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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研究

2014-12-04阳谷县检察院研究室岳兰阳谷县检察院政治处胡美玲

办公室业务 2014年23期
关键词:矫正检察机关监督

文/阳谷县检察院研究室 岳兰;阳谷县检察院政治处 胡美玲

社区矫正又叫社区矫治,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与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旨在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得到思想上、行为上和心理上的矫治,从而从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中正常的成员的一个过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标本兼治,宽严相济,意图使再犯罪率降低到趋于零。

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最初叫做社区矫治,早在20世纪30~50年代就在欧美国家兴起,到70年代的时候达到顶峰,相关的配到措施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备,现在的英、美、日等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从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到现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法,这意味着,社区矫正不仅有了明确的刑法依据,而且在法治意义上实现了好的社会政策与好的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的现状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社区法律监督职能,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抓手,始终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目标,积极的将检察权用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同时以确保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为重点,正确把握自己既是监督者,同时又是参与者和建设者的角色定位,积极的参与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去。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的协助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正确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处,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2006年5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在社区校正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明确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的内容,以及重点监督的四个环节。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工作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②2011年2月25日“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进入到了新的历史时期,也对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新方式、方法,不断的参与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社会管理之中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更好的造福社会、服务群众。综合各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经验,主要包括一下几种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典型做法:

(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多采用联合办公的模式,由省或者市的政法委牵头,成立有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狱管理局、人社局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事务。检察机关作为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

有的检察机关在本单位内设立社区矫正监督办公室,配备专门的人员,专门开展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有的在矫正机构内设立检察官办公室,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有的实行“驻所检察日制度”。由专门的检察人员每月到监外罪犯人数较多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驻所办公一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制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地方的检察院为了有效的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比如: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就制定出台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办法(试行)》,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职责、监督对象以及对交接执行、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变更矫正、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环节的法律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工作的内容、工作方法和监督纠正程序。

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创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着重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社区中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在社区矫正工作试行的过去的八年中,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全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又犯罪率始终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二、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因地制宜的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真正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头戏”抓紧、抓实、抓细,干出水平,做出亮点,打出“品牌”。这是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所坚持的基本的准则,也是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如何深入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在针对我国现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明确在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平台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共同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将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到、交付执行、现实表现、执行变更等情况及时录入统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文书的衔接

对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阶段发生的的法律文书送达的对象、时限以及存档方式予以明确,实现各部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无缝衔接。

(四)细化矫正人员交接办法,确保交接到位

要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场交接制度、看守所的送交制度、公安机关的收监执行制度,并将三制度予以细化,易于操作。

(五)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解决各部门之间的衔接脱节的问题,实现良性的互动,这就有效的减少了工作当中的盲点和真空,保障社区矫正执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程林,魏巍.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法坛论衡),2009,2,1.

②黄治文,彭德贵.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2010,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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