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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视域下的WTO规则与蓝色经济区发展

2014-12-04武轶尘姜作利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经济区争端蓝色

武轶尘 姜作利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引言

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相互合作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人类相互合作的范围越广,人类进步的步伐就越快。也可以说,国家的开放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国家就越强盛、越进步。这也是全球化的题中之义。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相对开放比较晚,基础薄弱却立志崛起的大国来说,其意义更是非凡!同样,现代世界经济发展也证明,经济全球化作为人类全球化的中心,早已不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的野蛮竞技场,代之而起的是以法治为规范的市场经济,即市场资源的分配及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中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坚持全方位的开放合作。这种全方位的、多边的开放新格局,与WTO的基本原则并行不悖。因此,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WTO规则并在其框架下进行。

二、WTO规则为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插上翅膀

WTO规则追求的多边贸易体制目标,是通过全球性的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目前,WTO组织已经囊括了全球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其成员已达到159个,成员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并且,WTO已经把多边贸易体制的覆盖面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的覆盖面会更广、涉及的领域会更多。因此,充分利用WTO规则将有利于蓝色经济区战略目标的加速实现。

(一)WTO的宗旨及其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崇尚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原则,其宗旨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大幅度消减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有效地建立稳定和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生产和贸易,以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WTO规则包含诸多协定,纷繁复杂,覆盖农业、纺织品和服装、银行、电信、政府采购、行业标准和产品安全、食品卫生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但是,其所有协定都贯穿着具有根本性的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最为典型。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之一,它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指在任何一种关税和与进出口有关的费用上,任何成员对任何另一成员所给与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领土的相似产品。[注]黄东黎、杨国华:《世界贸易组织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互补,要求任何WTO成员的国内税、费用、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外产品适用;同时,进口商品支付关税进入一成员境内后,在该成员境内享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相似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例外待遇,即普遍优惠制的实施。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初级商品,给予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提供了机会。

2.自由贸易原则

WTO作为世界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组织,为了实现其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的宗旨,主要通过倡导自由贸易来使各成员国开放市场。WTO崇尚的自由贸易思想建立于西方自由贸易的理论:参与自由贸易各方的收益大于损失。为了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GATT和WTO主要通过谈判来制定规则,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障碍。

3.透明度原则

WTO透明度原则是依据贸易可预见性原则之上的规定,是WTO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各成员政府履行透明度的义务,一方面应在国家的层面出版官方公报与设立咨询机构,并在多边层面上向WTO通报与各相应协定有关的法律及其具体实践,如相关的行政裁定,非关税壁垒的信息及相关的政策及行业标准等;另一方面,各成员应定期接受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对其贸易政策的评审和监督。

4.公平竞争原则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原则自然是市场经济原则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所谓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环境。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例如,WTO的《反倾销协定》禁止产品倾销和伤害别国的同类行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成员国的补贴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外国市场,损害了外国市场竞争企业的利益,进口国政府可以向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这种不公平竞争造成的损害。

5.促进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WTO促进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主要体现在给予发展中国家或正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和贸易优惠上。由于WTO多数成员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过渡型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WTO认识到,只有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经济改革,才能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注]Mitsuo Matsushita,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775.为此,WTO各项规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贸易领域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目前,发达国家对几乎所有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产品免除了关税和配额。

(二)WTO规则中的发展中国家例外

WTO的非歧视原则是WTO多边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所有成员无差别地参与WTO机制,自然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相应的改革。由于发展中国家无论在经济实力及法律体系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悬殊,无差别地参与WTO机制,必然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经过多年的抗争,WTO发达国家成员接受了发展中国家的部分要求,WTO诸多协议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优惠待遇:(1)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国内市场方面可以基于相关理由,保留某些限制外来商品的措施。例如,在幼稚工业的发展中,可以对进口的类似产品予以一定限制。(2)发展中国家在达到WTO规定的标准方面,享有较长的过渡期。(3)发展中国家在某些程序上可以享受一定优惠待遇。例如,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纠纷解决中,可以要求发达国家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形,WTO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指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组成员等。(4)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某些技术方面的帮助。例如,WTO秘书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咨询、专门培训等。

