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历史建筑和公园内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2014-12-05
民生周刊 2014年23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四种不同的处置方式:无手续的予以关停;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经营对象、范围等违规的予以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解决,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