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剖析及管理方法探讨
2014-12-04吉林省镇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夏艳宏
文/吉林省镇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夏艳宏
婚姻登记档案是一种可以起到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形成在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等工作的过程。它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是法律文书的组合体以确定为事实婚姻以及正式离婚。婚姻登记档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不可分,是记录个人婚姻状况的材料,因此其管理意义重大。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一)婚姻登记档案形成的依据性强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婚姻制度有了法律依据,就一直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婚姻事实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在办理登记或离婚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婚姻关系时形成的法律文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所以婚姻登记档案的法律依据性很强,是严格按照法律形成的。
(二)涉及范围广
社会中每个公民结婚都是婚姻关系建立的过程,而离异则是婚姻关系解散的过程,这种关系是由法律程序来维护的,婚姻登记档案则是其书面凭证。结婚基本设计到社会中的每个公民,所以婚姻登记档案设计范围广泛,应该说目前它是设计面最广的档案。由于其涉及面因此婚姻档案形成量较大,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建档对象的特殊性
由于婚姻登记档案是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建档的对象是有婚姻关系的人,或者是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其涉及的主体是一对而不可能是单个的主体,这样的现象在办理结婚、补发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中都普遍存在,所以婚姻登记档案与普通的人事档案不同,其建档对象特殊,不能为每一个人建档,而是为一对主体建档。
(四)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较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建立全面,法制社会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最原始、最真实的特点,在当今社会中利用率不断升高,在子女上学、出国、贷款等方面都需要婚姻登记档案。在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时需要婚姻当事人持自己的合法身份证查阅,或者当事人能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替自己办理,但是委托书需经公证机关公正。其利用率日益上升,查阅制度也不断完善。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一)采用分级管理方式
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登记机关应采用分级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根据相关婚姻登记条例的的规定,只有在县级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门和有登记婚姻关系的乡镇政府才能形成婚姻登记材料,那些经法院审判无效的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判决副本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所以对于乡镇两级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各政府应该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管理好,保证各自形成的档案妥善管理,避免出现保管不当的问题,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量简化整理
在整理档案的过程中应要尽量简化整理的过程,以便于相关工作人员操作,这样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结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及相关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以年度和登记性质为依据,根据这两个层次分类。按登记性质可以分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以及撤销婚姻。在整理的过程中,一对当事人的材料应编为一卷,省去传统的卷皮和卷内目录,取而代之的是在每卷的首页盖上归档章。采用这种独特的档案整理方法,包括了传统档案整理方法的优点,由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出发,使整理工作变得简单。
(三)提高兼容性
采用计算机和手工兼容的管理手段。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计算机的运用越来越多,在婚姻登记材料归档时要按照计算机管理方式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完成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归档工作。另外,虽然目前计算机管理档案发展越来越快,但婚姻登记机关仍然不能全面施行计算机管理档案,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还在采用手工和计算机兼容的管理方式。因此,在工作中应该根据机关实际情况提高计算机和手工管理方式的兼容性。从而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四)认真贯彻相关规定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发布合理的管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该加强对规范制度的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素养,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身缺点和弊端,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提高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工作中认真贯彻相关规定规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力度。
三、小结
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力度,是各级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方式发展速度迅速,管理手段越来越便捷,使得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简单,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然而,在长时间的实际工作,婚姻登记工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自身的弊端并及时弥补,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水平。
[1] 樊雅丹.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与管理[J].卷宗,2013,17(11):52-53.
[2] 夏冬娇.怎样提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水平[J].魅力中国,2013,10(31):85-86.
[3] 顾岩.对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分析及建议[J].办公室业务,2013,2(12):15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