(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是WTO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从国际法争端解决的发展过程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质性改变了国际法争端解决无牙老虎的窘态,具有鲜明的特色。

1.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WTO吸取了其他国际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教训,成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简称为DSB)。DSB享有专门的解决WTO成员之间有关WTO诸多协定争端的权力。DSB采用了诸多国家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设置了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以提高裁决的公正性。同时,WTO相关协定规定,发展中国家在通过DSB解决争端时,可以享受相关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实践证明,DSB的设立至今已审理了400多起争端,得到了各成员国的较高评价。

2.确立强制管辖原则。由于WTO成员通常会面临诸多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区域组织法庭、各成员国之间的司法机关等,可能造成推诿扯皮的现象,有悖于WTO关于迅速有效解决争端的规定。因此,WTO相关协议规定了DSB享有对WTO成员有关WTO协议的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如规定成员之间的争端必须首先通过磋商予以解决。一旦磋商未果,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向DSB提起诉讼,另一成员必须应诉,且双方都须接受DSB的裁决和监督。也就是说,DSB的裁决是终局的,即DSB做出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再审。

3.建立系统完整科学的程序制度。司法理论中的程序公正理论要求争端解决必须制定和执行系统完整的程序。WTO体制的程序规则(DSU)规定了四大基本程序:(1)磋商程序。DSU规定争端发生后,争议各方必须首先自行磋商解决,这是一项必经程序。(2)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中的核心程序。根据DSU的规定,专家组应依据严格的程序,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报告,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3)上诉评审程序。WTO仿照多数成员国民事审判制度中的“两审终身制”,设置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做出的报告进行审核,最后做出上诉复审报告。(4)执行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生效后,如果不能立即实施,申诉方可以申请DSB授权其采取中止对对方所给予的减让或对其所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措施,即贸易报复。这种制度设定有效地维护了WTO协定的普遍遵守,增强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此外,DSU还对几乎所有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地克服了国际法中外交解决争端中久拖不决的弊端。

三、充分利用WTO规则,加速发展蓝色经济区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树立国际化观念,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对外开放的成功实践,决定了政府必须在蓝色经济区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此,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紧密配合国家发展战略,依据WTO规则扩展国际化视野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实质是经济特区、经济新区、改革试验区、产业先导区、示范区、国际合作先行区等。[注]宋军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对策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郑贵斌:《山东实施陆海统筹的探索实践与重要启示》,《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谭业庭,刘会新:《山东蓝色经济区发展态势研究》,《改革与战略》2012年第9期。我们认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性质当属我国已经设立的经济特区,特色是蓝色经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设立,不仅能实现经济区内的经济快速增长,其效应还能辐射到全国,为经济区内乃至全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与WTO的宗旨是一致的,并且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设符合WTO的要求。非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但是WTO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它们可以为自己的成员制定更优惠的贸易政策。[注]比如欧盟、东盟等。需要强调的是,经济特区不同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一旦进入特区就平等享受经济特区的优惠待遇。可见,经济特区完全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实际上,经济特区只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之使然,不违背WTO原则。[注]钟坚:《WTO与中国经济特区的定位与走势》,《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7期。

2.依据WTO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山东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在资源基础、产业基础、城市基础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蓝色经济区建设的基础条件。这就使得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必须基于高起点、高速度、高质量进行发展。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经济区政府应该切实做到:(1)以统一的、合理的和公正的方式来实施WTO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此,要有高效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确保相关法律统一实施。(2)增强透明度。地方政府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迅速地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都及时知晓,增强法律的可预见性。(3)建立行政的、仲裁的、法院的机构来迅速审查其行政机构执行与WTO有关的法规的行政行为。按照WTO的相关规定,这些司法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而且司法审查的机关与所审查的事宜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确保不会“官官相护。”(4)建立强大的精通法律及外语的律师队伍,为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平等、高效的法律服务。

