改增”后,一方面避免了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企业收入减少、利润下滑,运营方式转变。但是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通信业能提升其管理水平,优化其经营模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其又好又快的发展。因此,通信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快转型的步伐,利用营转增的优势提高我国通信业的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余菊青.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营销模式的冲击与应对[J].财会学习,2012(08).
[2] 澎惠莲.“营改增”税收改革对通信企业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