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探析
2014-12-0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于 平
企业社会责任是从20 世纪30 年代的“贝利—多德”论战和1950—1970 年代的“贝利—曼恩”两次激烈论战为开端,不断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 世纪80 年代至今,对社会责任的研究更是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如利益相关者、企业公民、企业社会响应等概念的提出不断丰富了社会责任的内涵。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从1998 年11076.90 亿元到2010 年增加到185861.02 亿元。随着国有企业实力不断壮大,产生了一批如:中石油、中石化、海尔集团等有着较强的竞争实力和较高的国际影响力的国有企业集团。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有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仍有一定差距。《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2)》指出中国100 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由19.7 分上升为23.1 分,其中2012 年中国国有100 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为40.9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是45.5 分,国有金融企业39.5 分,其他国有企业仅为23.6 分。可见,虽有所上升,但鉴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产业链和规模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应该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标杆。
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在企业重组与改制中,忽视职工权益 在企业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利润优先,效率优先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能以此为借口,不顾我国转轨经济的现实情况,忽视了对职工合法、合理权益的保护,否则就会破坏社会主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从而会破坏整体社会的和谐。维护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正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该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全国改制过程中积极倡导并身体力行,切实负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也决不忘记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在收入分配方面差距过于扩大,强化社会贫富差距 不可否认,经济体制改革前,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平均化,吃“大锅饭”的现象已证明是完全错误的,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打着提高效率的旗号,过于扩大经营管理层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垄断行业与自由竞争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差距,同样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要根植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传统文化,盲目照搬照抄英美等国有企业的做法反而会抑制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并激化社会矛盾。同样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垄断行业与自由竞争领域内行业职工收入的差距日趋扩大,也是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矛盾,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公正,从而在整体上损害了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运营的效率。
(三)公司治理代理问题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公司治理方面,国有企业可以说差强人意。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其产权的主体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日常的经营控制权由经理人所掌握。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很多国有企业不同程度上出现了经营管理层利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无节制的扩大职务消费,无节制的使用国有企业的支援,以达到个人目标,甚至出现了许多贪污腐化,侵吞国有资产的企业管理腐败行为,从而严重地恶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整体国民的利益。
(四)经营垄断严重压抑了市场经济整体的创新精神 经过
“抓大放小”的改革历程,国有企业集中于整体行业产业链的上游,并在许多领域初步形成了垄断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是一些基础类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行为,会对整体的经济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国有企业盲目以垄断经营行为追逐利润,势必影响无数中小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管理创新,或是制度创新,是党和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强调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由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关键。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
(一)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中起引导作用 具体为:
(1)制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总体战略。国有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征和任务。政府应在宏观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整体思路。在“十二五”期间,政府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国有企业发展社会责任的重点放在保护环境与引领创新两个方面。
(2)制定引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在“十二五”期间,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资本市场、税收、市场准入等多方面,引导国有企业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节约使用资源和不断创新。对于法律与政府强制要求的国有企业所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可以综合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对逃避相应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而对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则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3)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考核。国有企业是否积极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努力。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持有者,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考核制度,以督促国有企业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极有效地履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的具体做法 主要包括:
(1)将社会责任意识融入国有企业战略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对其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其行为则取决于国有企业的目标、使命、战略、运营与文化。因此要使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就必须从最高目标的制定,使命、战略、运营与文化全方位的引入社会责任的理念,从而使社会责任的理念成为国有企业全体经营者和员工共同的理念与行为准则。为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国有资产管理管理部门在考核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时,在以相关的经济指标作为绩效考核依据的同时,还应考核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具体而言,应考核国有企业的目标体系中是否包含社会责任目标,企业的经营理念与使命是否符合相应的社会责任目标,企业战略的制定与日常运营是否有与其社会责任目标相冲突之处,企业文化中是否体现了较强的社会责任理念,使社会责任意识成为每一个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员工自觉的意识,从而使国有企业每一位成员的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规范。
(2)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中植入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然要求,是建立起管理科学的现代管理体系。要使国有企业有效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在其管理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充分植入社会责任意识,从而使国有企业管理行为充分符合现代企业公民的要求。社会责任是否能够成功地植入到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一是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战略时,必须要兼顾企业的社会责任,并要在企业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明确的方式在企业各个层级及部门进行分配,并对企业各层级、部门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二是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国有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体现社会责任,企业的决策应当体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但是从现实出发,由于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及时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决策权应当集中。因此只有在组织上加以完善,才能使企业在提高企业决策效率的同时,又能够促使国有企业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三是在企业的品牌管理中强化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在重视创新以及技术的同时,必须扎实地做好品牌管理工作。品牌管理包括企业与产品品牌的建立、培育、发展与维护,核心是说服消费者信赖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强调质量意识,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企业对消费者社会责任。可是纵观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出现了大量的企业无视这一基本社会责任的现象,如“三鹿奶粉”事件、“锦湖轮胎”事件等。长期而言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更高层次来讲,国有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职工权益重视等社会责任的履行,也非常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建设。如国家电网公司在其每年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均强调了该企业对于环境的保护。这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企业的满意度与认可度,从而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建设。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具体表现在:
(1)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标准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摆脱依靠低成本、打价格战的困境,从而有效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可以有效的减少贸易摩擦与贸易壁垒,从而使国有企业可以走出国门,在全球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当前影响力较大的企业责任标准有SA 8000 认证。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在SA 8000 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吸收SAMS、QMS、EMS、OHSMS 四个体系的优点,创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认证指标体系,从而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突出质量、环境与职业保护,从而大幅度提高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水平。
(2)制定合理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对其进行评价与考核。这种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要体现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又要方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有效考核。
(3)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在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过程中,应设计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以监督国有企业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监督应强调动态性,强调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效结合。监督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管理人员的决策与企业行为上。一旦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出现了问题,所设置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应能及时发现,并迅速予以调整。这种监督体系应包括体制内的监督与体制外的监督。
(4)强化社会责任信息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信息的有效流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特别是现有国有企业集团规模庞大,管理层级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社会责任不能有效流动,或者失真,就会严重阻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人员与企业职工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必须在企业组织设计时,建立正式的信息传递有效渠道,从而可以使企业决策者在第一时间获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新准确信息。
(四)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20 世纪70 年代起,西方国家一些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开始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已成为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般由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企业在报告期内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等部分组成。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是企业信息披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强调企业与社会的沟通,部分地消除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一种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目前,我国已有中国电网公司、中国石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等公司开始定期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虽然报告内容的深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但已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为其他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创一个较好的模式。
国有企业要超越民营企业承担起一些特殊的社会责任,也要把握承担社会责任的度。否则,国有企业如果无限度地承担社会责任,就会走入改革开放前企业办社会——效率减低——亏损倒闭的怪圈中,反而使企业出现无力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在设计制度时,必须在保证一定盈利水平的前提下承担社会责任,并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有效地激励国有企业承担合理水平的社会责任,从而促使国有企业逐渐成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领军者。
[1]于平:《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问题研究》,《技术与市场》2011 年第8 期。