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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权与依法放权

2014-12-05叶匡政

民生周刊 2014年23期
关键词:违宪依法治国依法

叶匡政

违宪审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中必不可少的纠错机制。只有当一个社会对“合宪”与“违宪”达成了理智共识,宪法的权威才能确立起来。

依法治国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在中共历次全会中,这是首次聚焦依法治国,民间与法律人对此多有期待。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其具体实施路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即能否实现依法治权与依法放权。

依法治权,就是指法律面前无特权。法治社会首先政府要守法,政府如果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中国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如果政府在法律之外还享有特权,不接受立法的规制与约束,不接受司法与民众的监督,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依法治权的核心是,保障宪法权威。宪法之所以权威,是因为民众相信宪法能限制执政者的权力,将政府或立法者的权力控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这样,民众才能不受权力的侵害。宪法明确政府权力结构和职权的本意,就是为了防止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宪法的价值难以体现。当公民权利真被法律或政府行为侵害时,宪法便无法为公民提供保护,公民更体会不到宪法代表了自己的权利。

在“改革60条”中,“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已成为法治改革的重点,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所谓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就是要有违宪审查机制,一方面可对一切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与裁决,另一方面,可对立法、司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看它们是否符合宪法所确定的社会共同价值。

违宪审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中必不可少的纠错机制。只有当一个社会对“合宪”与“违宪”达成理智共识,宪法的权威才能确立起来。也只有这样,当立法机构出现立法不当、政府出现行政违法、司法机构出现司法错误时,民众的监督才能起作用。建立违宪审查其实维护的是国家的法治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也是我们判定一个国家是否依法治国的前提。

依法放权,这里主要指的是向司法机构放权。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内核就是放权。改革之初,大量的经济和政治决策权被下放到地方政府,1990年代开始向市场放权,很多领域都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再其后,缓慢地开始了向社会放权。但在1990年代中后期,中央政府又开始了一个收权的过程,但总体来说,还是有一些权力被下放到了地方、市场和社会。简政放权如今已成本届政府的目标,但依法治国更重要的是向司法机构放权。这在“改革60条”中也有表述,就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其实,司法改革也是中国改革的缩影,与中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也进入到深水区。目前的改革路径,可能是首先让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权力干预司法容易,但让权力真正退出司法则难上加难。

中央已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如果四中全会能在依法治权与依法放权这两个层面有所突破,就可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社会的公平正义才会有基础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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