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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机关查出的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014-12-05解勇

财会通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税金所得税

6.税务机关查出的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申报。2013年当地国税局对我公司2012年增值税纳税检查时,指出公司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请问,对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运通集团公司 解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由此可见,对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

在扣除年度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税金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当期“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而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当“发生”在2012年,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2012年发生的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属于2013年当期的费用,不能在2013年税前扣除,对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当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相应对“发生”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年度抵减,如果“发生”年度为亏损,相应应加大弥补亏损数额。

但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进行调整,不仅十分繁琐,并且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是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也可以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提醒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以后发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不能重新申报。由此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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