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是直接为中外贸易商提供服务的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一环。公务员应具有以下素质:(1)了解WTO及国内相关法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公务员既要在国内为外商提供服务,又要走出去,跟形形色色的外国政府、外商打交道,不了解国际国内的法律是断然不行的。(2)要懂得基本的经济知识和中国经济及其地方经济,这样,才能充分理解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焕发出高涨的工作热情。(3)要懂得基本的对外交流语言。要掌握基本的外语能力,如适合经贸交往的听、说、读、写、译等技能。

4.树立牢固的生态观念

山东沿海经济区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思想上,政府要全面加强生态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的绿色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政治上,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绿色GDP”新政。经济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人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改变漠视自然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确立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思维方式,以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支持生态平衡的实现。例如,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要坚决把经济效益高、污染严重的企业拒之门外。再如,鼓励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产和利用,杜绝“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抛弃”的浪费型消费模式。法律上,继续完善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监测、监督与执法的力度、透明度和实效性。[注]牛庆燕:《全球化视野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思考》,《中州学刊》2013年第4期。

(二)依据WTO国民待遇原则,为国际国内投资者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

我国改革开放后制定颁布的一系列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在税收、土地使用、外汇管理、工商管理、进出口管理、利益分配、办事效率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待遇和特别的考虑,有效地刺激和鼓励了大量外资的进入,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但是,这些给予外商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也有悖WTO国民待遇原则。此外,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形形色色的优惠政策,或者不成文的优惠待遇,破坏了我国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统一性,影响了政府的形象。而且,这些一厢情愿的地方政策由于随意性太强,往往适得其反使外商无所适从,影响了外商的投资意愿。因此,蓝色经济区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应采取如下策略:

1.择优选取外国投资者,适度控制外资规模

首先,要抓住当前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选择外商并促进外商投资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注重利用外资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比如,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研究中心,推动跨国公司投资由生产制造型向技术开发型转变。坚决杜绝高效益、高污染的外商企业进驻区内。其次,鼓励外商参与中国企业改造和重组。如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支持和促进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中国国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再次,适度控制外资企业在传统行业的投资规模,吸引外资进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船舶工业等,尤其是金融、建筑、旅游、环境保护、教育等服务业。

2.充分利用WTO规则着力培育和保护蓝色经济区知识产权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目前已经具有了不少高新技术,经济区建设要基于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就必须学会利用WTO规则来培育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应该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区内政府应着力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区内政府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意义,组织企业学习TRIPS协定及中国法律法规,督促区内企业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要学会利用WTO规则和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二,区内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关的部门应加强法律学习,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形成司法与行政并行运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着力提高司法执法水平。第三,区内企业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中国企业可以利用两个平台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民法》及《刑法》等法律,一旦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适用中国的上述法律来获得保护。二是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充分利用WTO相关规则发展区内高新技术产业

首先,多途径广揽和培育高新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强大的科技人才队伍。毋容置疑,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是人才。有了一流的人才,才能创造一流的技术和成果。建设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在国际国内范围内,招聘人才。建议蓝色经济区政府组成强有力的招聘人才团,定期奔赴国外名校和研究机构,宣讲相关政策,吸引中国留学生和国外高新技术人才。实践表明,国外人才最关心的是工作条件和软环境,因此宣讲中应该突出这方面的介绍。二是政府组织或企业主动与高校联合培养自己的高端人才。当前,蓝色经济区内已有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等高等院校,荟萃了大批国际国内知名的学者。通过与这些高校联合培养人才,是一项快速培养人才的途径,应该重点发展。

其次,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资金短缺,R&D的资金投入不及GDP的1%,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渠道单一: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银行信贷。从国外的经验看,大多数知名的高新技术产业是由风险资金的支持发展壮大的。[注]马辉、杨青:《加入WTO与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国科技产业》2001年第2期。风险投资是国外高新技术成功发展的方式之一,它能够将资本、知识与管理有机融合,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和资金保障。因此,为了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发展与完善相关的风险投资机制是当务之急。

再次,下大力气完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环境建设。蓝色经济区将成为山东乃至全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区,荟萃大批的高科技人才,自然需要相应的环境。首先,逐步完善区内硬环境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工业厂房、道路绿化、生活服务设施等。其次,特别要下力气建设好软环境。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包括咨询、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技术市场、人才交流市场与培训机构等中介服务设施。只有这样,才能请来高新技术人才,留住高新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推动蓝色经济区的发展。

(三)利用WTO规则进一步拓展蓝色经济区的进出口贸易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作为以高新技术为根基的经济区,必然孕育着巨大的生产潜力。我国劳动力优势明显、内需脆弱的国情,决定了拓展蓝色经济区的对外贸易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任务。虽然我国进入WTO后,可以享受到一百多个国家给予我们的非歧视待遇和普惠制待遇,为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经济危机频频,贸易保护主义横行,拓展出口变得异常艰巨而复杂。因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地对政府的作用予以补充,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除了制定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和企业行为以外,还要与行业协会一道,主动关注国际贸易壁垒的发展动向,并积极进行预警。同时,要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分析,以指导经济区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与行业的预警至关重要。例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的对外出口实施反倾销指控,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展国外市场最大的障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需要拓展国际市场、深耕国际市场,如果政府与行业协会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就能帮助企业在预防及相关诉讼中争取主动,及时扫清出口中的主要障碍。可见,政府与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举重轻重的。

2.出口企业要调整出口战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不少跨国公司携资金、技术、服务等强大竞争优势挤进中国市场,导致中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国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要及时调整企业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打造名牌,以此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主动走出国门参与市场竞争。此外,中国企业一旦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就应该大胆的“走出去”,对外进行直接投资,在国外进行生产和销售。这样,既可以利用WTO的国民待遇规则绕过国际贸易壁垒,又可以直接接触和了解国际或当地行业和产品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从而站稳脚跟,争取更大的发展。

出口企业要注重打造国际化的知名品牌。知名跨国公司拓展国际市场的实践表明,拥有自己的品牌是企业的生命。开发国际品牌,一是要大力进行宣传。例如,可以采用一些新颖的广告媒体,包括互联网、手机微信和新兴电子传播技术等;二是必须充分认识用户是上帝、质量是品牌立足之本的道理。这远比进行品牌宣传更重要。以海尔公司的国际化战略为例,海尔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并不具备绝对的优势,但海尔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开发出高质量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站稳了脚跟。

3.政府和企业要认真对待国外的贸易壁垒,及时清除出口贸易障碍。GATT下的多边贸易谈判已经进行了多轮,WTO成员之间的关税已经降至很低,出口配额基本消失。这样一来,不少西方国家开始采用诸如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技术性壁垒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国内市场,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此,我们要积极应对。首先,要全面审视国外的贸易壁垒,适时调整我国企业的策略。国外贸易壁垒存在合理和不合理两个方面。合理的方面是,中国企业在对外出口竞争中,高附加值的产品不多,企业之间又缺乏相互合作,存在相互压价的现象,致使一些产品的价格过低,引起外商的质疑。同时,中国产品标准化水平较低,不符合国外设定的高标准,成为他们进行限制的理由。不合理的方面是,中国在劳动力资源和原材料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没有这方面的优势可言。这样,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必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设置形形色色的障碍。此外,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承接了西方发达国家所淘汰的产业,如果发达国家按现在的先进标准来要求自己过去曾经从事,而现在又不从事的产业,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需要指出的是,当今世界诸多“国际标准”主要是发达国家主导设计的,并没有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形。如果以所谓的“无歧视原则”为借口,漠视发展中国家的处境,迫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也符合其标准要求,自然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其次,要敢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国外的贸易壁垒措施。如前所述,WTO为所有成员提供了司法解决争端的平台,也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优惠政策,提供了“弱国告赢强国”的机会。因此,我们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指控方面,要敢于同发达国家对簿公堂,据理力争。我国近几年的应诉实践表明,如果我们大胆应诉,认真对待,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同时,在应对国外技术性壁垒方面,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尽力提高产品质量,争取符合国外的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敢于将出口对象国告上WTO法庭,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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